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霉官”正解
2014-01-20王巧捧
王巧捧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被查,有知情人士觉得他到哪哪出事,“倒霉透顶”。他在湘西州任职的时候,遭遇湘西凤凰大桥垮塌以及曾成杰的非法集资案;来到邵阳后又遭遇邵阳沉船事故。
一个地方或是一个部门,不论大小,五脏俱全。对主政者来说,诸事繁杂,责任众多,风险跟着就多,无论哪个终端都有可能“出事”。
但遇到这种事被认为是倒霉,却不能不让人诧为奇事。
童名谦是“幸运”的
回头来看,走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位置上,童名谦非但不倒霉,反而是幸运的。
他在湘西州和邵阳都遇到重大责任事故。从公开信息看,童并没有因此受一丝影响,可以说是仕途平稳。
童名谦2003年2月到2008年3月任湘西自治州委书记。这期间,2007年8月,湖南湘西州凤凰县在建大桥垮塌,64人死亡。湘西自治州原州长、州委原副书记杜崇烟被认定负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问题被一并处理。
2008年9月,湘西吉首“非法集資”案发,6个月前,童名谦已经结束了在湘西自治州委书记上的5年任职,转任邵阳市委书记,没有受到此事的牵连。在此次事件中,湘西州原州委副书记、州长徐克勤承担领导责任,被免职。意味深长的是,曾成杰的集资行为,与童名谦在湘西自治州委书记上的任职,同时起步于2003年。
2011年9月,邵阳沉船事故中,核载14人的船只实载50人,造成十余人死亡,已在邵阳市委书记任上3年的童名谦,于次年2月,平安转任衡阳市委书记。
不少官员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落马后,才被提及他曾经在任时遇到的“倒霉事”,这种“倒霉”显然是一个伪命题。
没有任何一起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
每一起重大事故背后,一定有埋伏已久的管理责任。
根据海因法则,在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事故的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以童名谦的“倒霉”来说,在一名衡阳官场的知情人士印象中,童名谦基本不管事,也不擅权。那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就无力了。这显然有不作为的嫌疑。
仔细分析,“倒霉”官员遭遇的事故背后,都并非天灾而是人祸。
凤凰大桥未按规定招投标,且存在层层分包项目、盲目赶工期、擅自变更工艺、降低工程标准等一系列严重问题,最终酿成64人死亡。
邵阳沉船事故中,除了船只严重超载外,过度采砂无人监管导致河床被破坏严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作为主政地方的一把手,童名谦显然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
同类事故背后,都有着可堪细究的领导责任。譬如刘志军与铁路。
刘志军在部长任上,铁路大事故发生周期由一年缩短至半年。直到刘志军落马,他的严重经济问题给铁路埋下的那些隐患,才被人们联系起来。
因此可见,不是官员“倒霉”,而是没负起责任来。目前中国,不是“倒霉”官员多了,是负起领导责任的官员远远不够。
问责不该像踩雷
当下地方执政风险剧增,长年积累下的生产安全问题、环境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像定时炸弹,正进入矛盾显性化的“时间窗”,而地方官员往往消极求稳,挨过一届算一届,因此,有了“谁摊上谁倒霉”的说法。而以往问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产生“谁遇上谁倒霉”的制度性根源。
人民日报曾经刊文指出,我国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运动式的问责”,使问责的偶然性看起来像是不幸踩雷。
实际上,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对官员的问责制建设,已经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探索。
近年来,我国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从政府部门扩大到党委,并且将走向终身问责制度,往制度化问责的路上不断迈步。
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被认为是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首次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党委领导干部。
这有着明显的现实针对性。以童名谦为例,他在湘西、邵阳,先后遭遇凤凰大桥垮塌、曾成杰集资,两次都是行政一把手被问责,作为党委一把手的他,安然无事。
领导干部“终身问责制”也已呼之欲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强调,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还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一章,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领导干部终身问责制已是大势所趋。
这意味着,过去对潜在问题能拖就拖、能捂就捂,只要不在自己任上爆发就好的执政思维,将遇到彻底的颠覆。
真正走向制度问责的路,建设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真正到那时,让官员担负起领导责任成为一种理所当然,才不会再被认为“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