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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部队法纪教育的实效性

2014-01-12钟良海孙君泰

政工学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法纪官兵内容

●钟良海 孙君泰

增强部队法纪教育的实效性

●钟良海 孙君泰

法纪教育对增强官兵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与依法维权能力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单位对法纪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一,加之客观条件的制约,致使法纪教育还存在一些误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形式、轻效果。有些单位没有处理好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在拓宽教育渠道上下了很大功夫,广泛开展了多媒体教学、电视课堂、图片展览等法纪教育活动。但由于单纯追求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导致部分教育内容华而不实,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没有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二是重宣讲、轻养成。有的单位法纪教育流于形式,法纪教育经常搞,但违纪违法现象接二连三地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教育者把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完全寄托于课堂教育,忽视了官兵的日常养成。由于法纪意识、法纪观念没有真正深入到官兵的脑海,导致少数官兵学法不信法,知法而不会用法,对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涉法问题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

三是重一时、轻平时。当前,尽管各单位都把法纪教育列入年度政治工作计划之中,但个别单位在教育时间安排上往往采用变通、实用的态度,突出表现为上级检查时抓一抓、文件强调时抓一抓、出了问题时抓一抓,随意性大,缺乏规范性、系统性,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四是重刑法、轻民法。有的单位在开展法纪教育时,往往出于预防犯罪和保护安全的目的,着重讲授刑法、兵役法以及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而忽视了宪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的教育。造成这种“重刑轻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的教育者在开展法纪教育时只讲惩罚性一面、不讲保护性一面,只讲用法治人、不讲依法育人,单纯以“服从管理”作为衡量法纪教育效果的唯一尺度。这不仅不能达到法纪教育的目的,也很难形成官兵自觉学法用法的能动意识。

五是重义务、轻权利。有的教育者在开展法纪教育时,往往把法律法规、条令条例中有关公民义务、军人义务的内容作为重点讲述,而忽视或轻视相关权利的介绍。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培养官兵的权利意识,也不利于部队法制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提高法纪教育实效的途径

一是在教育理念上要求“实”。形式是服务于内容的载体,只有端正形式与内容之间的观念,在教育内容上精选兵味较浓的“法律大餐”,并辅之以有效的教育手段,力求形式与内容的合理搭配,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法纪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二是在教育方法上要求“活”。由于教育对象的多样性、范围的广泛性和法律自身的抽象性,决定了法纪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开展法纪教育,一方面要坚持课堂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好课堂主阵地的作用,切实提高官兵的法纪意识,巩固官兵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利用好社会资源,拓宽教育渠道,通过组织官兵观看法纪教育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月等活动,从多角度、多侧面增加法纪教育的重复率,增强法纪教育的效果。

三是在教育内容上要求“新”。法纪教育最忌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因此,法纪教育要紧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国家重大法律、政策的出台,部队周边环境、任务的变化,从捕捉可能引发事故、案件等违反职责行为的倾向性问题入手,找出违纪违法问题的社会诱因,想出对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同时,要避免重刑法轻民法的错误做法,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广大官兵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的能力。

四是在教育环节上要求“通”。法律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出来的,法纪教育也不是“应景工程”,而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法纪教育要贯通政治工作的全过程,将其作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要立足长远,盯住平时,常抓常议。只有立足平时,持之以恒,才能在循序渐进中达到“启人育人”的目的。 【作者系黑龙江预备役某师政治部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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