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大观
2013-12-29
提要:火,燃尽了茹毛饮血的历史;火,点燃了现代社会的辉煌。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亦带给人类无穷无尽的灾难
相传一万年前,有燧明国,国中有大树名字叫燧,这颗大树蜿蜒盘曲万顷有余。某一天有一位圣人,游历到燧明国,看到一只小鸟在啄树,树上冒出鲜明灿烂的火花,这位圣人受到启发,于是用小树枝在树上钻出火来,于是人们称这位圣人为燧人氏,并让他做了首领。
人工取火是一个了不起的发明。从那时候起,人们就随时可以吃到烧熟的东西,而且食物的品种也增加了。然而,火对人类不啻为一把双刃剑,伴随着火出现的是它身后挥之不去的火灾阴影。人类抗御火灾的经历和人类利用火的年代同样久远——而这两者共同组成了人与火的历史。
“消防”之来历
“消防”即预防和扑灭火灾的意思,亦指灭火、防火人员。“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最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
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
我国悠久的“火政”史
春秋首席政治家管仲,就把消防作为关系国家贫富的五件大事之一,提出了“修火宪”的主张。春秋晚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他所作的《春秋》及其后世门人所撰的《左传》,记载了火灾23次,数量之多,居所记各类灾害的前列,开了国史记载火灾的先河。尤其难得的是对宋国、郑国和鲁国防范和治理火灾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予以详加记述,并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些都反应了儒家对防范和治理火灾的重视。
我们祖先在同火灾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的科学概括最早见于《周易》:“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
从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来,历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列为国家管理公众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封建社会,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皇帝,直接过问消防治理,并发布相关的诏书,在发生重大火灾时采取“素服、避殿、撤乐、减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诏”以自责,进行“反省”、“修德”,并广开言路,听取臣下的批评和建议。如西汉武帝,高祖陵寝失火,武帝素服五日并下罪己诏;明成祖在皇宫三大殿发生火灾后亦沉痛反省治国之失,清高宗发布的有关火灾的上谕竟达54道之多。
我国古代消防机构
古代将关于防火救灾的事称为“火政”。《汉书·五行志上》:“古之火正,谓火官也,掌祭火星,行火政。”《左传·襄公九年》“九年春,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唐代孔颖达疏:“传言‘以为政’者,以为救火之政耳。”
古代各级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责是保一方平安,他们也曾大力推行“火政”。史家因之为其立传,人民为其建祠立碑,有的古迹至今犹存。清朝的封疆大臣林则徐,每到一地,发生火灾,必到场参加扑救,更为人们称颂。
中国古代的消防,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个方面,没有独立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机构。从汉代中央管理机构的“二千石曹尚书”和京城的“执金吾”开始,均“主水火盗贼”或“司非常水炎”、“擒讨奸猾”。消防机构同治安机构始终在一起,也就是水火盗贼不分家。这种始终一体的治安消防体制直到社会分工已相当细化的今天——尽管我国的消防治理已有相当独立的管理范围,但就国家体制而言,消防治理同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仍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这是中国的一种历史传统。
如西汉长安“每街一亭”,设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又称都亭。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武候铺”的治安消防组织,分布各个城市和坊里。这种“武候铺”,在全城形成一个治安消防网络系统。北宋开封“每坊三百步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显然是唐代“武候铺”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在宋朝,消防治理最突出的成就在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这种城市消防队,无论组织形式及其本质,与今天的城市消防队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从元、明、清到中华民国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火灾也随之增加,而消防治理、消防技术又都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数千年的人类历史证明,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愈繁荣,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愈显重要。
新中国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
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火灾直接损失相应也比较低。20世纪50年代火灾直接损失平均每年约0.6亿元(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数据,也不包括森林、草原、军队和矿井地下火灾,以下同)。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火灾损失也相应增加,消防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消防队伍,是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实行现役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是中国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地方政府以合同制用工方式招收专职消防队员,组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机场、港口、油田、电厂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专职消防队,主要担负本单位内部的消防保卫任务。
公安消防部队是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例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可以说既是军人也是警察。部队主要担负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反恐处突和社会救助等任务,是大型灾害的第一出动力量,也是和平时期战损率最高的部队。
在消防装备现代化建设方面,改革开放后的30年,是新中国消防势力发展最快的30年。2009年到2012年这3年中,全国新建消防队(站)1200多个,新增消火栓20多万个,新购消防车辆6200多辆;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接近16万人,成为公安消防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近年来,新型消防特种车辆在逐步投入使用,最主要的车辆是消防装甲车和101米登高平台消防车。101米登高平台消防车可以达到33层到34层这样一个救援的高度,当它在60几米的高度时,它的最大跨度可以达到23.5米,然后加上水炮本身的射程大概是在60到70米之间,最远的射程可以达到90米。 真正实现了灭火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
现今我国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我国消防工作对建设单位实行防监督管理,既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公安消防机构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人员应持证上岗。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如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气象、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后,我国的消防工作还包括对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来源:本刊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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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消防日的来历
世界各国的火警号码都不一样,但每个国家都选取了让人们最容易记住的数字来组成火警号码。在我国“119”谐音“要要救”,寓意拨打119寻求紧急时刻的帮助。我国统一规定火灾报警电话号码为119,始于1982年。
在1990年11月9日这天,西安交通大学行政楼发生了一起由空调引起的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此后该校选定每年的11月9日为本校的消防日。选择这个日子原因有三,其一,这是1990年交大火灾发生的日子,选择这天作为消防日便于时刻提醒大家吸取教训;其二,“119”与我国火警电话相吻合;其三,11月初进入冬季,而冬季风干物躁,正是火灾多发时段,在这个时候举办消防教育宣传,可以借此增强人们的防火意识。
后来西安交通大学举办的119消防日的宣传活动,引起了陕西省的重视并将此上报公安部。1992年公安部便规定从1993起,把11月9日定为我国的全国消防日。(来源:本刊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