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需要规范的惩戒制度
2013-12-29史延虎
近年来,随着“师生平等”、“以人为本”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师生关系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凸显,与过去教师高高在上的传统师生关系相比,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但是,现在一些舆论大力宣传的“只有不合格的老师,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学生永远是对的”,“反对任何形式的批评和惩罚”就有失偏颇了。这些言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唯心的,可能会让教育走入误区。正如有文章说的,“在教育问题上,太过理想主义并非实事求是的态度”。
由于一味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所以一旦师生之间发生冲突,不管事情的起因如何,社会舆论的天平首先会倒向学生一方,而校方和教育主管部门也必须随之作出保护学生的姿态进而处罚教师。还有不少家长,一旦自己的孩子吃了亏,或是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找老师质问,甚至拿“我要到校长那里去告你”、“我要把一些事捅到新闻媒体上”等来威胁老师。学生上课扰乱课堂纪律,老师罚站;学生不做值日,老师罚其补做,在很多人看来也算体罚或变相体罚,会指责老师是“伤害学生心灵,侵犯学生权益”。家长一举报就说老师的师德不合格,教师动辄成为反面典型,遭到口诛笔伐,轻则向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重则受学生或家长殴打,甚至被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教师唯恐触碰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根高压线,工作如履薄冰,底气不足。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变得畏畏缩缩,不敢批评学生、惩戒学生,甚至不敢对学生说重话。面对难管的学生,许多教师为了息事宁人,只好选择放弃,有时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自然发展。长此以往,于教育何益?
如今的孩子难管、难教,也是不争的事实。“不管会出问题,管严了也会出问题”,这无形中给教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好多教师因严格管理而收不了场,实在是令人心寒又悲哀啊。作为一名教师,笔者不禁要问:我们该如何教育学生?
真正懂教育的人都知道,没有惩罚和批评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没有接受过惩罚的孩子也不会成长为能担当的社会人。尊重、赏识学生是必须的,但尊重不能走极端,赏识教育也不是万能的。赏识教育并不排斥惩戒教育,惩戒教育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对那些特别顽劣和常犯错误的学生一味地采取妥协的态度,实际上就是在纵容他们。正确、科学、艺术性地使用惩戒教育,对于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孩子的学习、认知、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的实践证明,光表扬不批评的教育导向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反而成了危害老师和学生及其家长关系的“隐形炸弹”。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教育中合理地运用惩戒,不仅没有过错,反而是教育工作者必须履行的职责。滥用惩罚肯定不对,但因投鼠忌器而放弃惩罚更不可取。如果教师总是一味地讨好和迁就学生,有了错误不予惩戒,反而被当作“上帝”一样顶礼膜拜,那还指望我们的教育培养出什么栋梁之才呢?
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职业地位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教师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的职业需要。但是我国现行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教育惩戒做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定》第27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特别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明确了班主任的批评权。虽然这些政策法规条文明文规定了教师拥有一定的惩戒权,但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导致教师具体拥有哪些惩戒权、惩戒的范围和原则是什么、如何限制教师滥用惩戒权等内容不够清晰,缺乏操作性。教师在遇到实际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在处理问题时仍然会无所适从。
老师们期盼出台比较科学、详尽的规范,对“适当方式”进一步细化,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的体罚,给教育惩罚一个法制的依据。规范可以规定惩戒的范畴,不仅指出老师具有哪些惩戒权利,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也要为教师管理惩戒学生制定一些规范,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样,教师在运用这个“尚方宝剑”时便能有个明确的“度”,也能使受教育者明白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违反了哪些规则,该受到哪些相应的惩罚,在接受批评教育时能抱个“理所当然”的心态。在这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经验。据媒体报道,美国的很多州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允许对学生实行教育惩戒,同时,各地区针对本地所有学生的在校行为规范、校纪管理均以此为依据。一些公立学校的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对学生的在校行为、学生在校的所有活动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学生在校行为规范详细列出了不同程度违纪的相应处罚,如,在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同时,明确指出以下行为不属于体罚之列:为了维护和控制秩序而采取的偶然的、轻微的、合理的身体接触或行为;采用合理的、必要的强制行为以平息混乱局面,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损害财物的学生驱逐出教室;制止学生采取自我伤害的必要行为;进行自卫和保护他人的必要行为。这些明确的规定排除了把任何身体接触都认为是体罚的可能性,从而使教师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必要的强制手段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另外,校规还具体阐述了学生在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针对其处罚行为的申诉权。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2006年4月,英国也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从此英国教师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新法生效后,教师获得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的权力,以及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或许,别国的经验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我们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教育必须要有惩戒。也许有人会担心,有了教育惩戒权学生会遭到老师的伤害,其实,惩戒与“以生为本”和“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等理念并不矛盾。有了教育惩戒的细则,也就有了可把握的尺度,不仅对未成年学生中的害群之马会有震慑和教育作用,对个别老师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也是一种制约。“有冬有春,方成气候。”我们只是希望在提倡赏识教育的同时,细化老师教育惩戒学生的权利,为老师科学育人提供依据和保障,既要使老师们在教育惩戒学生时“有所适从”,又要防止过度惩戒现象的发生,让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罚时合情、合理,也更合法。
我们呼唤惩戒教育的合理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