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如何理论联系实际
2013-12-29陈艳艳
摘要: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进行教学内容设计,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效果,避免单纯理论讲解的弊端。税法的第一个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这需要老师在税法教材内容滞后的约束下,在教学内容中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革。税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老师应该将各种生活实例与各个章节内容相结合。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教师应在教学中通过某种经济行为将各章节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关键词:理论联系实际;税法变革;生活实例;综合分析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215-02
一、税法课程教学概述
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课程。其内容涵盖非常广泛,既包括近20个税收实体法,又包括税收程序法(李晓红、谢晓燕,2010)。税法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但是在高等院校的教学中,税法课程只是单纯的理论讲学,无法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学生只能在后期到企业或事务所实习才能真正接触到税法实践)。单纯的理论讲学存在以下几个弊端:(1)税法法律条文显得晦涩难懂,学生难以理解;(2)税法显得枯燥无味,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不少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候采取死记硬背方式,不求甚解,考试结束后忘记得一干二净(蔡博、朱晓丹,2011)。
在无法提供实践机会的约束下,要避免纯粹的理论讲学,任课老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税法条文是晦涩难懂、枯燥无味的,但是将法条放到一个个具体的经济生活例子中,它会变得鲜明立体,既能够让学生更好理解法条内涵,也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这也能帮助学生在后期的实习或将来工作中更快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设计相应的教学内容,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标。税法的第一大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这需要任课老师在税法教材内容滞后的约束下,在教学内容中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化。税法的第二大特点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任课老师应该充分发挥税法这一特点,将各种各样的生活实例与各个章节内容结合一起讲授。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某种经济行为有意识地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下面,本文将对如何根据税法的三大特点设计教学内容,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展开论述。
二、教学内容设计
(一)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革
税法的第一个特点是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之中。会计学的其他专业必修课,例如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在一定阶段内基本不会发生变化。然而,近年来税法几乎在每一年都有某个实体法发生重大变化。这导致税法课程的教材与当今的税法实践脱钩。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许多老师会选择当年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教材,或者其他税法教材。即使是CPA税法辅导教材一年一编,也会存在一些滞后性;而其他的税法教材很多是几年前所编制,很难跟上税法日新月异的变化。
以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为例,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2013年4月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这是一次重大的税法改革,从部分行业的试点到全国实施前后历时1年半。然而,2013年及以前的教材还是沿用改革前的内容,估计CPA税法教材最快在2014年会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为了弥补税法教材的滞后性,任课老师应该在课题教学中紧密联系营业税的变化。我们可以在营业税这一章节中增加营改增的内容介绍,或者要求学生对某一实体法的新变化进行案例分析。
除了营改增这种涉及面很广的重大改革,近年来也有部分实体法出现小范围改革。例如,2010年以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0年开始,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的趋势,国务院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实施房产税改革,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也需要缴纳房产税。又如,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酬所得改革,税率由九级变为七级,起征点也有较大幅度上升。再如,2013年3月出台的“新国五条”,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严格执行差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再采用以前对转让收入1%~3%的幅度核定征税。这些实体法的新变化都无法在税法教材中马上得到反映,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讲授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章节中向学生作特别介绍,紧密联系当今的税法变化。
(二)将生活实例与知识点相结合
税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然而不少任课老师在课题教授时只会照本宣科,空洞地讲授理论知识,导致学生对税法学习缺乏兴趣。他们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考试结束后知识全部“还给老师”,这样的教学效果是差强人意的。如果任课老师能够在课题讲授时充分发挥税法的特点,将实体法要点与生活实例相结合,在培养学习兴趣、增加会计的感性认识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学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例如,在讲授增值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照片,向他们讲述企业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等造假事件,可以使得学生充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以及需要严格管理的原因。在讲授消费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播放消费者热衷香港或海外代购护肤品等奢侈品的视频,学生更加清楚了解到:国内进口奢侈品的价格中,一半甚至更多的比例为进口环节所需缴纳的关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讲授关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引用海关对个人从香港携带iPad等电子产品征收20%关税等例子,加深学生对关税的理解。在讲授契税章节,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讲解以下例子或播放相关视频:2011年由于新《婚姻法》出台,许多夫妇争先恐后地去房管所加名字,原来只写一人名字的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然而原有的契税法规对这种新情况没有响应的规定,导致各地税局有的对此征收契税,引发公众强烈的不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才正式规定这种加名行为无须缴纳契税。在讲授企业所得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展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表和各类分表,这样学生可以更好地将所得税的各类规定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结合起来学习,效果会更为显著。在讲授个人所得税章节时,任课老师可以向学生讲解工资薪金改革前各方围绕最低起征点的激烈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法制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任课老师在讲授实体法的每个章节时,都可以将其中枯燥的法律条文与丰富多彩的经济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投入到税法的学习之中。
(三)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
税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实体法并非孤立,而是一个有机结合体。在各类税法教材中,基本都是按照各个实体法以此介绍,首先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然后是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类财产税,最后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教材中。各个实体法是彼此孤立的;然而在现实中,某个经济行为会涉及多个税种。不少学生在学完税法之后,并不清楚某个经济行为到底要缴纳几种税。由于学生是初学者,也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为了使得学生将所学的各种实体法有机结合起来,这需要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识地将各章节知识综合分析,或者引导学生在学习后面章节时,回想前面章节与此相关的内容。
例如,个人出租房子这一常见的经济行为,到底需要缴纳几种税?税率分别是多少?(1)出租房子作为服务业,需要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2)按营业税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的为5%)和3%的教育费附加;(3)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4)租金收入扣除20%的费用,扣除前面所缴纳的各种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子的经济行为,按照现有的税法规定,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五种税费。经过任课老师的综合分析后,学生会对相应的知识点有着更加深入的理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会觉得看身边的人出租房子,并没有缴纳那么多税,感觉书本所学和自己感知的现实情况有所差距。任课老师需要指出,由于个人作为纳税人,是极其分散且无法有效管理(与企业不同),因此现实中大部分个人出租房子都是偷税漏税的。通过这样的讲解,学生也会了解到税法原理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
又如,任课老师在讲授关税章节时,可以将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结合起来。从境外进口物品,首先需要缴纳关税,然后再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讲授资源税章节时,可将资源税与增值税结合起来。它们的结合点包括:(1)缴纳资源税的货物都缴纳增值税;(2)缴纳资源税的原煤原矿除天然气用13%税率之外,在征收增值税时适用17%的基本税率;(3)资源改变原始状态之后生产的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在计算增值税时也用13%的低税率。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任课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不断的跨章节归纳总结,或者引导学生做类似的总结,才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刻理解税法的各章节是一个统一体,而非零散孤立的。
三、结论
如何进行会计教学,如何培养具有未来竞争力的会计人才,一直都是会计教育者不断思索和实践的问题(牟小容,2009)。长期以来,税法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任课老师较为关注理论教学,而忽略了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根据税法本身的特点展开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抽象的税法条文变动生动立体,这将是税法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从笔者开展的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来看,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效果较为理想,许多学生表示税法并没有他们之前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呆板。
在开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实践中,任课老师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手段。这包括图片展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税法专用文档,播放各种税法影响经济生活、税法变革大讨论等相关视频,组织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对近期税法热点进行案例分析等,这些教学手段都能够很好地加强学生对于税法的感性认识与理解。
在税法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其中的方法与途径很多,笔者所列举的三种方法只是笔者在自身税法教学中的一些体会。未来的税法教学改革,需要更多的任课老师从自身教学中总结经验,共献良策。
参考文献:
[1]蔡博,朱晓丹,复议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J]北方经贸,2011,(9):85-85
[2]李晓红,谢晓燕,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2010,(10):122-122
[3]牟小容,会计学原理课外教学实践与思考[J],财会通讯,2008,(10):29-31
(责任编辑: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