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机舱火灾成因分析
2014-01-10柯要武
■ 柯要武 陈 岚
长江干线2014年1~8月共发生9起船舶机舱火灾,占该水域船舶火灾总数的45 %,财产损失241.56万元(其中一起未统计),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按发生季节来看,一季度1起,二季度3起,三季度5起;按发生时间来看, 6时~18时,发生6起,18时至次日6时,发生3起;按发生地段来看,重庆至宜昌3起,荆州至芜湖5起,南京以下1起;按船舶状态来看,停泊期间2起(包括1起维修中),航行期间7起;按照船舶类型来看,散货船舶5起,滚装船1起,集装箱船2起,油船1起;船舶使用年限5年内的3艘,6~8年的4艘,9~10年的2艘;按照船舶检验情况来看,地方船检检验7起,CCS检验2起;按照起火原因来看,主机日常维护保养不够,燃油和润滑油泄漏喷溅遇主机和其它发热的部件遇高温引发火灾有7起,变压器过载1起,机舱范围内的舵机舱维修遇可燃气体爆燃1起。
一、产生火灾的综合原因分析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船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船公司及船舶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不清晰,管理不到位。从原因上来看,都存在企业单位层级管理的问题,也有个人擅自脱离职守,以及应急处突不力的问题。在9起火灾中,有3起在起火时机舱无人值守(其中有2起是航行途中),造成对初起火灾不能及时扑救。有的在处置突发火灾时,未能按照释放CO2固定灭火设施的规定操作,造成了次生灾害。教训深刻的是“金顺海2”轮。该轮于2014年8月22日18时40分许,途经长江马鞍山水域165号浮附近时,机舱发生火灾。起火原因:该船在“大车”航行、主机高速运转时,循环进油管法兰连接处螺帽松动,密封垫圈失去密封功能致使管内机油喷溅到右后上方正在运转的主机增压器上,遇高温燃烧。发生火灾后见火情紧急,采取封舱灭火,火灾致二管轮死亡。
2.有的船舶公司管理混乱,个体船舶安全问题突出。船舶经营人和所有人之间,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划分不清,两者之间在表面上是公司管理,实际是挂靠关系。经营人的制度有的只是体系的需要,船舶所有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就无从谈起,而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自然就淡薄。如:2014年7月23日11时05分,“佳轮906”号集装箱船,停靠于宜昌港6号码头对主机维修时,因油舱口设置在该轮舵机舱工作台的下方(呼吸阀也设在舵机舱内),在修理船舶配件时,火花遇可燃气体发生爆燃,造成两人烧伤。再如:安庆水域的“泰长鑫8169”轮火灾,属于家族型管理运营,其中火灾当事人钟某(女)负责机舱操作,但未取得相关部门培训,无证上岗,发生火灾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该船应配员6人,实际仅配员4人。
3.船舶因自身存在缺陷或放任隐患的存在而引发火灾。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船舶检验部门,以及相关检查部门,在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细致的现象。有的船舶在结构上“先天”就存在有危险源的隐患问题,但是仍然能够获得证书,要在源头上找原因。既有检验部门没有严格按标准检验,也有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不够,对初起火没有采取或者是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使火蔓延成灾。在长江安庆水域发生的2起火灾,均为高温排气管未包扎,油管、油柜阀件未及时保养,船主长期不上船进行管理。
4.使用非标油闪点过低而引发火灾。如:2014年5月30日11时20分,宜都市吉鑫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吉鑫1号”散货船(装载河砂),在长江宜昌云池斗立口水域从东向西行驶时,机舱内2名值班人员使用电动泵加注燃油,因闪点过低,2号船用变压器过负荷后,导致油品燃烧产生火灾。经调查,该船舶使用的柴油,经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系不合格柴油,闪点(闭口)低于55 ℃。再如:2014年7月23日“佳轮906”火灾,该船舶使用的柴油,经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同样系不合格柴油,闪点(闭口)低于55 ℃。
二、针对目前现状的建议
随着内河运输船舶的较快发展,在运输船舶中干散货运输仍居主导地位,约占总吨的70 %。9起机舱火灾中就有5起为普通货船,2起集装箱船机舱火灾。在今年的21起火灾中,占有比例为33.3 %,占有比率较高。从火灾发生频率较多的安庆至芜湖区域来看,据了解,日平均过境船舶有1 500艘~2 000艘。现阶段三峡坝区在两闸室无检修的情况下,每天过闸船舶数量下行过闸船舶70 ~ 80艘次,上行过闸船舶50 ~ 60艘次。流动船舶的加大,火灾防控的压力加大,总体上,流动船舶的火灾多于停泊船火灾。综合分析隐患成因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出现的现实问题;既有当事人自身消防安全素质问题,也有职能部门亟待改进和进一步加强的问题。为了立足长远,从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防控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抓好源头防控,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
当前要尽快着手进行的工作是:
1.需要加强各方面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消防法的工作原则来开展工作。方式上,要以巩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成果为基础,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以单船为基础的火灾防控的根基,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使长江干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2.建议相关部门,从源头抓起,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真正使行政法规、技术法规落到实处,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劣质油品在长江船舶中造成灾害的苗头,除公安部门依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外,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在长江全线开展水上燃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从经营资格、油品来源、油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着手,杜绝不合格燃油流入长江船舶。另外,把住船舶建造、改建、装修规范关口,杜绝导致带着诸多消防隐患却持有验收合格证书的“病”船上线营运。对已经存在的因结构设置不规范的船舶,要针对具体的危险源情况,由检验机构督促其整改到位。其次是防止船主借机操作,钻制度空子,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船舶蒙混过关。对违反规定的,除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外,还要充分发挥船东协会、水上新闻媒体的促动作用。
3.建议充分发挥《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体系》的评价作用,针对发生火灾的船舶和运营中存在有重大消防隐患的船舶,实行评估。根据利害程度,可否采取临时性的停航措施。
4.扩大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面。真正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使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以明确。解决目前有的船舶单位存在的3个不适应:(1)船舶消防安全基础工作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适应;(2)船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管理需求不适应;(3)火灾隐患存量未减与增量难控的现状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