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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网络道德

2014-01-13克东

软件工程 2014年1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原则道德

克东

网络社会

网络,重要的信息载体和交流工具,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的便捷平台,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资源和极大的便利。在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时,网络世界中不和谐的声音开始逐渐凸显出来。网络病毒、网络黑客、虚假信息、网络欺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引发我们对“网络社会”的思考。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道德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自主性

互联网本就是人们在一定利益和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互联形成的。在“网”中,每一个人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正是因为网络是人们自己建立起来的,所以人们必须自己确定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管理自己”“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对自己负责”,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只是这种行为现在变得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后,为了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自觉地订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网络行为时,人们会自发站出来驱邪扶正。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并非根据权威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行为的结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人们在网络中接触更多的是陌生人,很少会有人去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网络中事,而是更多地表现为自律。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建立起来的是一种自主性的新道德。

*开放性

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交往的主要障碍。信息技术带来传播方式的现代化,使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也正是因为人们的交往不再受时空的限制,不同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行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不可避免了。

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人们不能相互理解,也缺乏交往的方式和手段。互联网的全球化,不同国家、地域、种族的独特行为和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更加表面化和现实化了。因此,互联网全球化,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多元性

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特定社会只有一种道德处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但网络社会中,既存在主导的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也存在网络成员自身特有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的道德风俗习惯等。

网络社会中,网络成员是自愿互联的,故成员间的需求和偏好具有更多的共同性,他们抱着同一个目的联系起来。因此,彼此间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求同”,除了为此必须遵守的共同的道德外,他们不需要强求具有统一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其网络行为不违背网络社会的主导道德,他们并不需要因为加入互联网而改变自己原有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然而,净化网络语言,优化网络环境,必须从网络道德抓起。网络道德是人性道德的折射。因此,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不仅要出台相应网络法规、网络道德守则,更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道德文化和道德教育的实施。

网络道德

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要求每个社会公民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中遵循的道德准则,我们称之为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它对维系社会公共生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和谐发展需要社会道德维系,网络和谐发展自然也需要网络道德来加以约束。何谓网络道德,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网上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网络道德是时代的产物,与信息网络相适应,面临新的道德要求和选择,网络道德应运而生。网络道德是人与人、人与人群关系的行为法则,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行为规范,它是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

网络道德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一了解一下吧。

*全民原则

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全民原则的两个基本道德原则是:(1)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都应该遵守,并履行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2)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应该成为某些人的特别规则和特殊权利。作为网络用户既然与他人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不要强求会享有特殊待遇了。endprint

*兼容原则

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该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

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全体用户认可,才能被确立为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强权措施,谁都没有理由把自己的行为方式确定为唯一的道德标准,只有公认的标准才是网络道德的标准。

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和畅通的信息交流。在网络社会中,如果有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原因而无法和他人交流,有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他人进行网络交往,有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某个功能外,这样的网络就是不健全的网络,这种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是道德问题。

*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使用者的同时也是享用者,既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也是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要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了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一定的利益和便利。

网络道德规范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上以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和“网络推手”。它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人们深受其害,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多年来,国家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和便捷性,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道德教育

加强网络监管,需要法制建设,用法律修正网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管理,通过技术手段打击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1)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2)加强网站责任意识。

(3)加强公民社会道德教育。

(4)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网络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多管齐下,净化网络环境,让不文明在网络上无处遁形,更要从你我做起,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网络道德。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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