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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地球遥感数据条例》草案发布

2014-01-09王霄

卫星应用 2014年3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航天局联邦

俄罗斯《地球遥感数据条例》草案发布

2013年7月初,俄罗斯发布了用于管理、规范地球遥感数据获取、使用、分发的《地球遥感数据条例》草案。该条例是关于联邦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构及其他用户接收、使用和分发地球遥感数据的程序规范。

一、总则

1.本条例明确了接收、使用和分发由俄罗斯联邦预算拨款制造的航天器遥感数据的程序规范。

2.俄罗斯联邦航天局负责规划和执行对地观测活动、接收地球遥感数据。执行过程应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1993年8月8日出台的第5663-1号令《航天活动法》、1993年6月21日出台的第5485-1号令《国家秘密法》、2001年8月8日出台的第128-F3号联邦法令《关于个别部门活动许可证》、2006年6月27日第149-F3号令的《信息、信息技术、信息保护》、《俄罗斯联邦民法法典》及2006年2月11日俄罗斯联邦第90号总统令《关于被列为国家秘密的清单》。1995年9月4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870号令批准了一项决议,列出一系列清单,将国家秘密按不同密级进行了分类。俄罗斯联邦政府2005年7月10日批准的决议明确规定了对地观测、接收、处理和分发资源-DK卫星上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原则。联邦政府2007年5月28日批准的决议明确了关于接收、使用遥感数据和提供地理信息的规范。此外,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其他法规、俄罗斯国际条约及本条例都明确了有关遥感数据使用的程序和规范问题。

3.俄罗斯联邦航天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航天器的制造、发射、飞行任务管理;组织和协调联邦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构及其他用户提出的使用遥感数据的申请;组织和制定空间遥感规划、遥感数据接收和处理;并对民用航天器上接收的遥感数据(包括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数据)的分发过程进行规范。

4.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从卫星上获取的遥感数据版权受到保护。

5.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

地球遥感:为了定位、描述特征、自然参数、自然现象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实时变化、人为因素及物质形成构成,通过观测、测量和记录陆地、海洋和大气在不同电磁波段反射和辐射而接收地球表面信息的过程。

地球遥感空间设备:目标遥感设备;航天器配置;接收、记录、处理和分发遥感数据的设施;采用专业软件的飞行器。

国家民用遥感卫星:在俄罗斯联邦航天计划框架下制造、运行的带有社会-经济任务的航天器。

地球遥感数据:利用安装在航天器上的遥感设备直接获取的第一手数据,以及对原始数据进行初步(标准)处理后的数据。

地球遥感一手数据:从地球遥感卫星上直接获取、且未经加工的数据。使用照相胶片及其他信息载体以电磁信号形式分发至地面站的数据。

对地球遥感一手数据的初步(标准)加工:利用软件程序对遥感一手数据进行几何和辐射校正,将获取的图像处理为标准的或规定的图像投影。

地球遥感卫星信息产品:按用户需求加工、处理的地球遥感数据,以及为数据分发而进行一定程度处理的遥感数据。

对地观测:利用相机、电子光学和雷达设备获取地球和大气表面图像数据的过程。

地球遥感活动:空间和地面遥感设施的运营,遥感数据的接收、记录、保存、处理和分发。

地球遥感数据的分发:不确定群体旨在获取遥感数据的行为或不确定群体旨在传递遥感数据的行为。

地球遥感数据的提供:确定群体旨在获取遥感数据的行为或确定群体旨在传递遥感数据的行为。

地球遥感数据的订购者:为解决科学、农业、及其他问题而预订对地观测、其他类型地球遥感数据/地球遥感归档数据的法人(俄罗斯或国外的法人)。

俄罗斯用户:联邦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构、俄罗斯获取和利用遥感数据来解决科学、农业和其他问题的法人。

国外用户:为解决科学、农业和其他问题而获取和使用地球遥感数据的国外法人。

商业用户:以经营为目的使用遥感数据的用户。

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规划对地观测活动、进行遥感数据接收、保存、处理、编目和分发的机构。

6.民用地球遥感空间设施(用于专门任务)是在俄罗斯联邦航天规划框架下由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运营,俄罗斯联邦航天局依据联邦法律对运营商进行管理和约束。

俄罗斯联邦航天局负责制定卫星遥感运营商管理条例。

俄罗斯联邦航天局根据协议与有关部门(机构)商定卫星遥感设施的运营商。

7.联邦航天局同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一同来监管和控制遥感数据。

8.通过签署合同,联邦航天局与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形成和建立合作关系。

9.拥有联邦航天局授予相应航天活动许可证的俄罗斯和国外用户可以接收、处理、分发、提供地球遥感数据。

10.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地球遥感卫星的应用应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

二、订购对地观测和提供地球遥感数据的程序规范

1.若要进行对地观测、获取和提供遥感数据需提交申请。正式申请书中需明确说明要进行对地观测或者接收地球遥感数据的需求。

申请书中应该标明要拍摄地区的坐标、拍摄时期和执行条件、获取遥感数据的目的、处理数据所需的水平、时期,提供数据的形式,提交申请机构的详细信息。申请填写规范由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制定。

2.使用地球遥感卫星进行对地观测申请的提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1月1日。

俄罗斯联邦权力机构和联邦权力主体需向俄罗斯联邦航天局提交申请。

俄罗斯其他用户向航天系统地球遥感运营商提交申请。

已经提交至航天局的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之后移交给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负责实施。

申请每个季度都会确认和更新,若有需要每个月会进行更新。对于紧急任务,申请可以以作业形式进行。

只有具备使用国家秘密资格的俄罗斯法人才能申请获取含有国家秘密的遥感数据,且在申请中应标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颁发的允许开展此类活动的许可证编号。

3.国外用户若要使用俄罗斯遥感卫星进行对地观测或获取遥感数据则必须提交申请。此种情况下,申请中应包含拍摄参数、拍摄目的、终端用户的信息,及在和平使用遥感数据的前提下,国外用户的责任,以保证俄罗斯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4.含有虚假信息或与事实不符的申请将被拒绝,以后也将不予考虑。可能使用遥感数据执行有损国际和平合作任务的申请也将不予受理。

5.根据国内或国外用户提交的申请,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制定对地观测计划草案以及下一年度对地观测区域目录,然后将其提交至联邦航天局。

6.联邦航天局批准本年度对地观测计划,然后由地球遥感空间设施运营商执行。每个季度都会更新拍摄计划,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更新周期,但是必须在执行计划前一周进行确认。

联邦航天局依照申请的顺序按需求将对地观测计划的一部分以约定的形式传递至相关联邦权力机构。

遥感运营商会依照申请的顺序按需求将对地观测计划的一部分以约定的形式传递给相关机构和用户。

若申请未被批准,俄罗斯联邦航天局将告知提出使用遥感数据申请的联邦权力机构,地球遥感运营商则通知俄罗斯其他用户和国外用户。

7.基于联邦航天局批准的对地观测计划,地球遥感运营商将同俄罗斯和国外订购商签署有关对地观测计划、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和供应合同。

8.如果对地观测申请符合要求,俄罗斯或国外订购商可以获得此前利用民用航天器获取的遥感数据。

国外区域地球遥感数据的提供可以通过地球遥感运营商获取,也可以直接通过国外用户的数据接收站接收。

提供国外高分辨率遥感数据时,联邦航天局按与相关国家协议执行。

一旦发生紧急自然灾害或者生态状况,则优先批准俄罗斯紧急情况事务部、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获取遥感数据的申请。

紧急情况下,为解决国家安全问题及同恐怖主义斗争,优先批准联邦国家安全局提出的申请。

三、地球遥感数据处理

1.根据用户提出的要求或者事先商定的条件,遥感数据的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初级(标准)和专题处理,对遥感数据的处理会进行存档。

2.对遥感数据的初级(标准)处理旨在获得适合进一步使用(专题处理和分发)的中间数据。根据几何和辐射校正以及采集图像制图投影形式的不同进行不同层次的处理。

3.专题处理过程将在分析、概括及专家评估基础上使用其他形式的信息对数据进行专题处理,形成产品。

4.编制遥感数据以及对遥感数据的处理按照2006年6月27日出台的第149-F3号联邦法令《信息、信息技术、信息保护》执行。存档和编目应严格按照联邦国防部和联邦国家安全局规定的形式进行。

5.2006年6月30日出台的第403号联邦法令规定,依据法定程序获得航天活动许可证,且具备对遥感数据进行获取或处理资格的法人才可对民用遥感数据进行处理。

四、使用、分发和提供地球遥感数据的程序

1.遥感数据属于国家资源,应按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法典、国际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分发。

根据本条例2.6条的规定,地球遥感运营商应在签署的合同基础上完成以下服务:

无偿提供信息清单、信息保证服务以及关于使用民用航天器信息资源的程序和条件的相关信息;

无偿保证用户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使用存档的遥感数据目录;

提供以不同信息载体形式存在的实时和归档的遥感数据;

为订购信息服务的用户提供遥感数据,使用无线传输直接将航天器的数据分发至地面站;

在地面站实现信息服务,并对信息进行质量认证;

利用遥感数据完成社会经济任务的试验项目;

批准用户对获取实时或存档遥感数据的申请;

为用户提供遥感数据处理技术;

在用户使用民用遥感数据遇到问题时,提供指导,全力解决用户遇到的问题。

以如下两种方式向俄罗斯和国外用户提供民用航天器遥感数据:

从地球遥感运营商处获取必要的遥感数据以及相应的数据处理等服务;

若私营接收站具有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独立分析的专业手段,且该接收站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向地球遥感运营商订购了信息服务,则该私营接收站可直接获取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处理。

2.遥感运营商完成对地观测申请,同时应对对地观测所产生的图像和数据进行存档,包括使用科学实验卫星获取的遥感数据。

3.只有获得遥感运营商授权的遥感数据服务商才可向用户提供经过专题处理的信息产品。

4.用户可以直接通过地球遥感运营商终端或者使用远程登录互联网系统使用遥感数据。

5.遥感运营商对获取的遥感数据进行登记,并应记录同俄罗斯和国外用户签订的合同,以及对俄罗斯和国外遥感数据用户的监测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营商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完成总结报告,并提交给联邦航天局。

部分用户具有获取和处理遥感数据私人渠道,向这些用户提供原始遥感数据时应严格遵循俄罗斯联邦法律和联邦航天局的行为规范和本条例。

遥感运营商同俄罗斯和国外用户签订遥感数据接收站用户信息服务合同。必要时,合同应包含对遥感数据用户的附加条件和限制。

分发遥感数据时,遥感数据的使用方有义务说明获取遥感数据的卫星名称。

五、遥感数据以及地球遥感运营商服务定价

1.为联邦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提供遥感数据要基于无偿的原则,在此种情况只对上述机构收取数据采集、复印和数据交付费用,以及数据处理服务费用。

遥感数据运营商按合同向俄罗斯和国外商业用户提供地球遥感数据。数据提供和商业用户服务费用由俄罗斯或国际市场的需求决定。

2.考虑到地面控制、管理设施以及接收、处理和分发数据的地面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商业用户遥感数据定价应依照国家加工、制造、发射航天器预算的最高补偿原则制定。

3.按照复杂程度,不同处理程度的遥感数据价格不同。

为商业用户提供的遥感数据价格由用户需要的质量以及对遥感数据的处理程度决定。

4.所有商业用途的遥感数据应依据时间的紧急性和提供的方式定价。

5.从俄罗斯民用卫星上获取的商业用途的遥感数据定价应参考从国外遥感卫星获取数据的价格。

6.遥感数据运营商从商业用户处获取的资金由联邦航天局支配,用于俄罗斯航天事业的发展以及地球遥感基础设施的发展。

· 王霄_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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