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军律师答疑
2013-12-29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3年2期
1.学校给付的45万元经济资助款如何定性?
意外伤亡事件发生时,针对赔偿,应当明确两个概念,即损失的范围、过错的大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家长存在隐瞒孩子病情的过错,作为校方,在发现孩子出现不良症状的情况下,未能引起警觉,亦存在过错。学校对家长的赔偿数额原本可以由法院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判决,但私下学校和家长达成了协议,故学校给付的45万元经济资助款不能定性为赔偿款。这笔钱的性质被学校认为是对孩子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的精神抚慰金,故称为经济资助款。
2.郭静有没有资格分割这笔钱?
有。对经济资助款的具体划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继承pPrCbuSXNFmpAmuaCbp6MA==法》中“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基本原则。郭静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尽管郭静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仍是孩子的法定继承人,享受该笔钱款分割的权利。考虑到她没有尽抚养义务,应该少分。而继母王玲在与孩子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尽到了相应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继母也可作为孩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该笔钱款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