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争议预防和处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津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查与思考
2014-01-04陈小平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涉及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实施,新津县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社会矛盾凸显,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数量将处于高发的态势。对此,新津县紧紧围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3年以来,新津县共发生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93 件,其中案外处理170 件,立案受理551 件,逾期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137 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504件,认定446件。劳动监察接到举报投诉309 件,为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3200余万元,督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350余份,督促3 户企业进行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113万元。2013年12月,县人社局成立劳动关系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成立后,登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5件,调解成功率达85%,涉及劳动者893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9件。
争议预防的重要性凸显
据调查分析,新津县劳动争议案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引发劳动争议。第二,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第三,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医疗、理赔而发生的争议案件。第四,有些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导致劳动纠纷。第五,有些用工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被员工举报投诉。
究其原因,一是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到位,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具体约定不明确。二是有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没有足够重视,还存在一些不足,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经常变换,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不能及时化解纠纷。三是部分用人单位片面追逐利润,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职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支付工伤待遇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有些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四是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
此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调解机制未建立或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由于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调解机制的缺失,劳动争议的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调解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动争议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事实证明,劳动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务实做好关系协调及争议预防工作
强化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为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需求,应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以及走进乡镇、园区等途经,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要深入一些在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差距的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讲,增强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用工。
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业务不熟悉的状况,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可采取举办短期专业培训班或专题讲座,以分析典型案例、搭建对口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强化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理解,有效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劳动关系的管理能力,真正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加强监督工作,规范用工行为。要加强仲裁机构与劳动监察机构的协调、沟通,共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疏导教育,依法妥善处置
劳资纠纷矛盾的解决,涉及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等,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上下联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以疏导教育为主和依法迅速果断处置的原则,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依法处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逃逸、群体性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迅速处理,保障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
发挥调解作用,完善预防机制
应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深化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
一是在人社部门建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劳动关系调解中心),做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努力将劳资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解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涉及劳动矛盾纠纷的申诉举报,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工作原则,发挥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前沿、窗口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出乡镇,可以直接反映自己的诉求,乡镇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将申请人的诉求进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处。不能调处的上报人社部门劳动关系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再进行调处。不能调处的,及时移交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
二是人社部门劳动关系调解中心指导各乡镇、企业调解组织统一开展工作,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全面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变化的总体情况,对不同时期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应予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是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应积极推进教育、卫生等系统建立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探索社会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的途径。
规范争议处理,落实和谐维权
加强调解、仲裁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审理程序合理,使用法律适当,仲裁裁决统一。一是坚持“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争议处理原则,不断完善协商、调解、仲裁制度,突出调解仲裁快捷、灵活的优势。二是切实推进仲裁工作“程序规范化、文书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在接待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合议、文书写作和送达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工作规范,争取实现仲裁办案程序一致,法律适用一致,办案尺度一致。三是做好裁审衔接工作。仲裁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和创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方式,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四是深入落实“阳光仲裁、和谐维权”各项措施,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维权通道”,体现公平,促进和谐,加大调解结案的比例,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