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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效能亟需提升

2013-12-29毛丽冰

经济 2013年5期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5周年。5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如何,未来的调解仲裁工作重点在哪些方面?针对这些问题,《经济》记者走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对副司长李小虎进行了专访。

《经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以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已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5年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哪些发展?

李小虎:这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可以说取得突破性进展,调解仲裁服务能力也得到较大提升。2008年,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组成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在此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于当年5月1日正式施行。

5年来,我们初步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政策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颁布或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及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各地也积极制定调解仲裁法的配套规章政策,为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国大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45.6%,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超过50%,50%以上的争议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第三,结合机构改革整合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两大系统资源。全国共调整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2800个,调整组建率超过90%,实现了争议处理体制、仲裁机构、办案程序、办案场所四统一,形成了自上而下、全国统一的仲裁工作管理体系和办案规范。第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显著加强。全国已建仲裁院超过1700个,是2008年的3.6倍,建院率超过50%;其中,地市级建院率达到74%,县级建院率接近50%。仲裁机构和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得到积极推进。全国专兼职仲裁员达到3.7万人,队伍结构逐步优化,专业化程度逐步提高。第五,依法及时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超过600万件,涉及劳动者近800万人,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实践证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多元化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经济》:随着劳动就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外来务工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在您看来,2012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出哪些主要特点?

李小虎: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超过150万件,同比增长6.4%。总体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特点:从争议的类型来看,最多的是劳动报酬类争议,超过40%;其次是社会保险类争议,约占20%;再就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约占19%。这3类争议占案件总数的80%多。从争议案件发生的领域来看,私营企业的争议案件最多,占65%以上。从争议当事人劳动者的身份来看,农民工最多,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及农民工争议案件占46%,涉及人数占46.5%。从争议案件发生的地区来看,经济发达、劳动力聚集的地区仍然是劳动人事争议高发区域,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山东六省市调解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争议案件占全国总量的68%以上。

《经济》: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下,据了解,基层仲裁机构建设也是当务之急,在众多问题之前,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遇到的最大难题是什么?

李小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具有“快捷、灵活、低成本”的优势,是中国特色的劳动权益救济制度,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但是,当前调解仲裁服务社会能力严重不足,调解仲裁制度的优势尚未得到有效发挥,最主要的问题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国现有专职仲裁员1.2万人,其中管理人员占1/3,实际在一线办案的只有8000人,办案压力非常大,如仲裁员人均年办案量北京为279件、上海为214件,有时候一位仲裁员一天要办理3起争议案件。

这就要求,急需加强调解仲裁基础保障。从全国范围看,平均每10个仲裁机构仅有7个开庭场所,而西部地区只有3个开庭场所,很多仲裁机构仅有桌椅等简单办公家具,连电脑等必要设备也未配齐。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很少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不收费后,很多地方还未依法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科目予以保障。

同时,要充分发挥终局裁决的作用。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目的看,部分案件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设计是为了方便快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更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实施以来,虽然终局裁决比例逐年提高,但总体偏低,2012年仅达到19%。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一裁两审”的争议处理程序周期过长,这对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经济》:针对这些问题,人社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政策措施加以解决?2013年的调解仲裁工作重点有哪些?

李小虎:今后5年,我们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提高争议处理效能为主线,以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院基本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制度机制、基础保障以及调解仲裁系统的行风建设,进一步增强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2013年,我们的工作重点将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提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做好部分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努力提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年底前组建率达到60%以上。

二是充分发挥仲裁的制度优势。依法提高终局裁决案件比例,提高仲裁终结率。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对于小额、简单争议案件,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确保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

三是加快推进仲裁服务体系建设。继续贯彻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加大仲裁院建设力度,今年底要实现全国地市级建院率达到80%、县级建院率达到55%的目标。我们还要积极争取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里有满足调解仲裁工作需要的办案场所和设备,希望建立更多人性化的、专业化的基层仲裁院,让当事人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解决争议,提高办事效率。

四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吸纳更多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高素质人才充实调解员队伍,保证每个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至少有1名专兼职调解员。指导各地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招聘仲裁员,加大仲裁员培训力度,分级分类制定和实施调解仲裁培训规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仲裁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有较大提高。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规范调解仲裁队伍管理,继续开展调解仲裁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带动全系统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