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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剩男剩女”要受严惩

2013-12-29倪方六

今日文摘 2013年3期

中国古代是“早婚国家”,特别是女性的结婚年龄普遍较低。早的11岁就结婚了。据《梁书·张缅传》和《周书·城冀传》,梁高祖第4个女儿富阳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儿平原公主都是11岁出嫁的。

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标准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有异,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

为解决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问题,有不少朝代采取强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晋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嫁人,否则官府要强行给她找对象。《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岁了,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那地方官府就要给她找老公,逼其强行嫁人。

到了南北朝时,还出现了女孩适龄不出嫁算犯法的规定,不及时出嫁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这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