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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定金

2013-12-29高志远

经济 2013年5期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文件,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文件中提到主要以保证金的担保方式来进行履约担保,但是我们应该进行区分的是,履约保证金绝对不是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二者存在相当大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实体要求中标的供应商提交一定的担保金,该担保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851dc87c4effa88d0e6c464ac5866c0daa81d345c9805abe16f0a4c17a51e32f的形式提供。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存在实现救济快的优点,因为它一般无需通过拍卖程序,直接或通过第三人支付就可占有保证金。

根据《担保法》规定,我国的定金一般性质为违约定金,也称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说明,定金是针对对违约方的惩罚所实施的保障制度,它施用双倍返还的规则;而履约保证金是重在对合同履行的保障机制,没有规定违约者应承担双倍返还的惩罚机制。另外,银行保函也区别于银行担保。银行担保其实是一种保证,即在被担保人届时无法履行合同时,由银行来承担合同义务;而银行保函是承诺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银行账户上支付相应资金,即保兑,实际上,银行并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