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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网络舆情处理工作研究

2014-01-17吕杰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舆情检察机关权力

吕杰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2013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较2012年底增加800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2年底的74.5%提升至81.0%,手机网民规模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根据新浪微博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数字,中国微博的用户数达到2.81亿个,其中活跃用户超过6600万人,比一年前增加了37%。微信的母公司腾讯公司称,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有3.55亿个。以网络互连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方式不断发展和转变,我们正进入一个新媒体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渠道,人们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表言论,交换观点,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空间。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关注度的不断提高,网络舆论监督在维持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媒体时代,做好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用好新媒体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一、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的特点和作用

媒体除了传统的大众媒体,在网络高度发达密集的今天,所有基于网络技术产生的媒介种类如网络、手机媒体等新媒体媒介形式也都包括在内。媒体监督是借助于舆论为工具对社会中一切公共事务包括司法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使用者,运用新闻报道或微博、微信、网上发帖、论坛讨论等方式,对不合乎法律、纪律、道德的行为进行报道或发表看法、意见,以促进其转变行为方式。

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趋向平民化、大众化,互动性强、民众参与热情高,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如“天价烟”事件就是在普通网民对原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宣称“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个别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楼盘进行查处”这一言论极度不满,直指周久耕对抗民意,为房地产商“托市”,并掀起了对其人肉搜索的大潮,数十万网民跟帖相继曝出其抽天价烟、戴名表、养情妇,强大的舆论压力和证据线索迫使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立案侦查。因一篇网帖而被查落网,“天价烟”事件被网友称为“2009 年网络反腐第一案”,同时拉开了网络反腐的序幕。近年的“房爷”、“房姐”、“微笑表哥”事件,网络反腐显示了强大的力量和作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倚重,人肉搜索的“蝴蝶效应”也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得到凸显。

新媒体时代的媒体监督,一方面,网络媒体具有信息来源广、传播速度快、监督成本低、隐蔽性强等内在优势,不仅充分实现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而具有坚实的权利基础;而且最大限度地为纪检监察和检察两反部门提供犯罪线索,拓宽了权力监督渠道,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如此,媒体监督的法治化价值得以显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这种权力监督方式,在本质上有效整合了网络、民意和执法三方面的内容,通过网络载体的技术特征吸纳整合民意,利用舆论效应约束权力、监督执法,并将舆情反馈予执法司法监督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的民主环境从而发挥无所不在的制约作用,得以成为法律监督的有效补充。

二、法律内部监督与网络舆情监督互助

网络舆情监督,作为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巨大的社会监督作用。诸多网络舆情事件的最终得以迅速解决,网络舆情监督功不可没。然而,由于网络舆情监督具有自发性、偶然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致使其不能成为法律监督体系的主宰力量,依然只能通过营造网络舆情声势,产生舆论压力,敦促执法机关行使权力,从而解决问题。由此可见,网络舆情的监督作用有其局限性,应该考虑将法律监督与网络舆情监督相结合,共同发挥监督权力的作用。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执法机关的自我监督。从本质上讲,法律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而虽然网络媒体被誉为“第四种权力”,但其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实质权力,网络舆情监督就其本质仍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法律监督和网络舆情监督在监督机制上存在的差异,让二者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各具特色和功用。法律监督是一种刚性监督机制,其监督往往具有威慑力,是法律监督体系的主力;然而监督权身为一种权力,其本身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网络舆情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是一种柔性监督,它通过形成舆论压力来制约权力的滥用,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二者一权力一权利,互为补充,刚柔相济。因此,应当充分运用法律监督与网络舆情的合力,法律监督对网络舆情监督予以权力后盾,网络舆情监督对法律监督予以权利支持,二者有效结合,必然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有效保障权利,遏制权力,维护法律的良性运转,推进法治的实现。

三、提升检察机关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对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事或人有一定影响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的总汇。在新媒体时代,一个极小的案件或者事件,通过网络这个平民化、自由化、广泛化的大麦克风的传播和放大,都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面对新媒体这把“双刃剑”,检察机关只能与时俱进地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工作规律的研究,着力把握新媒体的传播规律,悉心体察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公众情绪,运用最有效的形式,把权威的声音及时传送到新媒体的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增加舆论的“正能量”。

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程序依法、流程公开、实体公正是避免舆论危机发生的根本途径,要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做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办好每一起案件,制好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程序到实体都不要出现瑕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机制,重视办案安全,文明办案。

二要加强推进“阳光检察”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完善检务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把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通过官方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之于众,让人民群众更加充分、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检察权只能公用、不能私用。新媒体时代,躲避新闻媒体、逃避舆论监督是不可能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强化检察机关自有媒体信息发布功能,建设好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博,加强与网民的互动,打造“阳光检察”新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新载体,及时发布重要检察新闻和公开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推出的新举措、新机制、查办的重大典型的案件等,让社会各界了解、理解、支持检察工作。

三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话语权决定主导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减少舆论炒作风险。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以开放的心态经常听取新媒体正反两方面意见,自觉接受新媒体和社会监督,不断提升自身形象,使负面的涉检舆情没有产生的土壤,将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法律监督效果得以实现。新媒体时代逃避舆论监督是不可能的,要转变消极观念,正确对待涉检舆情危机,把握“黄金四小时”原则。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应该牢记及时性原则,第一时间发出声音,将事件真相、处理办法及早公布,满足公众知情权,谣言止于公开。同时要勇于摒弃官僚思维,告别官话、套话,通过新媒体和丰富的语言内容与民众平等的沟通互动,答疑释惑,将公众的冲动情绪转变为对事件本质及其解决之道的理性、法治思考。应学会“组合拳”的应用,在平息了公众的舆论后对事件的调查应继续进行并公开,将网络舆情危机化解于无形,不能让人感到其表态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只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仅有承诺而无行动。

四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群众路线,走近群众、亲近群众、了解群众诉求、倾听群众呼声。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针对当事人缺少什么、需要什么、期盼什么,以他们能接受的方式,及时、妥善、圆满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进矛盾化解。

(作者单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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