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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如何安置?

2013-12-29曲华敏

经济 2013年11期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国家对复转军人的安置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从本期开始,《经济》杂志特开辟“复转军人”栏目,解读复转军人安置的相关政策,为自主创业的复转军人提供最新的政策信息,搭建公益平台。复转军人是一个有过特殊经历、经过军事化训练的群体,在人们心目中稍带一些“神秘”,受人们敬佩。本期,《经济》记者就带您一起走近复转军人,近距离地接触他们,这里有成功时的喜悦也有困难时的无助。

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

军人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都需要转业。但军人转业也要达到一定条件,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退出部队是“复员”,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退出部队是“转业”。从1952年开始,大批军官和士兵奉命转到各级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生产。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出台优惠政策 帮扶自主创业

近年来,复转军人安置越来越难,所以很多人选择了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其中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出台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造条件,安置地政府会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一般会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前培训 为转业提供技术支撑

从部队转业到地方,有一些人刚开始会有点不适应,为了更好地让复转军人更快地融入、适应地方工作,安置部门通常会对转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培训,不少于3个月。而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是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也有的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复转军人的安置工作整体来说还是不错的,但在安置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困难。随着地方就业压力的增加等因素,近年来,复转军人安置工作越来越难,不少复转军人选择创业,实践看来这是一个很好的出路。据了解,社会上很多成功人士不乏是复转军人,他们虽然离开了部队,但在部队历练的军人品格、坚定的信念和毅力,也被带到地方继续发扬光大,无论是在地方工作还是创业,他们都始终保持军人的风范和作风,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