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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虐待罪的改动

2014-01-17杜梅

2014年48期
关键词:主体

杜梅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规定学者们对犯罪主体、诉讼方式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作出了补充和修改,把虐待罪的主体从家庭成员之间扩大到了负有监护和看护义务的人,诉讼方式不仅有自诉还有公诉的方式,与此同时规定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行为时也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的修改不仅能平息学者们的争议,也能弥补法律漏洞维护更多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虐待;主体;告诉

一、虐待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规定①,我们平常一直认为虐待罪是指家庭成员以打骂、禁闭、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其过度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2014年作出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虐待罪进行了完善,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②,增加了虐待罪的主体,所以虐待罪应该是指家庭成员、有监护义务和看护义务的人对他人的人身和精神进行虐待损害的行为。

二、虐待罪的特点

1.虐待罪的主体不局限于家庭成员间

刑法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并规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所以就有学者认为刑法规定虐待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说虐待罪是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产生危险的行为。但是,日常生活中常出现的保姆虐待老人案、幼师虐待学生案都是保姆、幼儿园的老师采取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对老人、孩子进行身体和肉体的伤害,而这种行为却不是以虐待罪定性。家庭成员有虐待行为的是虐待罪,其他负有某种义务的人有虐待行为却不是虐待罪,就显得有失公平。所以,结合现实生活虐待罪的主体就不应该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2.虐待罪的客体是人身权

不同的学者对虐待罪的客体有不同的观点:第一,林雪青认为虐待罪侵犯的是公民在家庭成员方面的平等权以及有关的人身权;第二,赵秉志认为虐待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在同时多伴随发生侵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根据虐待罪是在刑法分则的位置和虐待罪主体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就没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实施虐待行为的人直接侵害的也就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所以,虐待罪的客体是人身权。

3.虐待罪不仅表现有身体虐待还同时有精神虐待

平常所说虐待行为就是指以随意性、经常性、持续性的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等方面的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最传统的行为方式就是采用各种方式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虐待,一般有:殴打、强迫其超体力劳动、不让吃饭、不给看病、不让穿暖衣等,现在补充完善的虐待罪的虐待方式应该还有冷暴力、冷言嘲讽、强迫做不合常规的行为,比如:保姆辱骂老人、老师让学生吃痰等。这些行为表现不光给人以身体的伤害同时还是对精神的折磨,虐待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如师生,如保姆与雇主,如护工与病员,基于被害者对行为者的依赖、信任的心理,一旦行为者通过某种行为伤害了被害者,被害者的精神也会受到伤害。

三、刑法修正九草案对虐待罪的完善

1.虐待罪主体范围扩大

从刑法制定虐待罪至今,因為刑法条文中对虐待罪的规定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很多情况类似虐待,但由于罪行法定主义而不能给这种行为以虐待罪定罪,因此学者们对虐待罪主体就产生争议,认为如果刑法仍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虐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部分法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也将会使刑法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14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虐待罪的主体就有很大的改动,不仅指家庭成员而且包括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2.虐待罪的告诉形式扩大

虐待行为多发生在家庭中,犯罪行为隐蔽,造成严重后果不易被发觉。我国刑法对虐待罪采取的是告诉才处理,但是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虐待,采取告诉才处理的方式是很难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还有些虐待行为人实施完行为后恐吓不得告诉第三人,被害人由于害怕不去诉讼也是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进行修改③,修改后的告诉形式不局限于自诉还包括公诉,更有利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3.解决了与虐待罪竞合时的定罪争议问题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的手段都有殴打行为,一般很难区分,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多为家庭成员间的一种多次行为构成的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多是一次性的犯罪;虐待罪要求情节恶劣,但在情节恶劣方面区别也是没有明确界限的。如果仅从多次行为与一次行为来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不合理的,故意伤害也可以是多次行为。在行为引起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时不同学者也会有不同定罪观点。草案中对虐待罪规定有虐待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规定就解决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竞合时难以定罪的纠纷问题。

四、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完善的意义

1.充分的维护了公民的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主体及诉讼方式的补充与完善能让跟多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在虐待罪主体上不仅有家庭成员还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罪的定罪范围的扩大也使之前学者们纠纷的虐童案件和保姆虐待老年人案件得到公平的定罪。同时又能使某些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是处以民事赔偿时,以定罪处罚。并且,患病的人和残疾人在受到看护的虐待行为时都能通过自己诉讼或其他人诉讼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2.定分止争

虐待罪的争议是不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主体范围的补充和诉讼方式的扩大都平息了学者们此前的争议,在该罪与他罪竞合时学者们完全可以不用争论及探讨案件情节与哪种罪名的规定更符合,更适合哪种罪名定罪,都可以依照重罪处罚。虐待罪的修改补充解决了关于虐待罪的争议也能节约更多资源以研究其他问题,促进刑法学术界的发展。(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18。

[2] 马克昌、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93-494。

[3] 熊霓.对虐待罪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3。

[4] 李靖宇.虐待罪研究[D],辽宁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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