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有效激励还是隐性腐败
——基于市场化改革进程视角的理论分析框架
2014-01-13谢获宝惠丽丽
谢获宝,惠丽丽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985”高校经济学人计划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有效激励还是隐性腐败
——基于市场化改革进程视角的理论分析框架
谢获宝,惠丽丽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文章在梳理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外部制度环境动态变化的角度考察高管在职消费隐性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对高管在职消费的现状、成因及经济后果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治理高管过度在职消费的相关措施。从而为深入研究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薪酬契约的激励效果提供理论分析框架,为解决高管过度在职消费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措施建议。
在职消费;市场化改革;有效激励;隐性腐败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尤其是国企高管在职消费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浪费行为愈演愈烈,奢靡之风严重,从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到中国铁建被曝出8.37亿元招待费,巨额的高管在职消费令人咋舌。面对媒体的曝光和社会公众的质疑,部分国企高管甚至上演“把茅台酒装入矿泉水瓶”、“将豪华招待转入地下会所”等畸形的消费闹剧,微观上影响企业效益,损害企业、股东和员工利益,宏观上涉嫌违法违纪,损害社会风气、市场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在我国,在职消费最早被认为是由于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被政府管制所形成的隐性薪酬契约,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水平已经逐年提高,但“天价薪酬”和“天价在职消费”事件却频频爆发。市场力量作为推动公司治理的驱动力,到底是提高了高管在职消费薪酬契约的激励作用,使得高管个人效用和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统一,还是成为高管腐败的一种隐性途径?现有相关研究大多集中在公司治理因素对高管在职消费的影响、高管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忽略了企业外部动态变化的制度环境。本文分析了高管在职消费现状、成因及其经济后果,为审视在不断深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高管在职消费隐性薪酬契约激励有效性的动态变化提供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综合运用契约机制等措施来治理高管过度在职消费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的内涵与现状
(一)高管在职消费的内涵
高管在职消费在各国普遍存在,国外学者一般把其定义为高管享受的豪华办公室、专机或专车、乡村俱乐部会员资格以及娱乐餐饮消费等权力[1]。在我国,国资委将高管在职消费定义为“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并且指出,在职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以高管在职消费为代表的隐性薪酬契约最早用来指代在风险中性的企业中,风险厌恶型的雇员与雇主之间达成的一种心照不宣的协议,是组成高管薪酬契约的重要部分。
(二)我国在职消费的现状
2004年,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在第十七条中规定“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此后,上市公司尤其是央企在高管薪酬制定和披露方面逐渐规范。本文以我国2004-2011年上市并发行A股的公司为样本,根据样本公司2004-2013年报披露的内容,参照陈冬华[2]的做法,手工搜集年报附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并把以上8种费用之和作为高管在职消费数据。通过对比高管在职消费、现金薪酬均值与企业营业收入的比值(图1),本文发现:我国高管的在职消费支出远远高于其获得的现金报酬;在2004-2012年间,高管现金薪酬占营业收入比重基本保持不变,然而,高管在职消费支出金额随着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支出金额并没有明显增加,并且和2012年相比,在职消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显著下降。
图1 在职消费和现金薪酬均值及占营业收入比重
二、高管在职消费的成因
(一)高管在职消费代理观
如果高管获得现金薪酬和支出在职消费相互独立,并且股东对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监督成本足够高,那么高管在职消费被视为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1]。代理理论认为,高管不是企业剩余所有权的享有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高管在职消费行为不能得到股东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因而构成企业的代理成本。在职消费的支出由企业股东承担,高管获得现金薪酬之外的额外收益,高管在职消费构成企业代理成本的一部分[2]。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高管在职消费隐性薪酬缺乏应有的激励效果,增加了企业的代理成本[3-4]。
(二)高管在职消费效率观
和代理观相反,Fama(1980)认为:高管的现金薪酬可以根据其在职消费的支出进行调整,在职消费属于高管最优薪酬契约中的一部分,并不会构成代理成本[5]。Fama的观点和早期有关非现金薪酬的文献资料观点符合,他们认为,非现金薪酬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成本方面的节省,也可以更好地激励员工、减少员工的流动性并且提高企业的生产率[6-8]。因此股东在支付高管薪酬的过程中,虽然增加了在职消费部分的支出,但是可以通过调整其现金薪酬的数量来实现最优薪酬水平和结构,最终实现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作用,增加股东财富。
(三)高管在职消费管制观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能力,国企高管长期面临薪酬管制,在职消费是对高管现金薪酬的补充。在传统“平均主义”观念的压力下,为了维护公众情绪,企业用较高的现金薪酬激励高管的做法往往被限制。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以避免出现社会不同阶层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在此环境中,大部分国有企业高管的收入水平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做出的贡献以及企业效益的增长明显不相关,收入水平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管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积极性。而高管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性薪酬,成为最优薪酬契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激励高管努力工作。
根据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国外学者多数认可在职消费效率观,而国内学者基本上持代理观和管制观观点。值得提出的是,虽然代理观和效率观看似是立场相对,但是在有效的公司治理措施下,两者可以达到均衡状态,实现在职消费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1]。
三、市场化改革与高管在职消费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改革已经经历了36年,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我国经济总量先后超越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家,成为世界排名第二的经济大国,在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规范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提高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以及改善法律制度环境等方面都有显著的进展。在此过程中,市场化改革影响着高管薪酬契约的制定过程和激励效果,高管在职消费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也因此发生了变化。
(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高管在职消费
自我国实施市场化改革以来,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然而在转型初期,政府仍然掌握着重要资源的供给,并且操控着国有企业,这使得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不平等。银行信贷随政府导向而为[9],国有银行的贷款行为往往参考国家的政策倾向[10],使得大量金融资源流向国有垄断企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成本大大增加。同时特殊行业的准入也需要政府审批[11],政策不完善导致私有财产缺乏被有力保护,非国有企业往往处于危险的境地[12]。而政治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机制,广泛为非国有企业所接受[13],他们在经营过程中主动寻求政治关系,以求得到有利的市场地位和更多的社会资源,降低因制度性缺失而增加的市场交易成本。从这个方面讲,高管在职消费支出成为企业的一种寻租行为,使得企业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增加,但是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14]。
(二)经理人市场的发展与高管在职消费
市场化改革使经理人市场迅速发展,但是还存在区域间发展不均衡、相应规定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特点[15]。企业高管的经营自主权逐渐增大,然而高管的“权力观”存在严重的等级概念,管理团队中缺乏相互制约的均衡力量,当公司治理措施较弱或股东监督机制不完善时,高管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人情”、“特权”等观念也导致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制度软化”等问题。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里,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在我国现阶段,很多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规、政策都不能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随着权力与物质相结合的关系网络严重冲击着市场制度的约束,高管在职消费水平常常大幅度超出合理标准,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3,16]。
(三)行业垄断与高管在职消费
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经济制度,市场机制在自然垄断、经济外部性以及生产公共产品领域等方面也可能出现失灵,导致其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简单地推行市场化、私有化,以私人寡头垄断来替代国有垄断,将会增加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15]。目前对于我国的垄断行业来说,企业较高的利润水平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垄断地位和国家政策保护,价格管制和行业进入管制屏蔽了竞争市场对高管经营能力的考验[17-18],高管薪酬契约的制定缺乏市场化特征。因此,与竞争性行业高管相比,垄断行业国企高管获得的现金薪酬更多,且在职消费支出水平更高,薪酬契约的约束性和激励效果较差[19],在职消费更加容易成为高管自利的工具和腐败的途径。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化改革逐渐深入,非国有经济、经理人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然而,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固有的特点及其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力量不能有助于提高高管在职消费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为高管发生自利和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高管在职消费的经济后果
(一)高管在职消费与企业价值
大量研究表明,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高管在职消费契约缺乏应有的激励效果,不能够统一高管个人效用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嵌入有效的薪酬契约,降低了企业价值。首先,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所有者“虚位”现象使高管的代理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高管在职消费行为膨胀,损害了企业价值[3,20]。其次,周玮(2010)发现非国有企业高管利用在职消费构建政企网络,降低了企业获取社会资源的成本[13],但是,高管在职消费作为市场化发展不完善情形下的交易成本,致使企业出现重复建设、兼并障碍等现象以及高管腐败行为,导致非国有企业价值显著降低[16,21]。
(二)高管在职消费与高管腐败
不断有研究表明,高管过度在职消费成为高管隐性腐败的途径。学者Rajan等(2006)发现,高管权力越大,他们利用专机、专车以及乡村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形式的在职消费来谋取私利的现象就越严重[8]。Hung(2008)指出,国有企业往往通过建立“小金库”来支付高管的超额佣金,建立和维系高管的私人网络关系,甚至满足高管奢靡的在职消费支出[22]。卢锐等(2008)在研究中发现,高管权力增大导致其在职消费水平显著增加,高管的自利动机引发高管的腐败行为[16]。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治理机制,高管过度、奢靡的在职消费和获取超额报酬、构建商业帝国等行为一起构成了激励薪酬异化为高管腐败的重要途径[23]。
(三)高管在职消费与政府腐败
现有文献对我国经济转型期间的资源配置与政府腐败行为进行了广泛研究。在经济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的过程中,市场化改革逐渐耗散了价格双轨制产生的经济租金[24-25]。然而在市场化改革的初期,政府还掌握着重要资源的供给,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保留了部分管制措施,政府官员利用资源控制权设租,给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提供寻租机会,于是形成了地方政府同企业之间所谓的“政治关系”[9],中小企业为了廉价获得社会资源配置,利用高管在职消费等方式与政府维持着这种关系。政企之间非正常关系的建立成为滋生政府腐败的温床,为发生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规则不完善,法律、监管等制度对高管缺乏有效约束,高管在职消费作为高管薪酬契约的一部分,并未发挥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已经被扭曲成为高管自利和腐败的工具,并容易引发政府腐败现象。
五、高管过度在职消费的治理措施
超范围、超额度的职务消费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沦为腐败的温床。全面深化改革和尽快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目前我国反腐的重要途径,同时,自2012年以来我国进行的治腐、防奢、倡廉风暴对于规范高管薪酬水平和结构、遏制不合理的高管在职消费支出也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央企高管收入分配秩序、调整不合理收入以及根除央企高管过度在职消费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为进一步完善高管薪酬激励契约、规范高管在职消费支出,提出完善高管薪酬契约、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推行科学合理的管制政策、加强媒体和公众监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治理措施,努力实现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治理的制度化和长效化。
(一)优化高管薪酬契约结构,促使高管薪酬水平合理化
在高管薪酬契约中,高管享受的在职消费和各种灰色收入数额巨大,其公车消费、招待费的金额通常是其现金薪酬的数倍,有的高管甚至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在企业并购中获取私利,这些机会主义行为都大大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环境透明度增加,公平、公正的现金薪酬能够更好地激励和约束高管。同时,管理层持股计划也是高管薪酬契约中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显性激励方式,高管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避免其出现“短视”行为,建立起高管和股东之间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良好合作关系。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的制定应该参照市场环境和企业绩效水平,逐渐用显性的现金薪酬和持股计划来替代高管在职消费等隐性控制权收益,使高管的薪酬水平回归正常,更好地发挥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作用。
(二)深化市场化改革,促使高管在职消费透明化
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市场建设有助于改善和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效率,因此不断深入的市场建设有利于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健全经理人市场,提高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使公司治理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同时,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以及正确的市场竞争引导机制建立,企业高管将逐渐放弃利用非正规手段获取社会资源的行为,高管的寻租动机减弱,企业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进而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
(三)加强制度和政策约束,促使高管在职消费规范化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和制度不健全,高管过度在职消费现象难以杜绝。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反腐倡廉制度开始在我国推进。此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完善高管薪酬、防治腐败的措施纷纷出台,体现了我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在此环境下,“三公”消费产业链上的餐饮、高档酒类、茶叶等行业一片凋零,湘鄂情、五粮液等企业纷纷重新定位经营目标,为百姓需求提供服务。因此,在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制度和政策约束是治理我国高管过度消费、减少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
(四)利用公众舆论、媒体曝光等监督手段,促使高管在职消费阳光化
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股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对高管在职消费支出进行监督,同时,媒体监督度的提高有助于减少高管的腐败行为。因此,要真正推行高管在职消费支出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除了在企业内部公开高管在职消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外,还需要运用公众、媒体对高管在职消费行为的监督手段,提升全社会对高管高额在职消费的关注度,真正实现公开、透明的高管在职消费。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高管在职消费道德化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精神文明建设格外重要,精神文明建设一旦出现滞后,社会伦理规范就会在物质利益面前丧失作用。高管放纵地扩张自己的权力,并不因其自利行为承受社会道德、良心的谴责,高管腐败、失信等现象在社会上显得自然而然。因此,除了用法规、政策来约束高管外,还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职业经理人的社会责任感,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优秀传统,从道德层面促使高管严于律己。
六、结束语
在我国现阶段,高管过度在职消费所导致的自利行为和腐败现象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文为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完善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治理高管在职消费中的自利行为提供思路。高管在职消费作为高管薪酬契约的一部分,在实践中已经被扭曲成为高管自利和腐败的工具。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规则建设不完善,法律、监管等制度对高管缺乏有效地约束,仅仅依靠市场力量不能有效治理高管过度在职消费导致的自利问题。对此,只有综合运用契约机制、市场机制、制度和政策管制、公众媒体的监督以及道德约束等措施,高管在职消费中的自利行为才会被有效抑制,高管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才会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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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业柱]
Executive Perksof China’s Listed Com panies:Effective Incentiveor Imp licit Corruption—A TheoreticalAnalysis Framework Based on the ProcessofMarketization Reform
XIEHuo-bao,HUILi-li
(Economicsand Management School,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Based on review theexisting researches,the papermakesa study on theeffectivenessof incentiveofexecutive perks implicitcompensation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of the dynamic changes of theexternal institutionalenvironment.Italso car⁃ries out a theoreticalanalysison the presentsituation,the causesand the econom ic consequencesof executive perks,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measures to control excessive perks.The paper provide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on theeffectof incentiveofexecutive perks compensation contract in the processofChina’smarketization reform,and also offers the theoretical supportand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excessive perks.
perks;marketization reform;effective incentive;implicitcorruption
F272.91
A
1007-5097(2014)11-0001-04
10.3969/j.issn.1007-5097.2014.11.001
2014-04-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GL06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0YJA790236);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硕项目(2013105010207)
谢获宝(1967-),男(白族),云南大理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企高管薪酬契约,资本市场中的财
务会计问题;
惠丽丽(1980-),女,河南洛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企高管薪酬契约,资本市场中的财务会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