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差异与互补

2014-01-17张洁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辩证法恩格斯马克思

张洁

摘 要 长期以来,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被称为自然辩证法,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不少学者认为,这一思想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是相冲突的。这种观点人为地割裂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割裂了社会历史和自然界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导致自然与社会处于相争状态。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存在差异,但同时又是互相补充的,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

关键词 马克思 恩格斯 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一致性是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既定前提。然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关系上提出了“对立论”的主张。这种向传统立场的挑战促使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关系重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我们对待马克思恩格斯关系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看到他们思想的一致性,又要承认他们各自的差异和特点。

一、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相同点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都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作为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并将这一方法贯穿到他们对自然发展过程的研究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一种在思维中再现研究对象发展过程的方式,是研究对象从其最初的形态到最发达的和最高的形式的运动的方式。马克思在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明确阐述了这种方法。他认为如果从具体的和实际的东西出发,其结果只能得到有关整体的混沌不清的表象。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作为开端的具体的东西出发,采用分析的方式得出越来越简单的规定,直到得出最简单的规定,即具体。恩格斯吸收了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并运用于对自然史和自然科学史的研究。恩格斯认为简单的位置移动或机械运动是自然界全部发展过程的最初“细胞”,一切运动都是和某种位置移动相联系的。随着“细胞”的确定,紧随而来的便是研究从这个“细胞”转变为“已经发育的身体”,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发展的全过程。恩格斯认为“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都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在恩格斯那里,辩证法分别可以指称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前两者又可称为客观辩证法,后者可称为主观辩证法。恩格斯强调客观辩证法对主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马克思也始终把他的辩证法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在论及他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区别时明确指出:“我的阐述方法和黑格尔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他指出“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造物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二、马恩辩证法思想的不同点

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的差异体现在马克思侧重社会历史的辩证法,恩格斯侧重自然辩证法。马克思主要将辩证法作为研究社会历史尤其是资本主义阶段历史及其发展的方法,而恩格斯主要把辩证法作为研究自然发展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方法。具体来说,这种理论上的差异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研究对象和不同的侧重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研究领域和对象是自然界及其运动发展,它着重说明自然界的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说明自然界由低级向高级、由无机物向有机物、从生命形态直到人的产生的发展过程。而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是社会、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以及他们的历史发展,它着重揭示人类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发展机制,并力求通过对一个典型的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来达到这一目的。二是理论内容上的差异。自然辩证法力求在对自然界的发展和自然科学成果的研究基础上建立一种不仅适合人的认识、思维,而且也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辩证法的普遍形态。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的辩证法是对社会发展及其结构、机制的揭示,它同样涵盖了自然、人的知识、实践等要素,但是它们都被严格规定在社会历史的范畴内。

自然范畴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自然主要表现为一个认识论范畴,它的社会历史含义是从属于认识论含义的。而自然在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中则主要表现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马克思那里,自然是同人的生产劳动,同实践活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的。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 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从理论领域说来,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的精神的无机界……同样,从实践领域说来,这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

同样地,实践作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重要范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实践范畴虽然具有社会历史的含义,但它是从属于认识论的。在恩格斯那里,实践是由“自在之物”向“为我之物”转化的基础和根据,因此,在首要意义上,它是一个认识论范畴。而在马克思那里,像对待自然一样,马克思把实践首先看作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是指人的感性的对象化的活动,他往往把实践理解为人的劳动、生产、感性活动和工业。实践范畴是马克思社会历史辩证法的核心。但同时他也不否定实践范畴的认识论含义,只不过在马克思那里实践范畴的认识论含义是从属于该范畴的社会历史含义的。这与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的情况刚好相反。

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在理论上虽然有差异,但是却使我们可以从他们各自的研究领域中领悟到他们为统一、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所作出的伟大贡献。无论是他们对自然辩证法的注重或是对社会历史辩证法的注重,我们都看到他们的观点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人为地割裂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是对马恩思想的误读,只会造成社会和自然的对立,削弱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4.

[2]馬克恩,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52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4.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5,482.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哲学系)

猜你喜欢

辩证法恩格斯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诗歌创作再评价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像
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的萌芽——重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
论辩证法的总规律
色彩的堆积——迈克尔·托恩格斯作品欣赏
论五四运动的启蒙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的观察与预见
关于质量的辩证法
马克思的“知本”积累与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