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基础术语混用或替代引发的思考
2013-12-27何流
何 流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 100029)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伴随而来的是与公约有关的一些术语被引入文物行业,其中有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此后,随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热潮,以及每年“文化遗产日”的推动,使“文化遗产”一词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在官方文件中以及各类报刊中时有混用或替代“文物”这一术语的现象。因此,研究这些术语的形成与命名、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与文物领域现有术语的关系至关重要。
“文物”是文物行业的基础术语,其内涵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1]。在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则是采用外延对“文物”进行定义,“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第三条明确了“文物”的分类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2]。在中文语境中,“文化遗产”原本并不是一个固定词,它是由“文化”和“遗产”两个词组成。文化,《辞源》释为“文治和教化,今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特指社会意识形态”[3]。遗产,《辞源》未收入,《辞海》释为“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债权。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4]。因此,“文化遗产”本义应是注重意识形态方面的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公约中对“文化遗产”定义则为,“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5]。在此,“文化遗产”从一般词转化为文物行业的专用术语,可以发现这里“文化遗产”转而指向物的方面,而且它只与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中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范围重合,这样来看“文化遗产”与“文物”的混用和替代就存在问题了。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方语言包括中文,从法理上讲,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地位和同样法律效力,不存在某个文本翻译自另一文本,但从定义描述的内容来看,中文本完全可以使用术语“不可移动文物”,而其却借用”文化遗产”一词,说明它某种程度上应该是来自英文版本cultural heritage的直译。
随着概念的发展,cultural heritage(文化遗产)又细分为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文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而“物质文化遗产”则事实上继承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定义,也就是“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这两个术语在概念上有一定的重合。那么“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也译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朗文当代英语词典》解释tangible的词源来自16世纪的拉丁语tangere,意为触摸,现释为有形的、实体的、可触摸的,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有形文化遗产”。所以,“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直译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应该另有出处。“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看作“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文化人类学专用术语。“物质文化概念在牛津英文大辞典中的最初出现是1843年, 引用的是美国早期历史学家普莱斯哥特(William H Prescott) 描述墨西哥‘物质文明’的概念。普莱斯哥特在描述西班牙16世纪对于南美的征服历史时, 使用了‘物质文化’这个词。他所依据的证物并不是语言文字, 而是墨西哥和秘鲁的印第安人和其他当地人的古老文明器皿和艺术品上的造型和条纹。”[6]实际上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就开始多方面地研究历史和文化,特别是考古学的兴起,使对古代文化的研究突飞猛进。其起始阶段必然是对考古发现的器物的研究,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等命名都是这种“物质文化”的烙印。随着对文化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将文化进行多层次的分析,马林诺夫斯基在其《文化论》中将文化分成物质文化、社会组织、精神方面三个层次,基本上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7]。“物质文化”的认识随考古学传入我国,成为我国考古工作的重要研究内容,“物质文化”以文物为基础,研究文物反映出来的文化现象,也成为人们对文物认识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台湾出版的《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人类学》中就列出了“物质文化”条[8]。应该是“物质文化”与“文物”的必然联系,促使采用了“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同时在形式上与对应的英文术语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持一致。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从英文的字面到意义都是合乎英语民族习惯的。在中文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物质文化遗产”的反义词,从语言逻辑学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但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就存在问题了。我们知道,在哲学中物质(matter)的对立面是意识或精神,这是哲学的最基础概念,那么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应是“精神文化遗产”。再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5]。从这个定义来看,其内容均属于精神层面,那为什么不选用“精神文化遗产”,而选用拗口且不合乎人们认识和语言习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众所周知,在精神层面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是世界观。毫无疑问,如人们耳熟能详的东方儒家学说、西方亚里士多德学说都是光辉灿烂的人类重要文化遗产,而且至今还有深远的影响。但这些如此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显然都没有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也根本不在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任何一项公约或政策都是经过所有缔约成员国协商而成的,各个成员国的意识形态差距很大,若将意识形态引入公约,必然难于达成缔约,也就无法实现其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目标。而且,从广义来说,自然科学知识也是文化范畴,若把自然科学知识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比比皆是。因此,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不过是按英语构词法顺势而为,并不符合中国语言习惯。
针对术语“物质文化遗产”所指向的概念,中国早有广为人知的“文物”术语。“文物”是中国特有的术语,它从古代的古物、古董(骨董),近代的古玩、古物、古迹,到现代的文物,是经过上千年发展形成的,其概念涵盖古器物、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综合内容,而且“文物”术语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定的。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内涵与中国传统民俗文化概念内涵基本一样,而从字面意义上“民俗文化”更加准确。由此可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内涵上并没有特殊内容,而是我们自古就有的“文物”和“民俗文化”的术语再造,其深层原因是英语在国际上的强势地位,使得在国际文件的生成中,英文文本或多或少地影响其他语种的文本,而我们为了与国际接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态势。可以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类似的东西方概念的冲突还会发生,如何在国际化的背景下维护中华文化,保护我们特有的中文概念对我们来说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6.
[3]辞源修订组.辞源(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357.
[4]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059.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0-71, 229.
[6]孟悦.什么是“物质”及其文化?[J].国外理论动态,2008(1):68.
[7]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4-10.
[8]王云五.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人类学 [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