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探究

2013-12-29姜新国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12期

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彰显程序公正,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一、域外的庭前会议制度考察

庭前会议属于刑事诉讼庭前程序。发达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规范比较完善。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1]。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读。所谓的庭前整理程序、预审程序等是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而庭前会议仅是庭前程序的一部分。特别是德国的中间程序,几乎没有庭前会议的内容,它是德国刑诉法的公诉审查机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该程序的结果是启动或部分启动审判程序、拒绝启动审判程序及停止程序。与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比较接近的有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日本的第一次开庭前的控辩协商程序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程序[2]。

(一)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

答辩和指导听证程序是指除严重欺诈案件或类似复杂性案件、严重性案件外的所有可诉罪案件,被治安法官移送到审判法院之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必须在审判法官指定的日期参加答辩和听证指导。答辩和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答辩,针对无罪答辩的案件整理争点、明确争议,为庭审集中审理做好准备。

庭前听证程序也称为预审,主要内容包括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信息披露;明确双方争议要点;对证据调查方法等庭审事务进行协商;对证据可采性等问题的动议与裁决等。

(二)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

这两种程序是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前动议是一项向法官提出的要求指令采取与案件有关的具体行为的请求。动议主要在审判前提出,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或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必须在审前提出的动议包括起诉不成立、对起诉书缺陷的辩解和异议、排除证据、申请证据开示等。一般情况下审判中不得再提出上述动议。

庭前会议制度是美国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提交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后,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由裁量,可以命令召开一次或数次会议以考虑有助于促进审判公正和效率的事项。会议中形成的书面协议经被告人及其律师签字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否则将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庭前会议的主要任务有:证据开示、提出动议、整理证据和争点等。

(三)日本的第一次开庭前的控辩协商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

日本第一次开庭的控辩协商程序主要内容是控辩双方明确诉因、处罚条款和案件争点及双方就法庭证据调查的范围及方法、预计庭审时间及开庭次数的协商等。通过双方协商,明确争点,在开庭时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不作调查,重点审理案件争点。日本庭前还有一个庭前的督促当事人准备和举行听证活动,主要内容是就指定的公审日或其他有关诉讼的必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与我国的庭前会议相似,只是举行的时间不同。该程序主要内容是整理争点和证据,所有准备过程应由法院书记官制作笔录,结果应在公审日宣读记录或告知要旨。

(四)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程序

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程序是在案件存在法律规定的听证根据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活动。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公诉审查即提起公诉的适当性或有无法定不予追诉情形、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诉辩交易、解决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问题等。庭前听证程序结果以裁决的形式作出,决定开庭审判、中止或终止刑事诉讼和对审议结果作出裁定等。对于排除证据的听证,如果法院作出排除证据的决定,该证据即失法律效力。

综上,可以看出:(1)庭前会议程序是庭前程序的重要内容,主要功能是保障庭审公正、高效进行;(2)尽管内容不尽相同,但主要方面都包含启动庭审、案件分流及纠错、证据排除及展示、案件整理及明确争点等;(3)庭前会议结果具有约束力。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评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是指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某些案件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准备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我国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作了规定。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从内容设置看,我国庭前会议具有职权主义色彩。突出表现在:(1)不同于多数国家的庭前程序,我国将管辖、回避问题列入庭前会议内容,具有明显的排除诉讼中断因素的目的。庭前会议将回避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表明对刑事庭审程序控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2)与英美日等国不同,我国庭前会议没有将确定开庭日期作为讨论内容,而由法官确定开庭日期。

二是从诉讼主体在庭前会议中的地位和角色看,我国庭前会议兼具当事人主义特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任务是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证据等;审判人员重点了解证据异议情况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等。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法官是召集者和主持者,当事人是执行者和完成者,法官具有中立性质。

三是与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庭前会议缺乏约束性效力。我国目前对庭前会议的结果定位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英国、美国等均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结果具有约束力。

四是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取向同英美等发达国家具有一致性,即主要功能是保障庭审公正、高效进行。

三、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一)赋予庭前会议约束性效力

如果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确定其应有的效力,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有可能成为新的诉累。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英美等国的相关做法。如1996年英国的《刑事诉讼与调查法》中“审前裁断”程序规定了主持“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程序的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就证据的可采性或者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断,该裁断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笔者建议,可以就证据采信与非法证据排除、管辖与回避、出庭证人和鉴定人名单、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与重新鉴定等问题赋予庭前会议裁决权。在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书面协议,经参与人签字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否则将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庭前会议应重点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美国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启动的庭前动议主要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原因就是担心陪审团受非法证据的污染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我国的庭前会议没有这一功能,使得控辩双方不得不在庭审中反复纠缠证据的“非法与合法性”问题。如此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缺憾。因此,建议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以凸显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三)将证据开示明确为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

在性质上,“证据开示”制度属于一种预审程序,是庭前程序的一部分。[3]庭前会议也是庭前程序的重要内容,完全可以将证据开示纳入庭前会议予以解决。在会议中,对双方互相认可的证据,无需再经过详细的举证和质证程序,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庭审中不再就已开示的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使庭审更加集中。

(四)庭前会议的监督

庭前会议应当依照刑诉法规定公开、公正进行,而不应采取闭门商谈的形式,否则缺少社会监督,会对其公正性产生影响。建议公开审判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事先公告,允许旁听,以增加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保证庭前会议的公正性。

注释:

[1]霍爱峰,《庭前会议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法治》2012年10月30日。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法制网法学前沿栏目《构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专访时,亦如此认为。详见2012年4月1日法制网法学前沿。

[2]本文对这些庭前程序的论述资料来源于《刑事公诉庭前程序研究》,韩红兴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

[3][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