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完善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3-12-29王毓南

经济师 2013年4期

摘 要: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显现其不成熟性的一面,在加强和完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应当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完善公开原则,建立其系统的配套制度,建立对内幕交易防范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劵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98-02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股票市场有近三百年的历史,英国则更长,而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只有20年,且上海、深圳证交所成立后的正规化的集中交易仅十多年。在其发展过程中,中国股市震荡,呈现其不成熟性。从市场的起因看,美国股票市场是适应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而中国股市是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展起来,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发展的资本金短缺的需要设计并建立起来的,一开始政府关于股票市场的设计思路对市场未来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由于股份制改造的不彻底,中国股市一开始不仅是作为新兴市场出现,而且带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为主的股市的特殊性和转型特色。最初设计所导致的,诸如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比例大,国有股一股独大等被认为是中国股票市场本质性缺陷的一系列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加之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以及融资难等问题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成为首要任务。{1}应当指出的是,中国证劵市场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监管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一些证劵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四是证劵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m1gEUFEkWFkd1wQ19yRXKo9lQ5yGAvgr0fsGK6U2ves=。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六是证劵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劵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2}因此,必须致力下列工作。

一、完善证劵监督监管制度,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社会上通称“准司法权”

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且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劵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监管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必须强化国务院证劵监督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这对加强证劵市场监管是必需的,应当肯定证券监管结构拥有“准司法权”,通过明确、有效的专门立法,以明确中国证券会的法律地位、监管权利等,以便证券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证券违法犯罪往往表现为危害易于扩大、蔓延,证据容易毁损、灭失,如不及时制止和控制,不仅案件本身难以查证,不能处罚,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应当指出的是,从前文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赋予证券监管结构以“准司法权”,也是英美证券法的通行做法。

二、进一步完善公开原则

虽然我国证券法已对公开原则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作为证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律制度中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这一原则:重点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一步注重管理公开制度,内幕交易人员和各种违规事件的公开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即信息标准的公开制度、信息抽样的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标准中强化及时性的制度。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只有市场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信息,投资者才能公平地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和舞弊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则和操作程序,条件应当公开,发行人的重要信息正当持续披露;证券监督监管机关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程序及结果应当予以公开。公开原则在英美证券立法中均受到极大重视。为了有效保障公开原则的实现,我国证券立法必须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如公开资料签证制度、审核监管制度、法律责任保障制度等。

三、核准制缺乏灵活性,应当建立其系统的配套制度

核准制这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可以避免经营业绩过差,风险过大的公司进入市场发行股票,具有较强的安全性;但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管理风格和财务风格的各个企业,采用同一个标准加以衡量,本身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因政府的干预或相关条件选择得不恰当而引发政府失灵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到股票发行的公平性(尽管表面上看,其标准是一致的),还会由于某些条件的非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还可能使投资者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其风险意识的提高。{3}配套制度的支持体系,是核准制的骨架,配套制度不完善或不能实施,核准制的实现则是一句空话,加强配套制度的完善,与核准制协调统一,才能提高核准制的执行力。

四、内幕交易之现状及建立防范制度机制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症,严重破坏了“三公”原则和社会诚信,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任由内幕交易泛滥,将会影响和制约证券市场改革开放步伐,损害和动摇市场健康发展的根基,严重拖累各项创新活动的开展。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开始就伴随着内幕交易的现象,内幕交易已成为证券市场公开的秘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庄家操纵都非常严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已经成为当前证券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我国监管机关与相关法律对于违法违规活动的处理缺乏力度,致使违法内幕交易活动猖獗,更严重的是大量较隐蔽的内幕交易并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多是发生在企业重组、公司收购的相关过程中。在重组等公司重大行动过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中介结构等知情者,由于知悉内幕信息而大肆进行内幕交易,谋取不当利益,而我国相关法律对这些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常常使其免除法律的制裁。从制度根源上探索,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对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的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法律程序的规定都不具体,正是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司法机关在追究相关责任人时有些束手无策。{4}为此,我国应当建立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以期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总之,我国证劵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劵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劵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劵市场的行为。对新股发行要根据市场经济情形的变化,严格进行审批,防止新股上市加剧股市动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劵市场。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监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加强对证劵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劵市场风险。健全证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劵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注释:

{1}冯恺,段威著.证券法教程第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第56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3}黄运成,郭蓉蓉:股票发行制度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改革实践.国际金融研究,2005(2)

{4}王林清著,赵旭东审定.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第288页,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厦门理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0)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