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问题的土地开发整理策略研究
2013-12-31师俊红杜志霞
摘 要: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关系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土地开发整理为研究对象,采用全阶段逐层剖析的方法,探讨了整个开发整理的6个阶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 阶段 立项 施工 招标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4(c)-0210-02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我国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农民经收益。
土地开发整理自实施以来已经有近十个年头,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以土地开发整理的程序为主线,全面具体的论述了当前土地整开发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 土地整理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土地整理的程序一般如图1所示。
2 土地开发整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立项阶段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极不规范,表现在:(1)土地开发整理区域选址缺乏战略性、全局性,未统筹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先后次序和重难点,不是根据对本县市耕地保护的贡献、重要性来确定项目地址,而是领导意志随意选址,东立一块,西立一块,或立下游,不立上游,经常下游立项施工后田间设施整好了,而上游水不通达,缺乏整体考虑难以发挥其整体综合效益。更有甚者,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列入项目,如道路难以通达、土壤地质条件差的区域,导致施工阶段中无法实现,部分耕作层熟土被翻入深层整好了无人愿意耕种。(2)项目规模过大,导致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协调工作不够细致,没有调动民众的参与意识,导致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支持力度不够,存在阻力。
2.2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经立项,便进入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要求通过现场踏勘,明确项目区规划工程布局,做出详细的设计,规划设计关系以后的施工可操作性和资金流向,是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
(1)规划设计前期资料不完备、不详细。
规划设计主要在实测1∶1000~1∶5000地形图上进行,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测量成果达不到施工设计的要求,对重点需要规划的水利、道路等线状、泵站等面状地类的测量深度不够,同时对测量成果的审查关缺失,导致测量图无法进行科学的施工设计,从而影响后期施工。
(2)规划设计缺乏详实的前期调查和多次的公众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往往缺乏详实的实地勘测,设计出的规划与实际脱节,规划设计为“理想主义”、“书本主义”,只起到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作用,在施工中难以应用。另外规划设计初步成果应提交到项目所在地乡各村,与其进行耐心的沟通,论证其可行性,并提交交通、水利等专家论证其科学性,确定后再进行投资预算。
(3)设计单位整体技术力量薄弱。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面状区域的综合整治,设计工作量大面广,需要设计单位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但是对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要求偏低,很多地方对土地开发整理设计单位资格多是行政审批,对其业务考核缺乏重视,对规划设计也未引进市场竞争淘汰制,导致设计单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长期低下的状况得不到改善。
2.3 项目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对象是土地,而我国农村的土地又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承包到户,因此土地整理直接干系到当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国家开展土地整理也并不是为了追求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希望通过这一行为造福农民,更注重的是农民利益的满足以及宏观的社会效益。因此在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更应注重农民的利益。可是在现阶段的土地开发整理招投标当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招投标中照顾的是当地企业,而不是当地农民。土地开发整理的招投标迫切需要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2.4 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立刻生效,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在这一阶段同样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外域中标公司与当地群众的矛盾难以化解;土地使用权调整中质量差异导致群众抵触情绪及上访;原材料涨价与预算的差异造成新的资金缺口;电力配套工程预算与当地电力公司垄断价格相差1-2倍,资金缺口太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总体质量;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特别是和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关系衔接协调上,部门之间互相扯皮;项目工程数量是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但质量无法保证;项目实施工期过长,缺乏一个制约机制等。
2.5 项目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在项目实施中,多数是参照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监理规定或技术规范进行监理,难免存在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技术文件(如监理日志、月报等)的形成和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制等缺乏统一要求。
(2)目前,执行监理制仅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几乎没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理的项目。即使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也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很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缺乏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的意识;二是混淆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
(3)一些项目监理单位、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实际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有的项目实际监理人员只是当地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根本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更谈不上土地开发整理监理资格。在实际过程中,不具备规范、科学、有效地监理能力,形成的监理日志、月报等监理技术资料不规范,无法反映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情况。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普遍存在内容简单、数据模糊、结论含糊等问题。
2.6 工程管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已经进行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实践来看,电力设备、水利设施丢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树木成活率较底,工程后期管护费用解决困难,面对这一现状,主要是未与村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管护方案,后期管护费用未在预算中得到落实。
3 问题存在的原因
3.1 相应的政策、标准、规范不够完善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199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土地整理的热潮。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前几年土地整理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发展方向,为我国土地整理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从若干意见到一部完善的法律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进程:《土地整理法》尚未颁布,《土地整理招投标法》、《土地整理产权调整办法》、《土地整理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和办法也尚未出台,土地整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协调、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程序、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标准、项目概算定额、土地整理后的土地产权调整与利益平衡、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整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划分、各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3.2 从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涉及水利、水电、环保、土建、林业、道桥、测绘制图等多个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国土部门的工程管理人员普遍技术薄弱,不通晓相应技术规范和要求。应强化业务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好、原则性强、熟悉业务、懂得管理、廉洁自律的骨干队伍。
3.3 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项目资金的管理方法是行政式的。土地整理虽然需要政府的规划、计划和指导,但它仍然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行动,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到底谁是资金管理主体尚未明确。而目前资金拨付渠道还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省-市-县-业主-施工单位。
4 结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省每年涉及上10亿的政府资金,工作开展从无到有仅10年时间,取得了社会的认同。把农民从过去的肩扛,人挑,车拉的劳动模式中解脱出来,节省了劳动生产力,而且为机械化作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土地开发整理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还很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各环节出现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制定各环节管理制度,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运作效率的关键,为此应重点完善以下方面:(1)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全局性规划,确定优先次序和重点区域,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期计划。(2)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中介机构管理,对规划设计单位的成果、实施效果进行核查,人员定期培训,实行淘汰制;对招标单位、监理单位的素质进行核查,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淘汰制。(3)提高国土部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人员素质,公开招聘选拨有业务素质的人才,提高管理能力。(4)加强施工的审计和监督,将政府资金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颖,李江风.浅谈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3):6308-6309.
[2]侯敏,王秉祥.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观察,200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