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农村专业农场建设中的律师业务
2013-12-29徐艳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1日)中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了【延州政法{2009}1号】《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此意见中延边州政府明确地提出“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在县(市)政府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选择一个或部分行政村进行”,从此在延边州范围内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全面推进了农村专业农场建设。大力发展以农村土地和土地流转为基础的专业农场,对于推动城乡一体化意义十分重大,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主方向。在发展农村土地专业农场建设工作中律师如何参与和做好这项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内容和作用,是拓展律师法律业务和扩大法律服务范围的最好平台,是律师直接参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所谓的城镇化是由农业社会向城镇社会过渡的过程。故在实现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最基本的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以农村土地为依托的专业农场建设,而在专业农场建设中律师大有可为。
什么是以土地为主的专业农场?专业农场是指农村种田大户或合伙人或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田创办的土地集中经营的经济组织。它是政府指导下改革主体在农村改革与发展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出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在实践中专业农场的经营规模为: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在30公顷以上,旱田作物50公顷以上,由政府农业部门认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专业农场。专业农场的类型包括:农民个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专业农场、城镇自然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专业农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创办的合伙企业专业农场、由企业创办的公司型专业农场,以及其他企业法人创办的专业农场。
因为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是中共中央提出由政府具体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为了搞好这项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中央和政府出台的许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当中,律师可以为专业农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一)律师可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与起草、审查土地流转合同,也可以监督检查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实施。如果有纠纷就可以参与调解、仲裁、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也可以接受一方的委托进行代理仲裁和诉讼。这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还有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二)律师可以向专业农场宣传和指导政府对专业农场的贷款支持,使专业农场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这些政策和信息,建设好专业农场。政府为了扶持专业农场建设专门设立专业农场贷款贴息。专业农场因生产需要可在银信部门持乡(镇)农村经管部门鉴证的10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证或者林权证或者采取信用担保等形式到指定银行贷款。律师可以参与专业农场的贴息贷款活动,可以代理起草、审查贷款合同,也可以为专业农场争取贷款,为专业农场贷款提供法律帮助,查找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如有的专业农场想贷款而没有抵押物情况下可以协调担保公司争取抵押担保。这里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三)律师可以为专业农场申请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允许的各项补贴,包括农机具购置补贴、钢骨架储粮仓补贴。享受这一补贴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这里涉及的优惠政策文件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2009年,中央已连续出台6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各省、市(地)、县的农业各项补贴政策》等。律师可以向专业农场宣传和讲解这些政策、文件精神,使专业农场能够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其他帮助。(四)政府还积极实施专业农场农作物政策保险。政府根据专业农场较一般农户农业生产物化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可将专业农场政策性保险额度及保险费适当提高。律师可以在实际操作当中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为专业农场积极争取政策扶持的保险金。如土地承租费保险金等。这里涉及的法律、政策有《保险法》和保险相关的保险政策。(五)在专业农场建设中政府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以项目为单位,捆绑使用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向专业农场倾斜。律师可以宣传、引导专业农场,使专业农场了解并掌握政策性支农资金,这对专业农场建设大有益处。这些政策性资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政策、国家扶贫项目政策、新农村建设项目政策、国家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防病改水等专项资金项目政策、国家农村土地整理相关政策、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政策、国家兴边富民项目和民族贸易企业优惠利率政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项目政策等。专业农场灵活运用和掌握国家扶持农业项目的各项政策,就会得到政策范围内的意想不到的收益,而这些收益都能用资金体现。(六)政府在专业农场建设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律师可以进行税收宣传和指导,为专业农场提供税收方面的最优信息,使他们掌握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好专业农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主要有:(1)专业农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专业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村集体林地、木业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4)直接用于农林牧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七)律师可以向专业农场宣传和指导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对专业农场的扶持放宽的政策,利用这些扶持政策建设好专业农场。工商部门对专业农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专业农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对专业农场市场主体登记,可以按照专业农场经营者的意愿自主选择企业类型。既可以选择等级为公司制企业,又可以选择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放宽出资方式和形式。对兴办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专业农场可以实行“零首付”注册,成立后六个月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其余部分要在两年内到位。对投资兴办的专业农场,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和林地使用权、林地评估作价出资;(3)放宽名称限制;(4)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地址)限制等。
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律师也可以为农村专业农场建设提供帮助。总之,律师可以为农村专业农场建设和发展在土地流转、贷款、各项补贴、保险、各种资金支持、税收政策、工商登记注册等方面,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可见,在专业农场建设和发展中律师可以开辟新的律师业务。在农村专业农场建设中律师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