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013-12-29杨发军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自其建立以来备受关注,但对于其独立性存在较多的质疑。当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如何保持其独立性,并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从而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118-02
一、引言
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的颁布是最初独立董事产生的标志,其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01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目的主要是增加公司内部董事及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进而减少其行为,以此来达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独立董事主要是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的监督,而且是主动规制性的监督,并参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的制定,从而确保公司的治理机制正常运转。由此可见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初衷,但实务中独立董事的“不独立”已受到多方诟病,本文就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简单阐述一下笔者的看法。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
独立董事之所以“独立”,是因为其自身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任职的上市公司影响,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独立董事的“不独立”,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选举产生的时候可能是独立的,但在任职期间因为工作上的关系会和公司管理层达成一些默契,进而影响了其“独立”的持续性。也有些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产生就存在先天的不足。此外还有资格问题,薪酬问题,任期问题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都在某些方面或多或少的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 制度的不完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独立董事产生程序。很显然,该条款将独立董事选举的主导权甚至决定权交给了控股股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独立董事和控股股东之间的亲密度,有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对自身立场的错误认识,进而依附大股东。
2 专业性的不足
“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学术教育界和企业界的知名人士以及一些社会名流,他们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用在上市公司身上,况且还有身兼数职的情况,这就很难对上市公司有全面的了解,也就很难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且专家学者可能缺乏必要的管理实践经验,企业家也会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独立董事附和大股东的现象。
3 薪酬的矛盾
实证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报酬存在过高和不足两种情况。一方面,一部分上市公司给予独立董事的薪酬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与之相对应的是独立董事仅仅出席数天的董事会,这就是其全部的工作。况且报酬由上市公司支付,在这样的经济利益关系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很难保证。另一方面,有部分独立董事没有任何薪酬或者只有一些象征性的薪酬,只发车马费,如此这部分独立董事就会因为缺乏相应激励,而选择让别人代理参加,甚至不参加董事会等不尽责的事情发生,这也是导致独立董事失去独立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4 任职期间的矛盾
任职期间的矛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职时间长短的矛盾,二是独立董事兼职数量多少的问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年限会和其独立性之间存在矛盾。独立董事任职时间短,无法深入了解所任职的企业,其发表的独立意见可能不具备相关价值。与之矛盾的是如果独立董事任职时间长,虽然增进了对公司的市场和经营的认知和了解,这样就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但是一段时间的共事相处,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之间会产生一些默契,建立的一定的友谊,从而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那么独立董事的的独立性就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从这方面讲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必要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是独立董事兼职的问题,在我国,独立董事本身就有特定的职业或工作,作为独立董事是很多独立董事的兼职,也因为这个原因有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同时身兼数个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而独立董事在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也就非常有限,也就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虽然独立董事可以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得到想要的数据和文件,但是单纯的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不能全方位地描述公司的经营状况。独立董事们兼职精力有限,若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过多,将会削弱独立董事的执业效率和水平,而且兼职公司过,同时多也会增加商业机密泄露和不当竞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三、改进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建议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从2001年到今天,刚刚走过十一个年头,其制度本身还存在着很大的完善空间,也因其产生的特殊经济环境和背景,要改进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可虑各种相关因素,不能一蹴而就。许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出发提供了很多建议和措施。
1 改变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聘机制。原有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适当放低提名的门槛,公开完整的候选人信息,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职业化,组建一个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性质的独立董事协会,由协会来组织独立董事的筛选和聘用,并对独立董事的执业技能进行测试和考评,对其执业素养进行监督。通过协会与公司的沟通,向公司提供合格的执业独立董事名单供企业选择,相应的因为协会的第三方特性,保证了独立董事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监督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独立董事也会考虑到自己作为独立董事核心价值:声誉,从而增强自律性。
2 改变物质奖励的方式。物质奖励的改变首先是报酬制度的改变,现实中的独立董事的报酬由任职的公司直接予以支付,即便报酬全部以津贴的形式发放,也无法避免控股股东作为发放的主体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在此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来进行,也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基金来完成对独立董事的津贴支付。这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的影响。而且,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津贴支付应该及时准确的对社会公布,从而实现多方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3 完善相关处罚措施。从处罚的措施来看,目前交易所的职能是进行公开谴责,没有罚款的权利,也没有诉讼的权利,目前公开谴责最为常见,占处罚总数的64%,警告占32%,罚款主要是证监会罚款,罚款的区间是3-5万。总的来看,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对有些独立董事的职业过错、违规兼任等的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罚措施不够明确细致,因此在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后续完善时,应该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且对于确属独立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不予以通过执业保险救济的途径加以解决,而要相关独立董事当事人自行承担,以切实体现独立董事职业责任制度的威慑性。
(责任编辑: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