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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无夫权婚姻制度微探

2014-01-17明芳

2014年48期
关键词:商品经济宗教

明芳

摘 要:古罗马实行严格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度,无夫权婚姻制度相比罗马其他婚姻制度无疑是较先进的,它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地位的平等。而它彰显妇女人权并非偶然,却是有其深刻地社会经济原因的。与此同时,笔者将与中国同时期以及现今婚姻状况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罗马法无夫权婚姻;商品经济;宗教;我国婚姻状况

一、罗马法有关无权婚姻制度的概况

(一)罗马法无夫权婚姻制度内容及特点

罗马共和国后期,无夫权婚姻逐渐取代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就其目的而言,主要为了夫妻更好的共同生活,是为了夫妻双方自身的利益。这时无夫权婚姻概念可以表述为:它是一种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结婚时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情投意合,满足法定婚龄即可,并且妻子不用遵从夫权,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子对自己所得财产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婚姻形式。

随着无夫权婚姻制度的建立它的先进的特点也不断凸显出来。第一,夫不因结婚而对妻人身权进行干涉,妻婚前婚后地位不发生改变,当家父死后她自动转为自权人;第二,妻子有权提出离婚;第三,婚姻的缔结不需特别的仪式,只要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即可;第四,妻不受丈夫或者丈夫家父的管理,基本与夫的地位平等。总而言之,无夫权婚姻突出特点是不产生夫权的后果,妻子不受夫权的支配,其法律地位与未婚时相同,妻的人身和财产是相对独立的。

(二)嫁资

在罗马早期的自然家庭中,女子出嫁时要从父亲家中带一些嫁妆到丈夫家,这是罗马婚姻制度中重要的习俗,随着罗马的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习俗逐步演变成法律。那么,自然在无夫权婚姻制度下嫁资制度也是盛行的。所谓嫁资是指女子出嫁时带到丈夫家去的财产,包括由家父设立的父予嫁资和由家外人即第三人设立的外来嫁资。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因为如果男女双方顺利结婚则嫁资成立,若婚姻解除则嫁资需要返还,如此一来妇女的财产权不会受到任何侵害。

嫁资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又都承载着相应的社会功能,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其要保护的价值。产生于特定社群关系的罗马嫁资制度,既体现了罗马法的公平和正义理念,也在其不断发展中实践着罗马法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作为无夫权婚姻制度下一项具有特色的婚姻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罗马社会妇女地位的提升,充分表现出其妇女平等的社会地位。

(三)离婚

进入罗马帝国共和国后期,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和妇女地位的提高,婚姻受父权和夫权的支配力度日趋减弱,因此离婚现象也日益增多。因为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也相应增强,自由平等观念增强,那么当婚姻已经不能继续走下去时她们果断选择离婚。同时社会也不断开化,人们的观念发生改变,人们不再觉得离婚是让人无法容忍的耻辱。

在夫妻双方权利相对平等均有提出离婚权利的无夫权婚姻制度下,离婚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与现今我国的协议离婚相似,夫妻双方共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二是片面离婚,只要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意思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帝国后期法律将有夫权婚姻时的片面离婚分为有正当原因和无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罗马在无夫权婚姻制度下允许离婚但只承认的有正当原因的离婚。

二、无夫权婚姻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

(一)商品经济发展是根本原因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都知道无夫权婚姻制度的盛行,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对于财产的掌握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得到提高,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制度的变迁必然是罗马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笔者在此主要探讨经济对无夫权婚姻的影响。

罗马共和国晚期在农业发展基础上简单的商品经济也逐渐发展起来,罗马帝国时期,政治上和平稳定非常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罗马帝国国家范围的扩大和交往增多,男子不得不长期在外,对于那些长期在外经商的男子来说重合意的无夫权婚姻是最佳选择,同时男子长期在外无法亲自管理财产,常年在家的女子必然有机会参与经济生活,从中她们经济实力日渐增强,财富的日趋增多,妇女实际拥有的经济地位最终获得帝国一些皇帝所颁布法律的肯定。随着财富的大量涌入导致罗马社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引起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反映在婚姻形式上便发生了有夫权向无夫权的转变。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富越来越丰富,妇女所掌握的财产也随之增多,妇女可以掌握经济大权因而为自己争取利益当然更有话语权。社会地位逐渐平等,自我意识增强。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彰显妇女的平等地位,如此一来,对于婚姻妇女也将有自己作主的机会。

(二)宗教平等思想

在罗马早期婚姻主要是受到宗教的影响,具有较明显的宗教色彩。例如婚姻的目的是为传宗接代,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罗马帝国后期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在此笔者主要分析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耶稣在婚姻方面主张有利于妇女的思想,倡导男女平等,强调夫妻的永久结合,反对离婚,罗马婚姻坚持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以及一夫一妻制都与基督教相符的,基督教信仰倡导爱的理念也体现在以男女双方自愿同意为婚姻成立条件的规定中。笔者认为宗教的平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其内在要求妇女也应该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要求妇女开始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仅仅处在父权和夫权控制之下。妇女拥有独立的地位,对于婚姻有一定自主权,而不仅仅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在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下罗马婚姻的涵义变得更加人性化,男女结婚不再单纯是为了传宗接代,延续宗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和爱情为基础相互爱恋并以生育、扶养子女为目的的自由结合。这一转变正是罗马人的婚姻观发生显著的变化的明显征兆。无夫权婚姻摈弃了传统宗教理念后,婚姻的形成更加彰显个人主义色彩。与古典时期相比,婚姻越来越重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妇女无论是社會地位抑或是家庭地位都得到极大的提升。

三、无夫权婚姻制度与我国同期婚姻制度

在罗马无夫权婚姻制度盛行时大概相当于中国汉朝时期。而对于我国古代婚姻状况总体上坚持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全听凭父母做主,婚姻讲求门当户对,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女子在出嫁之前处在家父控制之下,婚后受夫权控制,可以说在中国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与罗马有夫权婚姻制度相似,妇女没有任何独立的人格,没有经济权利完全依附于家父或者丈夫。制度注定要深受经济影响,在此笔者会简要分析两者经济基础的不同。

在中国汉朝时一直是封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相对比较封闭,更何况个人与外界接触更少,那么人们的思想必然相对封建。而罗马之所以会出现相对先进的保护妇女权利的婚姻制度就在于对外交流比较频繁,同时商品经济逐渐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的思想与认识相对开化。汉朝也算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经济发展比较繁荣的朝代,那时候我国并不存在任何商品经济萌芽的各种条件。没有商品经济的启迪,人们一直如此并没有任何想改变现状的意识。并且在封建坚固的堡垒中,封建统治者是不会允许平等的存在的,更何况是处在底层的妇女。总之我国汉代并没有给予妇女平等地位是由于汉代商品经济并没有发展,我国商品经济落后于罗马,所以我国汉朝不存在产生无夫权婚姻制度的经济基础。(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 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J].华侨大学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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