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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利益协调机制构建

2013-12-29马海龙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3期

[摘 要]京津冀区域总体竞争力不强、产业同构严重、发展失衡,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区域协调发展的进程缓慢。观念的及现行体制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非政府力量的薄弱,使得区域协调发展举步维艰。需要转变观念,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补偿机制以及利益协调保障机制,推动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产业同构;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3-0090-07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个较为成熟、规模较大的都市经济区。2011年,三大经济区生产总值占全国GDP总量的43.5%,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京津冀地区同属一个经济圈,地缘、人缘、业缘具有天然联系,但与长三角和珠三角相比,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进程缓慢。因此,需要探寻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一、京津冀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总体竞争力不强

改革开放以来,京津冀地区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从1996年到2010年,三地GDP的年均增长率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见图1)。天津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始终保持着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增长。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天津经济更是实现了领跑全国的高速增长,2011年GDP增速高达16.4%,位列全国第一,人均GDP达到85213元,跃居全国第一。

京津冀三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带动了整个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但与长三角地区相比,京津冀区域的竞争力明显较弱。从经济总量和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看,京津冀的经济总量和平均产出大约是长三角地区的二分之一;从人均GDP看,京津冀的人均GDP相当于长三角的77%。经济效益上有着明显的差距。

(二)产业同构化现象严重

从产业结构相似性系数看,北京与河北省产业结构相似性较低,产业结构差异明显;北京与天津相似性系数较高,达到0.85,产业同构现象仍然严重,在利高税高行业尤其如此,比如两市在汽车行业之间的竞争与重点建设仍没有缓解的趋势;天津与河北省相似性系数最高,达到0.9以上,产业同构化较为严重,而且仍有强化趋势。北京与河北省相似性系数较低(见表1)。

从工业结构看,京津作为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其产业同构现象有减缓趋势,但是京津产业合作格局也没有完全启动。京冀之间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较低,两地工业有着较大的整合空间。天津与河北省在制造业上竞争激烈。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和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天津同河北省的差异更多地体现在经济总量上,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也比较突出,难以形成层次分明的产业聚集。这一状况直接导致了资源难以在该地区范围内合理流动,限制了产业集聚效应的产生。

(三)非均衡的发展态势:发达的中心、落后的腹地

在百余公里的空间范围内,赫然耸立着京津两个世界级的大城市,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罕见的。这种独特的区位条件,为两个城市的各自发展和联合互动创造了优越的条件[1]。随着京津城市功能定位的明确,两市的经济集聚和人口集聚进一步加速,形成了像欧洲一样发达的双中心城市。两大中心城市经济发达,2011年人均GDP均超过8万元,按年平均汇率(1美元=6.45人民币)计算,折合1.2万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标准,京津两市均已达到富裕国家水平。京津两市经济总量占整个地区的53%,是整个地区的经济中心,成为京津冀区域的经济高地。

作为经济腹地的河北省,除了唐山市的人均GDP达到71354元,其他地区的人均GDP均在40000元以下,与发达的中心(人均GDP超过80000元)相比,经济腹地的发展明显落后,经济中心与经济腹地形成了两极分化的发展态势。

京津冀区域城乡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与其外围中小城镇及区域rH6HGSYg7j9fffUJPwobZw==腹地在发展水平或发展阶段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在京津冀区域,河北省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进出口总额等方面的指标都远低于京津两市。从总体上看,京津经济密度大大高于周边地区,环绕京津的河北省经济明显落后,形成了以京津两市为中心、外围城市明显落后的圈层式的经济分布。分市县来看,各个地区的经济中心都是其政治中心所在的城市,河北省的11个地级市的经济密度都明显高于其周围地区,形成了以地级市为中心的中心——外围发展格局。

二、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落后观念的制约

1.区域观念的越位与错位

无论是从政府层面来讲,还是从市场、社会公众层面看,传统的政府管理观念都是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办了一切事务,由于惯性的影响,政府理所当然地认为应该管理所有的事务,虽然市场的发育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局面有所缓解,但是民众、社会仍然对政府有着深厚的依赖情结,无法摆脱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管理一切事务的束缚。京津冀地区是国家首都所在地,政府的影响更是无处不在,更加强化了政府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和社会的发育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市场和社会缺乏治理意识,治理的能力很难得到发展和提高。因此,在京津冀的区域合作中,一直是政府主导,由政府来协调一切事务,市场和社会公众缺位于区域合作。

由于区域观念的缺乏,行政区的观念深入人心,行政区经济的影响作用强大。新区域主义认为,区域是开放的网络系统,其边界是动态变化的。而行政区正好相反,行政区是封闭的垂直系统,边界固定。在行政区观念的影响下,京津冀三地的发展都是以本地区为主,迄今京津冀地区仍然没有形成总体区域规划。中心城市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增强经济集聚功能,对如何发挥经济辐射功能、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关注不够,有关政府部门在考虑发展规划、产业调整、企业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时,仍局限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着眼区域发展全局来审视各自发展规划的意识明显滞后。

在行政区区域观念的指导下,地方本位主义思想泛滥。各地都从本地利益出发考虑是否合作与合作的态度,如果一方利益小于合作前收益,就有可能采取抵制态度。只有在双方收益同时提高的情况下,双方才可能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争夺地方经济利益”是影响京津冀区域治理的基本矛盾和核心问题[2]。近年来京津冀三方的合作基本停留在县区、企业、民间合作为主的水平上,跨省、市的区域合作项目很少,区域治理仍然停留在会谈和磋商层面。京津冀依然是三方独立的行政区的现实,决定了三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只是把其他利益主体和整体区域利益作为影响自己利益实现的原因而不是行动目标来考虑,区域经济目标的实现仍然受到行政区目标的制约。

2.京津冀三地观念的错位

北京:保障首都、服务首都——理所应当

计划经济时期,在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主导下,北京作为国家的首都,其他地区和城市都要确保首都的发展。长期以来,这种观念深入人心,随着北京由消费城市向生产城市发展,河北省和天津都在中央政府的协调下做出了牺牲和妥协。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与天津和河北省在水资源、机场、港口、产业布局等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竞争。城市的集聚功能固然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是作为首都的北京仍具有了先天的优势。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河北省一直无偿向北京供水,而北京也理所应当地享受着。北京利用其强大的政治优势,在京津冀区域占据着主动,作为大家庭的“长子”,兄弟省市理应扶持。这种观念使得北京在区域合作中高高在上,加速了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集聚,同时又利用地位优势确保地方利益不致外溢。在区域合作中,北京最关心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他问题不是其考虑的重点。作为事实上的经济中心,北京对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显然没有充分发挥,严重制约了整个区域的发展。

天津:仰视与俯瞰——争字当先

近代以来,天津一直是我国北方的经济中心。建国以前,是仅次于上海的全国第二大工商业城市。建国以后,随着北京由消费型城市向生产型城市的转变,天津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全国的地位陡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沿海开发开放战略,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天津在从轻工业城市向重工业主导的城市转变中,不可避免地在诸多领域和北京、河北省展开了竞争。作为大家庭的“次子”,在与北京的竞争中天津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作为直辖市,在与河北省的竞争中总是处于有利地位。2006年以来,随着京津两市城市功能定位的明确,天津开始摆脱北京的“阴影”,迎来了快速的发展,经济增长一直位居全国前列。京津之间经济中心的争夺有所缓解,但在金融中心等其他领域的竞争仍在延续。

目前,津冀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竞争的焦点集中在港口上。在河北省至天津640公里长的海岸线上,从北到南依次分布着秦皇岛、唐山、天津、黄骅四个大港口,随着黄骅港定位于“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港口、环京津、环渤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和隆起带”,黄骅港开始了从单一煤炭港升级为综合大港的转变,四大港口之间在煤炭、矿石领域的争夺将更加激烈。除此之外,天津滨海新区和沧州渤海新区的重化工的争夺也拉开了大幕。如果津冀之间不能实现错位发展,新一轮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将会严重损害区域协调发展。

河北:服务京津——等靠要

长期以来,河北一直被自主发展还是借力京津、环渤海还是环京津的战略困扰。从历史上看,首都周围地区成为京畿,承担支援和服务首都的重要职能。新中国成立以后,作为畿辅的河北省一直承担着服务京津的重任,稳定与发展一直是河北省需要直面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河北省的发展陷入了长期的争论和犹疑之中,从“一线两厢”战略的提出到“两环(环京津、环渤海)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河北省一直寄望于京津冀合作,期望承接京津产业的转移,借力京津的发展实现自身经济社会的飞跃。在这种等靠要的观念指导下,河北省发展战略的选择取决于京津竞合关系的变迁,如何处理与京津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影响其发展战略变迁的最重要的因素。直到2011年国务院批准《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后,河北省又转为向海发展的战略。

在京、津、冀、中央“三地四方”复杂博弈格局中,无论是天津还是河北省,都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天津和河北省回归自我主导的发展战略是必然的选择。京津冀经济圈之所以没有像珠三角、长三角那样真正形成,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京津冀地区多年来的“不平等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自为政”。为了保障首都建设,环京津地区的资源几乎都是优先甚至无偿供应北京,同时还肩负着保卫“首都环境”的“光荣使命”。北京与其周边地区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正是“空吸效应”的“始作俑者”[3]。北京将自己的饼越摊越大,而周边的津冀地区却陷入了等靠要的泥潭,难以形成自主发展的勇气与动力。

(二)现行体制的制约

政府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对利益的争夺,尤其是对经济利益的争夺。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受到体制因素的深层影响。

1.行政管理体制(纵向系统)与区域经济运行(横向联系)的矛盾

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心在经济方面,这为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动力。现阶段各地政府的主体功能是发展经济,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是衡量各级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在经济业绩优位或者说GDP标准崇拜的评价体系中,GDP增长率、吸引外资数量等指标成为评价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这无疑会促使地方政府竭尽全力争抢投资,特别是利税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争项目、争资金也就成为地方政府竞争的主旋律。如天津和河北省对百万吨乙烯项目、生态城项目的争夺就是典型的例证。

行政层级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垂直运行系统,而区域经济的运行是以区域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为动力发生的,横向运行系统受到纵向运行系统的刚性约束也就产生了“行政区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有其客观的内在联系,由此形成的经济区域边界与行政区域边界是不同的,但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制定的,各地都以自己的行政管辖区域为边界,以自己所辖疆界内部利益(更多的是可见的短期利益)最大化为中心进行经济布局。京津冀三地的规划很难衔接,规划的各自为政导致了产业布局同构、重复建设等问题的产生。

在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在强烈追求自身利益和辖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往往会选择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梯度转移理论,当一个地区的商务成本过高时,企业就会选择迁移到成本较低的地区,即从高梯度地区转移到低梯度地区,这种转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在京津冀区域,这种转移就要受到影响。“北京市要迁出一个厂得市常委会、市政府常务办公会研究通过,市长签字后才能迁走。”[4]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构筑各种壁垒,干预要素、资源、人才的自由流动。

2.财税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动机

财税体制对政府间关系和政府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到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的包干体制增强了地方财政的相对独立性[5]。财政包干体制采取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对一谈判的方式,地方政府征收的税越多,可以提留的就越多,这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积极性。“分灶吃饭”对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引导有偏差,客观上成为当时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地方政府投资膨胀、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结构失衡、资源配置扭曲等问题的潜在原因。如天津与北京在汽车行业的分割,河北省农产品进入北京的质检障碍等皆源于此。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关键内容是以构建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来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关系,财税体制开始进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轨道。分税制改革使中央政府对全国财政的调控力度大大增强,同时也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促使地方政府抓项目、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企业的流动意味着GDP和税收的流动,导致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也有了动力。

可见,我国现行财税体制在调动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促使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客观上催生了行政分割、市场封锁、产业同构等问题的发生。

(三)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

1.中央层面的制度供给不足

从中央层面看,区域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与政策监督、评估机制。我国的区域政策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成为普遍现象,这是影响京津冀区域治理的大环境因素。

2.地方层面的协调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从京津冀层面来看,近年来三方互访、多方协商不断增加,但一直没有建立起一套正式的高层领导磋商机制,未能就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治理等战略性合作问题进行深入磋商并付诸行动,未能在寻求有关各方利益结合点及合作切入点上取得重大突破。2004年达成的“廊坊共识”提出了建立定期会议机制,但会议之后就再无下文。1986年建立的环渤海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议,是目前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机制,虽然成员已扩大到41个,也形成了定期会议制度,但环渤海地跨五省二市,区域范围极为广阔,仅靠每年召开一次的市长联席会议来推动区域合作显得推动力不足。更为重要的是,北京至今仍然不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缺少了北京的参与,该组织在推进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也难以发挥效用。

京津冀三方在许多领域存在分歧,难以形成合力。多年来京津冀三方开展了纷繁复杂的会谈,各种官民论坛也不断举办,但时至今日,京津冀依旧是“京”、“津”、“冀”。在行政区经济运行的惯性作用下,三地之间虽有合作的愿望,但缺乏一种合作的机制,陷入了“共识多、行动少”的尴尬境地。自主性的协调机制难以建立,而在中央政府层面也没有一个协调组织,京津冀三地的竞争始终大于合作,造成了严重的内耗。

(四)非政府力量发展薄弱

在一个分散化、多中心的区域体系中,单一的政府很难有效应对区域性挑战,承担所有公共服务提供的功能,因此需要非政府力量即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参与。

京津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于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场力量发育落后。京津冀地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其经济行为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强,促使不同行政区划往往首先考虑本行政区的利益最大化,跨地区产业重组受到制约,区域内行政经济的负面效应更为显著。区域内的非国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民营经济发展缓慢,其力量还不足以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难以在区域市场内合理流动和配置。因此,以市场为主导的区域合作发展缓慢。

公民社会力量的强大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存在的领域,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京津冀区域由于特殊的地位,政府组织力量十分强大,政治敏锐性较强,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发育和公民的参与,政府的态度非常谨慎,因而缺乏扶持其发育的积极性和动力,导致京津冀地区各种社会团体的发育相对落后。社会组织发育不足、能力欠缺,难以参与到各种区域合作事务中,无法承担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职能。缺少了社会公众的参与,京津冀区域的协调发展也步履维艰。

三、对策建议: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转变观念,树立新的区域发展观

首先,要正确认识政府的职能。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实现政府归位。其次,要跳出行政区观念的束缚,树立经济区域的观念。经济区域是动态发展变化的,与行政区的固定界限并不必然一致。在传统行政区观念下,地方政府视本辖区地方利益和意愿表达、维护和实现为根本,在区域合作中实行地方本位主义;而新区域主义观念则强调区域的开放性、整体性,强调区域各方的一致行动,以实现共赢为总体目标。最后,破除地方本位主义,切实融入区域发展。区域各利益主体要树立开放合作的理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摒弃只有共识、没有实际行动的固有做法。“空谈误国,实干兴邦”,采取切实行动,主动融入区域治理体系之中,共同推动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

(二)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分层化,利益需求也日渐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很容易激化矛盾。推进京津冀区域的合作,必须建立利益表达机制,既能确保所有地方政府能够表达其利益诉求,更应使市场和社会等非政府力量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愿。

京津冀区域现有的松散型协调机制只能形成原则性的“共识”,很难有效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必须搭建区域内利益相关方利益表达的平台。由于京津冀区域的特殊性,这一平台的构建必然是以政府为主导。首先,应建立政府间协商平台,从以往的双边会晤改为多边协商,从松散型的会谈改为制度化的安排。需要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国家发改委牵头、各行政区行政长官参加的京津冀区域省市长联席会,专门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一体化的战略决策。在中央政府推动下、自上而下地搭建政府间协调平台,确保京津冀三方都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次,建立职能部门协商平台以及市——区协商平台,推动落实高层会谈成果,合力改善区域内的政策、制度和服务环境,建设相互衔接、规范协调、高效运转的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引导、推动三地企业和行业组织开展区域合作,从而形成省级、部门级、地市级等多层次的协商体系。最后,区域协调发展离不开企业、居民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只有多方认可的决策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因此,还需要构建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在内的协商平台,建立多层次的网络协调体系,确保区域内利益相关方都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构建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

目前,京津冀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在参与主体上,以各级政府为主,企业、居民、非政府组织较少;在手段途径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协调、第三方协调和法律协调较少;在协调形式上,以政府双边协调为主,缺乏京津冀三方协调,在协调效果上缺乏效率。

利益分配机制强调地区之间既竞争又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利益的地区分享。构建和谐的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各主体的利益诉求,规范各主体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分配行为,防止利益分配不公[6]。京津冀利益分配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构建:在组织形式上,构建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相互连接的网络结构,形成多中心的网络协调结构;在制度层面上,构建以共识、信任、协商为基础的伙伴关系;在治理机制上,由以行政协调为主的科层制形式转向以行政主导、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在治理结构上,构建开放、透明的广泛参与渠道,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制度化参与区域治理的通道。

(四)构建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

区域非均衡发展是区域发展的常态,区域决策的执行往往可能使某些地方利益受损,应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手段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以保护参与各方的利益,强化区域的整体观念,保障区域治理机制的顺畅。目前,京津冀区域的补偿机制主要针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两个方面。应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或奖励,对因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保护而受到损害的人群进行补偿,以激励市场主体自觉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7]。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

政府补偿,由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外部性及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等因素,单个经济主体在许多领域和场合根本无法补偿,政府补偿特别重要。政府补偿是指通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实施流域范围内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横向转移纵向化的补偿支付体系。北京与张家口市和承德市已经就扶贫展开了各种形式的补偿和援助,但是这种机制需要继续深化,扩大补偿范围,创新补偿机制,使补偿机制制度化。二是

市场补偿。市场补偿是指在政府的引导下实现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之间自愿协商的补偿。2005年1月6日,我国首例城市水权交易在浙江省义乌市正式“交货”。东阳与义乌两个县级市之间的水权交易,打破了“指令用水、行政划拨”的旧模式,建立了跨越城市的水权市场,通过平等、协商的市场机制达成交易,证明了市场机制是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该项交易具有更加重要的治理意义,代表了我国资源治理模式的一种新范式,为我国地区之间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交易提供了一条新思路[8](P77)。但在京津冀区域,这样的流域生态补偿还缺乏先例,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的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因此急需建立新的资源交易体系,通过市场手段解决许多重大区域问6vGXErrLMgSFhCs7r+8shA==题。

产业利益补偿机制通过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制度来进行,通过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形式对地方利益进行再分配,对地方政府进行补偿,从而使地方利益的分配达到比较公平的状态。

(五)构建利益协调的保障机制

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区域性组织、区域性规划、政府间协议等都是新时期区域协调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而这方面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定位。此外,利益协调机制受到现行体制的制约,如财税体制、规划体制、官员绩效考核升迁体制等都对推进区域协调有着很大的阻碍,因此需要积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破阻碍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障碍。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培育中介组织,引导社会或民间力量参与区域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非政府组织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冯之浚.天津分担北京职能的重大意义[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08-20.

[2]张淑莲.基于合作博弈的京津冀区域经济协作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3]彭兴庭.平等才是京津冀合作的通行证[N].中国保险报,2006-05-31.

[4]李 博.河北正因为靠着京津才发展落后[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11-28.

[5]闫 坤,崔 潮.我国近现代财政体制演进轨迹及其现实框架[J].改革,2012,(4).

[6]保建云.中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地方利益均衡与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8,(1).

[7]刘桂环,张惠远,万 军,等.京津冀北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4).

[8]连玉明,武建忠.中国政府创新案例[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