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保护”下的教师侵权行为
2013-12-29张则强
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智慧的启迪者,而且是精神的熏陶者,人格的影响者,道德的体现者。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学生,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重要而持久的影响。然而,部分老师为师不德,执教不廉,甚至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容忽视。
一、“减负”越减越负现象司空见惯
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学生的学习负担做出相应规定:小学低年部不留家庭作业,中高年部在1小时以内,初中在1.5小时以内。但越减越负的现象司空见惯,且愈演愈烈。在校内早晚自习照上不误,早6:30分到校,晚上8:00点离校。体、音、美、活动课和所谓的副科课时严重缩水,甚至不上。即便有中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保证1小时的规定,也成了一纸空文。除沉重的课业负担(家庭作业普遍在2小时以上)外,还有名目众多的补习班、特长班、爱好班……即使是节假日也不例外。中小学生的睡眠休息严重不足,一般在6~7小时左右,致使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学生及家长苦不堪言,不堪重负,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二、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时有发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生。”然而在具体执行时却大相径庭。学生被驱逐出课堂,停课反省,劝退,甚至开除等时有发生。剥夺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其不负责地推向社会。而家长则疏于管理,由于是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有50%以上是流失生。
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现象随处可见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部分教师在执行时是什么情况呢?“你真笨!”“你简直是个废物!”“你缺心眼!”“你脑袋让驴踢了!”等成了极少部分教师的口头禅。做错题,错“一”罚“十”,错“一”罚“百”,甚至打手板。完不成学习任务不许回家吃饭,对违规违纪学生罚站、罚钱、罚劳动、非法搜身等成了部分教师“育人”的惯mg7CoJ19wR5n7I0iRF6AM3UIoOy2+CwI/SZoWOp/eWY=例。
四、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屡见不鲜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部分老师私拆学生的信件,偷看学生的日记,电子邮件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美其名曰“深入调查”,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成绩,美其名曰“鞭策后进”,披露未成年学生的其他隐私,称之为“减少优越感”,等等。
针对以上种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应改变现有评价学校的机制,由教学成绩一把尺子改为多把尺子来衡量。学校评价教师也应把“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真正落到实处。加大“德、廉”评价权重,实行“德、廉”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尤其是对《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师生熟识各种法律法规条款。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学生及家长应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加大对侵权教师查处力度,决不姑息养奸,使教师不敢侵权。同时,加大对正面典型教师的宣传力度,营造崇尚师德光荣的舆论氛围。用榜样的力量昭示广大教师以德治教,廉洁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