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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提高劳动者的幸福感

2014-01-20吴可立

唯实 2014年1期
关键词:劳动者农民工劳动

吴可立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就业质量的提高却明显滞后,这不仅严重阻碍了经济转型和民生幸福工程的进程,更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幸福感。如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提高劳动者的幸福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就业质量不高的现象非常突出

从当前的情况看,就业质量不高突出表现为:

劳动报酬偏低,尚未形成合理的增长机制。从宏观层面看,近几年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明显低于GDP和财税收入的增长;从微观层面看,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工资往往以低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再加超时加班工资为综合工资,严重扭曲了正常的工资确定机制。因此,据抽样调查显示,有69.2%的职工认为工资待遇偏低,感到不满意。

劳动时间长,工作压力大。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加上加班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合计48小时。江苏第六次人口普查情况反映,全省各行各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就为46.05小时,一线生产性企业的职工工作时间则更长。从行业看,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均超过了48小时;从地区看,常州、无锡、苏州、均超过48小时。超时工作使劳动者缺少必要的休闲和娱乐,失去对工作的热情,甚至产生抵抗情绪。

职工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企业普遍缺乏人力资源规划和储备,缺乏人文关怀。职工也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据2012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大众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农民工每份工作持续时间由2000年3.8年,下降到2008年的1.4年。

培养使用缺失,职业发展前景暗淡。不少企业没有履行对职工教育培训的义务,普遍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职工缺少职业能力提升的机会,没有正常的向上流动渠道,高校毕业生“学非所用”问题突出,造成就业后无法在工作岗位发挥所学技能,施展特长优势,直接影响“自我”发展。

就业歧视严重,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待加强。除了在就业招聘过程中仍存在性别、学历、地域、年龄等方面的就业歧视外,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者受编内和编外、城市和农村、固定工和劳动派遣工的影响,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劳动权益上存在明显差别,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突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据江苏劳动保障监督机构统计,2012年全省受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51893件,比2002年(21778件)增长138.3%。

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社保覆盖面迅速扩大,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已成为城市就业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堪忧。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仅为14.3%、24%、16.9%、8.4%和6.1%。

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目标及措施

面对我国就业质量不高的状况,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奋斗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从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要大力改善就业环境,提供更多的优质就业岗位。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让广大劳动者有充分就业的机会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因此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同时,保持就业规模的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一是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保持社会就业率在70%;二是在调整经济结构的同时优化就业结构,由目前的“二、三、一”就业结构向“三、二、一”转变;三是要加大对就业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劳动者创业的扶持,投入结构由原来的各种安置型就业为主向扶持创业转变。

推进收入与分配制度改善,促进劳动者报酬合理增长。劳动报酬是衡量就业质量高低最直观重要的因素,当前劳动报酬低是劳动者对就业质量不满意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改进。一是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要坚持“两个同步”的原则,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确立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推动收入分配向一线职工倾斜;三要建立低工资收入者保护机制,根据GDP、CPI增长情况,及时合理调整最低标准;四要规范用工行为消除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现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显著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技能是立身之本,劳动者只有掌握了一门甚至多门熟练的职业技能,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有尊严和体面的劳动,也才能有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要按照“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总体要求,使每个在岗劳动者都能得到一次能力提升培训。到2020年争取每万名劳动者中拥有高技能人才600人。一是重点抓好就业培训。加快建立城乡普惠的培训补贴制度,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城镇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退役军人四个群体,使每个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一次就业培训。二是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对新录用及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和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积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对符合企业岗前培训条件的,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对建立新型学徒制度的企业,给予企业和培训单位职业培训补贴。全面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依托经省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本省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并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三是全面加强在岗培训。引导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加快提升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积极推行企业在职职工就读职业学校的弹性学制、学分制政策,对于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获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分别按照职工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技能等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和个人培训费补贴。使每个在岗劳动者都能得到一次能力提升培训。大力推行企业待遇水平与技能水平相挂钩的做法,鼓励职工通过提升技能水平增加工资性收入。endprint

全面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推动城乡就业一体化。城乡就业一体化是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表现。要努力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年均新增25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一是加快健全平等就业制度。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规范用工单位用人和职业介绍机构中介活动行为,在劳动者性别、民族、地域等问题上不得进行就业歧视,向全体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二是全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继续实施岗位拓展、就业服务与援助、创业引领计划,突出抓好就业见习和基层公益性岗位开发,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统计制度,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创业空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城乡基层就业,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把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办法,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创新公益性岗位安置方式,及时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完善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有效落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三是重点保障农民工就业。依法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同城同权,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快调快裁的绿色通道和全省联动举报投诉中心,推进窗口、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投诉渠道建设,积极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全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市;着力帮助农民工享受平等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

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前提条件。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强化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全程监测,努力保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8%以上,其中1年以上中长期劳动合同签订率达60%以上;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从目前的90%左右提升到95%以上,劳动者就业稳定性进一步提高。一是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着力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重点提高建筑行业、小微企业、农民工以及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的续订率,提高中长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加大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对话和增进合作,不断增强集体协商制度实效性,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做到建制形式、覆盖范围、要约形式和协商内容“四个灵活”,实现企业协商与行业(区域)协商同步推进。二是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运行实体化、资源社会化、工作长效化”为方向,着力完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拟订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范围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创建主体由单个企业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纺织服装等行业和社区、楼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发展,创建主题由基本权益向体面劳动延伸。三是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和保护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完善劳动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大力扶持自主创业,提升劳动者就业层次。鼓励创业是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服务提升,全面激发城乡劳动者的创业热情,挖掘他们的创业潜能,使其勇于投身到经济发展的洪流中。“十二五”期间,每年扶持15万名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其中农民自主创业3万人,带动80万名劳动者就业。一是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完善并落实现行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资金规模,加大创业租金补贴、运营经费补贴和成功创业奖励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全方位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并按照创业项目给予相应比例的贷款贴息。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实体在孵企业的扶持引导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形成项目入园、政策到户的创业帮扶机制。二是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在南京等六个城市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推荐工作,启动新一轮省级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县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实训基地、公共创业服务中心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的积极性,在全省建立100个省级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以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和创业咨询管理队伍建设,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服务,规范创业项目开发流程和标准。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力争做到省、市、县、乡(街道)全覆盖,为全民创业提供最快捷和方便的服务。三是提高创业层次。提升创业质量,促进更多的劳动者从生存型创业向机会型创业转变。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促进大学生创业。同时,鼓励和帮助一批高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多赢局面。

加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带动就业工作迈上新台阶。完善的就业服务网络是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坚实保障。要努力构建从省到村、五级贯通、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就业服务均等化。一是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建立统一、规范和灵活的人呼资源市场的要求,整合就业和人才市场的资源,重点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政策、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的统一,统筹组织指导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二是夯实基层平台就业服务能力。坚持公益性质、政府主办、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升“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建设水平。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每个社区、村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面实现服务平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统一机构名称和标志标识,规范工作职能和业务流程,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三是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金保工程”二期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城乡、直达到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联网和业务经办信息化,并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省统一、实名制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就业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做到“一点登陆、全省查询”。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车站、码头设立电子显示屏,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12580求职通手机等媒体,提供便捷的互动服务。

(作者系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原副厅长)

责任编辑:浩 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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