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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专家评审机制 完善行业监督体系

2013-12-29张祖群

经济 2013年4期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2002年出台的《金财工程建设指导手册》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系统核心由采购项目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政府采购订单管理系统、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系统等4部分组成。同时,专家管理系统、投诉质疑管理系统、评标现场电子监督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电子采购平台等也为政府采购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系统。

专家评审机制与改进

专家评审机制是政府采购诸多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中心环节。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法律政策体系,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最低评标法、综合评标方法、性价比法3种常用的评审方法。笔者作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中央单位(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多年来参与旅游管理(饭店)、城市园林、文化遗产建设工程、遗址保护工程等的评标经验,认为评审系统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评审专家库中“有效”专家数量不足,水平参差不齐。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增加,有限的评审专家及专业评审知识、技术等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政府采购需要。一方面评审专家的数量不多,会出现一名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连续多次参加同一小类型评审工作的现象,倘若专家有事,则无人替代;另一方面,一些现任专家长期不参加评审活动,导致参加评审工作的都是退休之后“挣外水”的老专家,个别专家缺乏知识创新,跟不上时代步伐。二是评审制度有待完善。由于专家评审程序缺乏相关规定,导致专家的评价自由权力过大,个人判断有时候偏离客观事实,导致不符常理现象出现。

为此,改进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系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整合专家库资源,建立专业科学分类体系和足够大的专家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专家进行采购评审方面的法律知识、专业采购培训和指导,使专家的专业学术知识能够有效嫁接采购业务知识、法律规则等。二是完善专家评审法律规则体系。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和角色,应该定位明确,体现出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反馈机制。对于政府采购中没有竞标成功、流标的乙方,或者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决定不服的供应商,可以通过相应途径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诉讼。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管理和控制。主要协调由采购人、供应商、监管机构、专家组构成的核心利益主体,媒体、供应商的制造商、采购产品的二级消费者、市民等构成的边缘性利益主体,发挥他们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使之行之有效地运转。

会议定点饭店采购案例分析

这里,以北京市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特殊的采购产品——会议定点饭店为例,依据行业经验,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第一,修订采购流程,进行制度规范。以笔者参与的2009年至2012年定点饭店采购评审为例,定点饭店采购的管理行为和监督管理机制,就重点修订了3部分。一是增强对定点饭店的行为规范,提高其接待能力。对定点饭店的协议房间,在数量上要求必须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二是加强定点饭店管理监督工作。为了使各单位有统一标识的消费单据,要求具备条件的饭店增加打印“电子结算单”及使用公务员卡结算业务。三是形成立法制度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明确强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制度改革,应该着重于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创新。《政府采购法》要与国家“十二五”期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主张相结合。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和市场经济对接的产物,更需要率先垂范。高效、低成本、规范并且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实际的“政府采购国家化”模式是未来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

第二,完善招标系统与机制。北京市对会议定点饭店的采购主要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其优势在于:多维的竞争性招标报价、采购对象的性能质量存在竞争。同时在招标及评标过程中,政府采购官员会受到一系列法律规章的制约,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官员和商家合谋的风险。通过公开竞标的采购方式,引进专家库,完善招标系统与机制,使得评标过程更加专业化、系统化,也大大降低了供应商、采购机关与资金管理部门“合谋”的概率和“绑架”的风险。当然,还要不断鼓励竞标企业发挥最优水平,改进合理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第三,不断完善行业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加强对采购部门的全程监督、供应商的申诉监督和技术专家的评标监督等外部监督,合理完善招投标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政府采购在现代化的信息投标系统中,会加剧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通过竞争增加“寻租”成本,避免权力“寻租”给社会带来的“无效性”。这就特别需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招投标项目的执法监督,加强各级事中监察、审计及事后监督,加强司法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上述改进将有效规范党政机关的出差和会议等公务活动,有效防止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或套取专家费,有效落实节约型国家和社会的服务业实践,有效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权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