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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的合理性

2013-12-31熊安邦

理论观察 2013年11期

[摘 要]对贪腐官员而言,最大的威慑不是惩罚的严厉性,而是被惩罚的高概率,这就是对腐败行为零容忍政策的理论依据。零容忍政策的关键在于对微小贪腐行为的查处,这有利于提高官员对其腐败行为被查处概率的心理预期。目前,我们需要建立与尚未构成犯罪的微小贪腐行为相应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机制。

[关键词]微小贪腐;成本收益分析;查处概率;零容忍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1 — 0034 — 02

一、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我们在反腐教育中经常提醒各级官员的一句话就是要他们算经济账、政治账、自由账、亲情账、名誉账,也就是说一旦官员贪腐行为暴露,被纪委或司法机关追查,其损失是巨大的,不但先前贪腐而得来的钱财会被全部收缴,而且还会失去职位和工作、失去自由,甚至生命,而这些损失要远远大于贪腐所得。但为什么仍有一些官员要铤而走险,在刀口上舔血呢?是这些人不够聪明、不够理智,不会算这笔账吗?答案显然不是这样的,根据经济学理论,每个正常的人都是一个理性人、经济人,通俗点说,就是每个人在做任何一件事时都要计算一下得失,亏本的买卖是不会做的。这些贪腐官员虽然贪婪,但从经济学上来讲他们绝对也是一个理性人,但为什么一个智商和情商都很高的理性人会不听党的教诲,而偏要走上这条不归之路呢?其中的奥秘何在,本文将以成本收益比较法对此进行分析。

我们每个人在作出每个行为之前,都会对该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所要承担的成本进行一番比较,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我们才会实施该行为。一名政府官员在收受一笔贿赂、贪污一笔公款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显然是自认为该笔收益是大于其所要付出的成本的。我们在此将利用一个公式来演示这一情况。我们用B来代表受贿、贪污所得或不正当利益;而用C代表他所要承担的成本,我们将成本C又分解成C1、C2等,其中C1是被没收的贪污受贿所得,C2表示被开除公职后的工资收入和退休工资等方面的经济损失。按照将成本效益分析,只有当B>C时,一名官员才会考虑收受这笔贿赂。

我们现在假定一位政府官员,现年40岁,处级干部,年工资收入8万元,而目前正好有一名商人想贿赂其10万元获取某项工程。如果该处长接受这笔贿赂款,其收益是10万元,即B=10万;其成本是170万,即C=170万(其成本构成是C= C1+ C2,C1=10万,C2=8万×20年)。即使在该成本未考虑其今后升职、涨工资以及退休工资和其他福利的情LnX5ZSFiRBE6OWEp7BIMktvAlyqOcE9A9yiasPykfj4=况下,其成本C也是明显大于其收益B,但为什么一些官员仍经受不住诱惑,而选择接受贿赂款呢?其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这里的受贿行为成本只是一种预期成本,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会发生,只有在该受贿行为被发现并被查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实际的成本。

以上案例就说明,一名政府官员在是否做出某种腐败行为时,不是这种简单收益与成本比较,而是还考虑了其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本文用P代表被查处的概率)。我们可以将该公式进一步完善,即只有当受贿行为所带来的收益B>C×P时,即P<■时,一名政府官员才会考虑接受该笔贿赂款;相反,当P>■时,官员会拒绝该笔贿赂款。我们以上述案件为例,即B=10万元,C=170万元,■=0.059。所以,当被查处的概率P<5.9%时,官员会考虑接受贿赂;而当被查处的概率P>5.9%时,官员则会考虑拒绝接受贿赂。所以,要使政府官员拒绝贿赂,总的原则就是使P>■。

二、成本收益分析法所带来的启示

P>■,这一简单的公式可以使我们用来解释很多腐败现象以及一些打击腐败的政策的理论依据。

为什么微小腐败更容易发生?

在实际中,有的公职人员可能不敢贪污大额公款或收受大额贿赂,但对于烟酒茶叶、土特产、小礼品则来者不拒,甚至有时“吃、拿、卡、要”。应该说这些微小腐败,金钱数额虽小,但影响很坏。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腐败行为的收益是很小,即B的数值很低,从而导致■的数值也很低,应该说很容易导致P>■。但在实际中,这些行为,一般并没有被视为腐败行为,只是作风问题,并没有被追究处理,也就是说官员因为这些微小的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几乎为零,因而即使■的数值再低,但在P=0的情况下,其结果也是P<■,所以腐败行为就发生了。

所以政府职能部门要改进作风,解决这些微小腐败问题,其途径就是提高P值,即提升这些行为被查处的概率。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廉政公署前专员罗范淑芬所说:“对贪腐零容忍。100元也好,1元也好,我们都要去处理。”〔1〕而对贪腐零容忍政策是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的重要原因。

提高对腐败犯罪刑罚的严厉性意义有多大?

为打击腐败行为,很多人建议要进一步提高对腐败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即提高刑期和增加死刑判决数量,那这种建议是否合理呢?应该说按照目前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我国的《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名官员因为贪腐犯罪而被刑事处罚,对腐败分子而言,其成本已是非常巨大的。

例如,一名官员因贪腐被刑事处罚,首先就是要被开除公职,这意味着他将失去工作,丧失退休金、医疗保障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于受到刑事处罚,今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其次,贪污受贿所得要被没收;再次,在服刑期间,腐败犯罪分子将失去人身自由,还要受到身心的煎熬,有的腐败分子甚至可能会判处死刑;最后,因为贪腐还会对自己个人名声、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应该说,这些成本已是非常巨大,但这些成本都只是有可能性,如果腐败行为不被发现和查处,所有这些成本都不会发生,实际成本为零。

所以,目前要更好地打击腐败行为,更切实际的做法是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查处概率。在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已经很高的情况下,提高对腐败犯罪的刑罚力度的边际效用已经很低,没有多大意义。对贪腐官员而言,最大的威慑不是来自于惩罚的严厉性,而是被惩罚的高概率。

高薪养廉是否可行?

为了预防腐败,有很多人建议我国应该学习新加坡等国家的做法,对公职人员实行高薪养廉。高薪养廉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职人员在收入可观、衣食无忧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贪腐,因而可以减少贪腐行为的发生;二是对实行高薪养廉的公职人员而言,由于有丰厚的薪水和良好的生活条件,其犯罪成本很高。

就第一个理论依据而言,高薪养廉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公职人员薪酬很低,无法养家糊口,生活艰难。如目前,印度警察工资微薄,所以很多警察为生活所迫,容易受到腐败侵蚀。在我国,目前公务员工资待遇虽然不算很高,但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一般都超过了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过上较好的生活问题不大。而且在实际中,很多官员的贪腐行为并不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而是为了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消费和穷奢极欲的享乐;而这种欲壑难填的个人享乐主义,再高的薪水也无法解决问题。就第二个理论依据而言,正如前面所述,目前腐败犯罪行为的成本已经非常巨大,但这种成本只是一种预期成本,如果贪腐行为不被查处,其贪腐行为的实际成本为零。如果只是增加预期成本,而不增加实际成本,即不加大对贪腐行为查处力度,增加贪腐行为的预期成本意义不大。

三、几点建议与措施

(一)预防腐败的最有效政策在于对腐败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

对腐败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就是对贪腐行为不论金额大小,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腐败行为实施零容忍就是提高了对贪腐行为查处的概率,如果零容忍政策得到了真正落实,那么贪腐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就是100%,也就是前述的反腐公式中的P值为100%,在这种情况下,P值总是大于■值,官员发生贪腐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二)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官员对自身腐败行为被查处概率的心理预期。

在上述反腐公式中,腐败官员在对P值与■值进行比较时,■值是客观存在的,即一笔贪污受贿的收益和贪腐行为的成本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唯一不确定的就是P值,即被查处理的概率。P值实际上是官员自身估算和心理预期而得出的,所以要提高官员估算和心理预期的P值,就是对贪腐行为实施严格的零容忍政策,使官员对P值的估算和心理预期达到100%,即“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加强对微小贪腐行为的查处,建立相应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体系。

目前打击贪腐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两极分化,即只对严重的贪腐行为进行打击,而对轻微贪腐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可以说,目前无论是从党纪还是从国法来讲,对打击严重的贪腐行为有一套非常完整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但对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贪腐行为却没有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打击措施。这种现状会导致以下问题:

首先,会使得官员产生轻微贪腐行为不是贪腐行为的错觉,其结果是轻微贪腐行为会变得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普遍。而这些轻微的贪腐行为由于具有普遍性,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影响社会风气。

其次,微小贪腐行为不受处罚,会使官员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使官员由小贪变成巨贪,使官员降低对被查处概率的预期和估算,从而敢于实施情节更为严重的贪腐行为,甚至错误地认为,大家都这样,自己并不算贪官。正如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的香港,“贪污在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2〕

所以,目前不仅要注重对大的贪腐行为的查处,也要加大对微小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的查处惩罚机制。根据“罪罚相当原则”,细化对未构成犯罪的微小腐败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对有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贪腐行为的官员,根据贪腐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在党内分别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在行政上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对未构成犯罪行为的轻微贪腐不予处理,不能“恶小而不为”。对微小贪腐行为也要积极查处,做到零容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止出现积重难返的现象,也只有这样官员才能真正做到“恶小而不为”。

〔参 考 文 献〕

〔1〕林衍.对贪腐要零容忍〔N〕.中国青年报,2013-03-07,(03).

〔2〕吴彬.零容忍:揭秘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肃贪记录〔N〕.人民公安报,2012-10-27.

〔责任编辑: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