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错人,放了就完事了吗
2013-12-27
许某在下夜班途中,被民警以调查案件为由带到派出所,让他交代盗窃某家的经过。但许某确实没做过这种违法的事,无从说起。于是警方对他询问了整整一个晚上,直到第二天中午才无罪放出。因为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风言风语,使许某的名誉受到很大损害。请问,出了这种事,许某该怎么办?
许某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派出所要求国家赔偿。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乘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向谁索赔
柳某乘坐出租车,出租车与大货车发生碰撞,柳某受伤,前后花去医药费3000元。经交警现场勘察,大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柳某不负责任。柳某伤愈后,向出租车公司提出索赔,出租车公司只愿承担小部分费用,大部分让其向大货车一方索赔,请问柳某应向谁索赔?
本案中,柳某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出租车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案外人货车司机肇事所引起的,因此要求柳某向货车车主索要赔偿的说法,因交通事故本身与客运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柳某与肇事货车车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该把它加入在本案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来处理。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柳某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结果,向货车车主进行追偿。
离婚后约定轮流抚养孩子是否合法
张先生和宋女士协议离婚,由于二人对女儿贝贝都十分疼爱,都希望孩子由自己抚养。于是二人协议,贝贝按月轮流和爸爸妈妈生活,贝贝也愿意接受这种生活方式。但爷爷奶奶说贝贝是张家的孩子,应在张家生活,宋女士没理由“夺走”另一半抚养权。请问,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因此,只要有利孩子成长,离婚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本案中,贝贝愿意和爸爸妈妈轮流住,这有利于孩子与父母接触,不至于缺失父爱或母爱,最大限度保护了贝贝的身心健康。张先生和宋女士协议轮流抚养女儿既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生育保险不再限户籍
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于2012年11月21日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具体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同时,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生育费用,用人单位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考虑到企业负担,意见稿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
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其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此次覆盖范围的扩大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