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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过头税”

2013-12-30樊其国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3年12期
关键词:过头税款使用权

樊其国

在整个经济下行压力持续的情况下,采取加大征管力度等手段实现税收收入增长的方式,在各地并不鲜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明令禁止征收“过头税”,这无疑向征收部门敲响了警钟,“过头税”看似关上了闸门。

但是,在财政收支平衡这个高压线下,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税收征管部门有可能通过变通方式,向企业加收变相的“过头税”。笔者经过梳理和归纳,总结列举出以下七类变相的“过头税现象,意在提醒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中介机构警惕和防范。

一、严查税收

查税是为了规范地方税收收入,也可以说是政府为了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原因。政府在收入紧张的情况下挖掘税源,这一般也是政府缓解财政收入紧张的一个办法。很多地方都有税收预警系统,以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作为实施监控的主要信息,以日常税源管理岗采集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信息作为实施监控的辅助信息,测算设定纳税预警指标。现实中,依法征税与征收“过头税”混同的问题容易出现。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调节税收数量,在税收形势较好时,采取所谓“放水养鱼”措施少征税,而在税收形势不好时多征税,很难说这样的税务机关是在收“过头税”。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实际税负相对加重,与“过头税”没有什么区别。对于此类税收征纳问题,根本做法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降低实际税负,缩小自由裁量权空间,规范税收制度的“弹性空间”,推动依法征税的梦想在现实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清理地方税收优惠客观上是另一种加税。三中全会要求对浮滥的招商税收优惠做通盘检查,下一步将会着手进行清理整顿,建立更公平的税收制度。过去,国内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推出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同时,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被认为严重影响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据统计,我国各地已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计30项,下一步将动手清理已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应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要有明确的落日条款,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推动实施。地方政府以各种税收优惠吸引投资已成普遍现象,换言之,现在企业的投资成本中,本来就包括这一部分优惠。如果今后普遍取消税收优惠,相当于给投资企业增加了一次税收。

三、预收税款

山东省审计厅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末,这个省有11个县的地税部门对40个纳税单位多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5.7亿多元;5个市县的地税部门对6户企业提前征收税费1.4亿多元。据了解,提前征税等行为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税务部门的“弹性征管空间”较大,在税收好年景里,企业可以少预缴一些;在不太好的年景里,企业多预缴一些。从表面上来说,由于企业缴纳的税额一定,所以税款提前交还是滞后交,对企业影响不大,因此这种变通的做法也没有什么质疑的地方。其实税款提前交纳对企业来说就挤占了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如果这个企业流动性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那么就会多付利息,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同时,税款预交的前提是来年的会计年度里也能实现相应的税款让税务部门抵消,如果来年的会计年度里,企业没有实现预交的那么多税款,那么预交就是向企业摊派税款,让企业多负担税款,对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是非常明显的。

四、以合法化手段征收“过头税”

湖北省土地流转营业税差额征收变相成全额征收。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其实质是以合法化手段征收“过头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称:(一)土地储备中心或行使土地收储职能的单位收回土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不能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者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全部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述资料是指:1.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3.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明确关于营业额问题: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非税收入增多

最近,一些地方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花样百出地乱收税、乱收费的报道不少。由于税收需要严格依法,所以乱收费和乱摊派尤为突出。这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非法化”的趋势日益严重。首先民间的抵触心理越来越大。作为纳税人,又交税又交费显然说不过去。其次,税收有制度严格约束,其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公开程度尚显不足,非税收入就更是如此了。这其中难免包含许多征收环节的权力越位和使用环节的权力滥用。更重要的是,非税收入的不断增长也在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由于非税收入真实数据均由地方掌握,公开又不够,表面的经济数据很可能并不能反应实际的财产分配格局和民生状况。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关注政府非税收入不断增加有着特殊意义。因为非税收入很大程度上缺乏制度管控和外界监督,其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越来越快会对法治落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诸多方面产生负面效应。

六、向企业借税

在财政收支平衡这个高压线下,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税收征管部门有可能通过变通方式向企业“借税”。而这一做法在中西部一些地方已成惯例。一些中西部地区税收征收部门,为完成年度序时征收进度目标,在一些纳税人已交足当期应缴税金的基础上,提前预收纳税人后期应缴税金。比如说,为夺得税收工作“开门红”而借税,时间过半、税收任务要求过半而借税,为解决当月税收任务欠收而借税,为年终税收任务完不成而借税。这种借税行为使纳税人处于两难境地,特别是当纳税单位处于效益滑坡,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借税,恰似“雪上加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名为协商借税,但实际上基于税务部门的威慑力,协商借税带有强行借税的性质。这种弹性征税办法模糊了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使对方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而更为有害的是,借税行为导致当期税收数据失真,提供了虚假的税收信息,造成税收繁荣幻觉,不利于税收宏观决策。

七、自行提高征收标准

企业增值税的税负标准,在税法上并无相关规定。税负线,是为执行管理环节服务的,据此可进行纳税评估,进行风险预警:有些企业税负,若远低于标准线,则存在偷漏税的可能。 各地的执行标准都不一样,有按单个税种进行评估,也有按综合税负进行评估。无论用哪种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线的预警意义,仅供参考。企业是否偷漏税,还需经实地调查。

3‰的税负线成变相“过头税”:天津一家中型钢材贸易企业,未达到行业增值税3‰的标准,要求补缴增值税税款。 该企业表示,3‰的增值税税负标准,在2008年钢贸销售形势好的时候能达到,但在今年经营不太景气的情况下,要达到3‰很困难。而最后解决的办法,就是企业增加缴税,以达到3‰的税负线。

税务机关依据的风险警示指标,在现实中并不完全准确。在具体执行时,应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来动态调整税负标准线。企业交税应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不应将税负线变成硬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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