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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官辩护

2013-12-29郭丽萍

南都周刊 2013年28期

田文昌、高子程、许兰亭和钱列阳。

这四个不同的名字,在某些时候,有一个同样的身份——高官案的辩护律师。这些轰动一时的大案,除了给他们带来许多同行无法企及的名气外,也让他们从一个特定的角度看到中国的司法现实。

“中国社会的法治环境还是不尽人意的,有些高官案比较敏感,背景比较复杂,不是法律问题本身能解决的。高官案背后时常是一种权力斗争的结果,律师若想要认真地办,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和风险。”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说。

法外因素

因为离家近,北京西三环的香格里拉饭店常常是北京康达所合伙人高子程与委托人讨论案子的首选“要地”。

他穿着休闲的蓝色格子衬衫,跟法庭上西装领带的形象有点不一样。但只要他一开口,流畅的语速、缜密的逻辑思维,便泄露他律师的身份。

众所周知,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原行长张恩照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案、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案、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原中国航天研究院院长厉建中案、原国家药监局注册局长曹文庄案、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案……这些都是高子程受家属委托辩护过、轰动一时的高官案。

在陈同海案中,在接受家属委托并介入案子之初,高子程便有一段吊诡的经历。在整个侦查、起诉阶段,他多次申请会见却没被批准。陈同海家属向高子程转述,说陈同海本人不请律师。直到审判阶段获准会见之后,高子程从陈同海口中才获知,他从来没有说过不请律师。

不过会见难只是一个开始。

按高子程的经验,在以往的高官案中,因为太敏感,多数单位不给取证,使得取证难成为高官案里继会见难之后的第二难。不过,高子程发现,中石化氛围特别好,陈同海出事后,他去中石化调取证据,中石化所有的证人,不论什么级别,都愿意出证,这一点令高子程非常感动。

顺利取得50多份证据后,高子程认为,陈同海被指控的1.95亿受贿金额中有1.4亿不成立。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前,高子程向法院递交了全部证据,并写了报告,主张把这1.4亿的指控撤回来。但法院拖了很长一段时间没开庭,其间,据高子程透露,前后有五六拨各种渠道的人来做他的工作,希望他撤回前40多份证据,但他拒绝了。

在开庭前一天的下午,秦城监狱给高子程打来电话,说陈同海紧急约见。高子程回忆:“陈同海跟我说,第一感谢你,你的调查取证已经达到目的,没有你这证据,他们不会跟我谈、不会给我承诺;第二,你把这证据撤回去,如果他们兑现承诺,你的目的也达到了,如果承诺没有兑现,上诉的时候,再把这些证据亮出来,照样可以否定指控。”

第二天开庭,高子程的第一件事就是撤回前40份证据。开庭之后不到一个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就宣判,陈同海受贿1.9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陈同海有自首、检举、认罪悔罪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陈同海没有上诉。

“陈同海骨子里对于这1.4亿是不认的。”高子程说,“这种态度在高官案里常见,心里不认、表面上认的多,因为判决的压力、家人的压力。”

高官案中,不仅当事人放弃上诉常见,当事人放弃委托律师也不少见。

曾因为共同为刘晓庆涉税案辩护,而与钱列阳等律师并称为刑辩界“京城四少”的律师许兰亭,至今已为数十位涉案的高官做过辩护律师,仅省部级高官就有七八位,如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等。许兰亭说:“很多高官案,为什么没请律师,我想恐怕是有多种原因吧,有的是对指控争议不大,有的可能认识上有误区,觉得请律师的话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跟司法机关对抗等等,每个人考虑可能不一样。”

不过律师陈有西在《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一文中,说得更直接。“成克杰、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都是这样看待法院和律师的。他们出事根本不想请律师,因为他们认为中国的法庭完全是虚假的,请律师是根本没有用的,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

据田文昌讲述,他自己经历过法外因素干扰最大的,是2002年的荷兰籍华裔富豪杨斌被控6宗罪案。因为杨斌属荷兰籍,且身兼朝鲜政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长官,受金正日赏识,田文昌认为这个案子比任何一个高官案都敏感,影响力可称是中国之最。

案子在沈阳开庭,北京各大司法机关都有派人在现场,荷兰大使馆也派人出庭旁听,有上百个国内外的媒体围追堵截,跟踪报道。

田文昌回忆道:“那个案子搞得我特别累,我们8个律师,7个人住在杨斌开发的那个荷兰村,我不敢住那,我一个人一天换一个酒店,不敢跟他们搭一个车,只能打出租,还是经常被记者堵截、跟踪。我什么都不敢乱讲,讲错一句话就有国际影响。”

内部人士告诉田文昌,他的一条辩护意见直接报上去,被采纳了,还表示了祝贺。田文昌只能苦笑,无可奈何。他并不感到这是一种成功,应当被采纳的意见更多。

独立辩护权之争

高子程辩护的第一个高官案是1999年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受贿案。在此之前,他虽然也代理过不少官员贪腐案,但级别还没有这么高。

控方最初指控郑受贿295万元。高子程说,当初胡长清涉案金额600万被判了死刑,如果这295万元被认定,在当时可能就是无期徒刑。

看卷以后,高子程认为,295万当中有290万是郑光迪在退休以后,向海外推销产品,企业给她的报酬,无论如何不构成受贿罪,另外5万也有特殊原因。但是起初会见的时候,高子程发现她比较悲观,对罪名的成立没有疑问。

作为辩护人,高子程告诉郑光迪,认或不认,这权利在她自己,而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可以自己的看法和判断来做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不影响她的态度。

后来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为5万元,法院采纳了高子程绝大部分意见,判处被告人三年徒刑。高子程觉得这跟他“坚持辩护人的独立地位,而不屈从于被告人的观点,是有直接关系的”。

高子程说:“每一位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大的执法机器面前,都是脆弱的,所以国家法律规定,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就是为了设定一种制度来保障这个脆弱主体的权益。辩护权实际是法律保障公民,包括高官在内的天赋人权,只是通常让渡给辩护人行使,因为辩护需要刑事业务的熟知和策略技巧的设计。只有每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以维护,冤假错案才能避免。”

高子程调侃了苏联时期的例子。“那些被枪决的元帅也好,高官也好,他们接受审判其间,都在强调自己是罪大恶极的,都要求枪毙自己。那些被告人之所以那么做,是希望有这样一个好的态度,可以使家人不受牵连。在那样的环境之下,他们的权利是不受保障的。如果这些人的辩护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服从被告人的观点,也主张他们有罪该杀,那么结局可想而知。”高子程说,“所以无论是高官案,还是普通刑事案件,辩护人都应当秉持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原则,在每个层面、步骤,尽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而不是一味顺从办案机关或被告人。”

陈良宇“非常聪明”

陈良宇牵涉上海社保案“落马”后,陈的太太找到了高子程。在审判阶段,查阅案卷、调取了部分证据之后,高子程决定,根据事实和法律主张陈良宇被指控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成立、受贿罪中多笔数额也不成立的观点。

开庭之前,高子程多次前往秦城会见陈良宇,他们沟通很顺畅。陈良宇本来想争取个好态度,高子程告诉他:“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我的辩护观点、态度,不影响你的态度可能换来的从轻处罚的机会。”

庭审开了整整一天。高子程坚持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控辩双方辩论非常激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那次庭审准备了半年多,辩护律师高子程和刘立木进法庭的时候,他们还在演练庭审过程,还有两名警察临时扮演辩护人的角色。庭审中,公诉人的出证顺序和质证顺序非常熟练。

法庭辩论到最后一轮快结束的时候,关于陈良宇有没有玩忽职守,双方辩论到了“唇枪舌剑、鸡头白脸”的程度。这时,陈良宇说了一句被媒体广为报道的一句话:“你们不要再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高子程认为陈良宇这句话说得非常“聪明”。“一方面时机挑在辩论快结束,辩护律师已经将观点阐述清楚;另一方面,陈这么一说,也表明了他的态度好。”

最终,天津二中院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驳回了检方对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在一些人士看来,像陈良宇这种大案、专案,怎么判决,不是天津二中院能定的。高子程说,陈良宇指控三个罪,判了两个罪,在学术界、法律界是受尊重的。“这个庭审不是表演。天津二院的法律人是有风骨的、有法律水准的。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敢于提出自己的有理有据的意见。”这也是高子程对中国法治仍有信心的原因。

律师们的分歧

不过,高子程也遇到过与当事人有分歧的情况。在备受瞩目的李庄伪证案中,李庄认罪后,高子程仍坚持无罪辩护,一度引发了法学界的辩论:律师的辩护权是否可在当事人之外行使?

高子程认为:“辩护人是专业人士,对于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对于事实、行为性质的判断水准和准确度,要高于被告人,所以要保持一个独立地位,不受被告人观点左右,不受办案机关的观点左右,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晓之以理。更要通过策略设计,使辩护人与被告人不一致的观点和表达可以同时运行,最高目标不能实现时,也不失去次要目标。总之,不能因为案外干预和被告人态度等因素,轻易放弃被告人的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之追求。”

许兰亭的观点与高子程的类似:“律师辩护时会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独立作出判断,该做罪轻辩护就作罪轻辩护,该做无罪辩护就做无罪辩护,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律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被告人自己不认罪,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律师可退出辩护。”

关于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也是田文昌到处呼吁的一个问题。“我1980年开始读研学法律,当时是西北政法大学第一届硕士研究生,直到现在,都在讲是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这句话也没错,但是将其解释为独立于当事人辩护就有很大误区。”

田文昌说,“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应当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因素,但恰恰必须是忠于当事人。对于法外因素的干预、政府的干预,律师必须独立,不能屈从于其他任何压力和干预,这才是真正的独立。还有,案外人的干预,比如亲友或老板出钱请律师,但他们的要求与当事人的要求不一样,听谁的?听当事人的。美国90%的案子都是政府的法律援助律师,政府出钱请律师,如果当事人和政府意见不一样,也是该听当事人。这才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

田文昌也遇到过李庄案中当事人与辩护人观点不一致的问题。他说:“如果当事人迫于压力或其他方面,认罪了,律师认为没罪情况下怎么办?这应该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来处理。如果统一不了,可以变通一点,就是事实可以承认,律师再从法律、证据上来对性质进行分析、论证。”

哪些律师更受青睐

高官案的律师,不外乎由家属委托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业界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政策、小案讲法律。伍雷律师总结高官案中,被指派的律师必须符合三个特点:政治可靠,业界职务必有,专业技术尚好。“第一点是后两点的前提和保证,后两点是角色入选的当然条件。三者缺一不可,但尤以第一点最为重要。”伍雷说。

高子程代理过的高官案都是由家属委托,没做过指派的案件。许多高官案他不愿意接,也由于无奈和难言之隐,中途放弃过许多大要案,例如:赖昌星、刘志军等。他估算了一下,在他23年的执业生涯里,刑事案件只占四分之一,商事纠纷才是他的主业,但是仍有许多高官家属托关系找上门来。

很少有人知道,这样一位为众多轰动一时的高官案做过辩护的“大律师”,在上世纪的80年代,与他打交道最多的,不是高官,而是各种矿石。那时高子程还只是有色地质勘查局108队实验室里的一名分析化学工程师,专门分析矿石的化学成分和含量。

在1987年全国第一次普法的背景下,高子程利用空闲时间学习法律,从《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学起,给单位里的同事普法、讲课。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首次为法律专业外的人士开了大门。高子程那年就抓紧时间复习参加了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从那以后开始做兼职律师,并同时攻读法学专业和硕士、博士学位。在很多律师愁案子的时候,高子程已经忙不过来。到1993年末,由于跟本职工作冲突,高子程犹豫再三,冲着“律师这个职业更刺激,每个案子有每个案子的故事、追求目标和策略设计”,就下海当了律师。

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也有着多数律师难以想象的烦恼,“很多大案想拒绝但拒绝不了”。高官案绝大多数第一手都会找田文昌,但他接得很少,“接不过来。”

高子程大致总结出高官案青睐的律师的特质:低调,不炒作;有责任心,把被告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有突出的业务水准。

许兰亭也认为:“这些案件比较重大、有影响,无论是家属委托,还是法律援助指派,一般会找相对有经验、有责任心、沉稳持重的律师。当然也需要有些名气。”

为多位省部级高官以及厅局级官员辩护过的律师许兰亭,除了受家属委托之外,其中也有一些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如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案、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案、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刘卓志案。像钱列阳担任北京律协刑诉业务委员会主任其间,指派给刘志军做辩护一样,许兰亭被指派给这几位高官做辩护,也恰逢他担任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其间。

法律援助指派的案子,许兰亭一般都会接,其他委托的,有意义、有影响或有争议的,他也都很感兴趣。许兰亭透露,有的案子相当于免费,甚至是倒贴钱的。按现在的标准,法律援助的补助标准涨到近2000块钱,但以前田凤山那个时候才500块钱,连打车的差旅费都不够。

“为官员辩护既是岀于兴趣,也是出于责任。另外也能从中获得宝贵的阅历和经验,了解中国法制的深层次问题,为完善中国法制建言献策。作为涉案官员的辩护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其权益得到最大化,这就是公平正义也是律师的天职。”许兰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