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为什么伟大
2013-12-29冯兴元
布坎南的学术生涯
詹姆斯·M·布坎南是公共选择学派奠基人和代表人物之一,有“宪政经济学之父”之称。这位大师级人物不幸于美国时间今年1月9日撒手仙逝。终年93岁高龄。
布坎南以研究公共选择和宪政经济学理论而驰名于世,因其“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法基础”而获得198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家境清貧,年轻时一度迷恋左翼思想,在1946年进入芝加哥大学之前,他是一个真诚的社会主义者。按他自己在芝大期间的话说,他原以为自己是一位“自由至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大学里,布坎南受其导师奈特教授的影响,很快转为市场经济的坚定拥护者。其实,有着类似经历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还有哈耶克。哈耶克在早期也曾经是一个费边社会主义者,也曾经希望通过国家干预来解决一些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但他受到老师米塞斯的影响,终于被其转化。
人的行为选择可以区分为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私人选择主要指涉市场决策,而公共选择则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这一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同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萧条以来,经济学家大多忙于指责“市场失灵”,布坎南与其同仁则反其道而行之,直击“政府失灵”问题,而且是以其之道,反治其人。按布坎南1972年的话来说:“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就是把40年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原封不动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布坎南的这种努力不是起自1972年。早在1957年,布坎南和沃伦·纳特在弗吉尼亚大学创建了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后来公共选择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独立或准独立分支学科,正是诞生于此摇篮之中。至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研究之旅,其发端与他的芝大生涯密不可分,尤其是1948年,他在芝大老旧的哈珀图书馆中,找到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的德文版著作《财政理论研究》,正是这一本书对布坎南的研究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
1962年,布坎南与塔洛克发表了《同意的计算》,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1965年,布坎南和塔洛克在美国创立了公共选择学会,1969年两人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促进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同时使公共选择理论传播到欧洲和日本。随着1982年公共选择中心整体并入乔治梅森大学,尤其是1986年布坎南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校在公共选择研究中的中心地位得以确立。
什么是“公共选择”
布坎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典礼演说辞中提到,维克塞尔的著作涵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一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政治作为一种交换。他认为自己只是重申、阐述和拓展了维克塞尔的论题。布坎南坦诚地说道,没有维克塞尔的影响,布坎南就应当不会有幸站在奖台之上。
我们先看看“经济人假设”的重要性。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经济和政治属于“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比如,一位大亨在房地产市场上叱咤风云,我们暂且将他尊称为“任总”。经济学家会说,任总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一位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后来,任总进入了政界,当上了总统。经济学家会说,可以将他视为利他取向者。这里,任总似乎成了人格分裂症患者。他在经济领域被认定是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的。但是,与其说任总是位人格分裂症患者,还不如说经济学家患上了这种病。这是因为经济学家一会儿是性恶论者,一会儿是性善论者。倒是任总这位大亨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依然故我。
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被假设为经济人,即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
在对“经济人假设”加以解释之后,很多人可能就并不觉得这种分析理路有多么深奥。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走走停停,继续探索一下布坎南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政治作为交换”的思想,到底是何所指。
布坎南将看到的社会现象均归结为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任何集合概念,比如“国家”、“政府”、“集体”、“组织”、“党派”、“团体”、“公司”等等,都只是一种拟人概念。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其中的个体。而这些集合概念,即便使用,也只是一种指代,便于指称罢了。这就是布坎南所主张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涵义。正因为如此,布坎南曾经说过,只存在“个人的公共选择”。这是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作出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
同时,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看作为交换,看作为市场,即“政治市场”。它把选民、官僚和政治家视为政治市场中的博弈者,把选票看成是货币。
此外,布坎南所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还坚持维克塞尔也提倡的个体主义效率标准。按此,一项集体决策是否有效率,其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外在标准。评价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与者对其中的活动表示一致同意。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利益为何,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越俎代庖。对个人而言,只要是按个人意愿做出选择,就是增进了个人的效用。对整体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受到强制,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个整体就是有效率的。
由此,布坎南所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成功完成了把经济学方法从经济分析向着政治分析的拓展。
宪政经济学的启示
“经济人假设”仅仅是假设,并不意味着人性只有自利的一面,没有利他的一面。但是“经济人假设”是强有力的。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推导出许多约束行为主体的基本规则。这种基本规则被布坎南称作为“宪”,与之相关的译法既因人而异,也因文而异,比如包括“宪”、“宪法”或“宪则”。
公共选择学派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宪政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宪政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强调对规则约束的选择,使得宪政经济学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对个人之间的合作性互动的强调,而不是对冲突性互动的强调,使得它有别于很多其他传统的政治经济学。
宪政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后立宪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主要着眼于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以及对规则本身做出选择。
联系到中国社会的状况,也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做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国语》曰“顺其宪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道理就在于此。
很多所谓的“改革”只是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真正的改革往往需要打破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走向规则取向的社会还任重而道远,但是路在我们的脚下。我们需要向前迈开脚步。而且从现在做起。不能明明知道彼岸在哪里,明明知道有飞机、渡船和桥梁可以通往彼岸,却还不过河,甚至走回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