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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非为上海而设

2013-12-29傅蔚冈

南都周刊 2013年35期

自传出上海将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又一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

根据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在上海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从1980年设立深圳经济特区以来,“特区”和“试验区”不断出现,尤其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以“试验区”为名的区域更是达到两位数之多。截至2011年,中国一共在上海浦东、天津滨海和深圳市设立了3个全面型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还在重庆、成都等地设立了7个专题性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还在浙江义乌等四个地区设立4个“综合改革试验区”。

之所以设立这么多的特区和试验区,或者说,为什么要一些地区先行先试?按照官方的说法,原因有二,一是“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综合改革起示范作用。”二是控制改革风险和成本,由于改革只是局限于一定区域之内,那么即便措施有所不当,其影响也是可控。

不可否认,这些试验区为改革的深入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改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但从全局范围来看,成果则是乏善可陈。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全面型的综合配套试验区,还是专题性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都没有给全国提供一个可行的路径。

为什么试验区无法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原因也不是很复杂。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所谓的试验区,无非是中央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税收减免,或者是给予地方更大的经济事务自主权。试验区一旦获得这些政策优惠,为了更好地巩固其竞争优势,就不想让其他地区一起分享这个制度红利。在某种程度上试验区成了一些地区阻挠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

改革者成为反对改革的力量,这并不是危言耸听,1994年国内还曾开展过一场深圳经济特区要不要继续“特”下去的争论。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在其一份内部报告中认为,特区不能再“特”了,其主要依据是,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地方都不得享有法律和制度之外的经济特权,即使是经济特区也不能享有和保留经济特权。因此对于特区,他主张要么取消经济特区一地的优惠,要么就在全国推广特区的成功经验。

尽管当时胡鞍钢的说法引发了很多争议,但是在我看来,他的这个观点大致上都成立,今日深圳特区之经济地位,实际上是当年中央政府给予其特殊经济政策的结果,一旦将这些政策给予了其他地区,那么特区的成果就没有那么耀眼——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发开放浦东和本世纪对滨海新区开放后更是如此。从这个意义而言,作为特区的深圳,它有激励将这种特殊的经济政策局限在一地之内施行,而不是推广到全国。

或许是看到了这个局限,此次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采取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路径。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说,此次授权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更为重要的是,这次决定还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种表述在以往的“试验区”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8月10日,上海市长杨雄在出席“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海研讨会时透露,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上半年在上海调研时,曾三问上海市的主要领导,上海到底是要政策还是要改革?也正是如此,我们就可以理解自由贸易区的全称为何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而不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从这个意义而言,国务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并不是为上海一地而设,而是为整个中国的对外开放和行政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