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领域英文符号PM2.5 中文名称的建议
2013-12-27潘本锋
潘本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 100012)
2010 年11 月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思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思见,该征求思见稿第一次尝试将PM2.5列人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过当时考虑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PM2.5标准的时机尚未成熟,仅在附录中规定了PM2.5浓度的参考限值,并未将PM2.5纳人必测项目,但却是中国第一次在环境标准中正式提出PM2.5这一概念,在该征求思见稿中将PM2.5作为细颗粒的代号,将其定义为:细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μm的颗粒物。2011 年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思见稿)中,将PM2.5正式列人了环境空气污染物一般项目中,但对PM2.5的描述略微进行了改动,将其描述为: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2012 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正式发布时,未对PM2.5进行定义,仅将其放在了术语“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微米)”的英文名称Particulate matter(PM2.5)中。
由此可见,目前在中国环境领域还没有正式为PM2.5进行中文定名。与此同时,自从2012 年PM2.5正式进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后,伴随着几次中国中东部地区的大范围雾霾天气,民众切实感受到了PM2.5对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也使得PM2.5这一外来词迅速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甚至超过了中国环境领域内的所有词汇。由于没有统一的中文名称,人们在指代PM2.5时较随思,主要有“人肺颗粒物”“可人肺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几种叫法,也有直接称其“PM2.5”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PM2.5中文名称的混乱,不利于各界人士进行相关的研究和交流,因此亟须给PM2.5确定一个中文名称。
1.PM2.5在国际环境领域内的定义
1997 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第一次提出PM2.5这一概念并将PM2.5列人污染控制指标。EPA文件中直接将PM2.5作为污染物项目名称,将其定义为fine Particles,中文翻译为“细颗粒物”。PM10同样直接作为污染物项目名称,但没有直接定义,而PM10-2.5被定义为inhalable coarse Particles,中文翻译为“可吸人粗颗粒物”。欧盟环境委员会2008年制定的欧盟空气质量标准中将PM2.5作为污染物项目fine Particles的代号,描述形式为fine Particles(PM2.5),中文翻译为“细颗粒物”。日本环境省2009 年制定的空气质量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the PM2.5中将PM2.5作为污染物项目Fine Particulate Matter的代号,描述形式为Fine Particulate Matter(PM2.5),中文翻译为“细颗粒物”。
2.中国环境领域内对颗粒物的相关定义
中国环境领域内有关颗粒物的名词有降尘、总悬浮颗粒物、可吸人颗粒物、细颗粒物等。
大气降尘的定义见于中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1994)中,其定义为在空气环境条件下,靠重力自然沉降在集尘缸中的颗粒物。其定义比较模糊,没有考虑颗粒物的粒径大小。
总悬浮颗粒物(TSP)的定义可见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其定义为“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此定义主要依据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粒径,定义比较明确。
可吸人颗粒物(PM10)的定义同样见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其定义为“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此定义主要依据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粒径,定义比较明确。
细颗粒物这一术语见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其在定义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时称“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可见细颗粒物的划分主要依据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粒径,但该标准并没有直接给出细颗粒物的定义,而是将细颗粒物作为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的别称。
由以上定义可见,总悬浮颗粒物、可吸人颗粒物、细颗粒物虽然在划分上均依据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但在命名上并没有完全体现划分原则,且命名规则不统一。总悬浮颗粒物在命名上主要考虑颗粒物的悬浮特性,可吸人颗粒物主要考虑颗粒物的健康学效应,而细颗粒物主要考虑的是颗粒物粒径大小。
3.对PM2.5中文名称建议
PM2.5作为眼下关注度很高的一个外来词,在学术界一般直接使用该缩写形式PM2.5,并没有造成理解上的误会。但在媒体用语和公众生活中,PM2.5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中文名称,影响了大家对PM2.5的理解和认识。
为使中文名称能够准确体现PM2.5本身的含义,建议将其中文名称定为“颗粒物2.5”,并定义为“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这样从中文名称上就可以直接反映出颗粒物划分的依据,且容易和其他颗粒物进行区分。同时按照统一的颗粒物命名规则,可将TSP的中文名称定为“颗粒物100”,PM10的中文名称定为“颗粒物10”,如果以后出现更小粒径的颗粒物,依然可以依此规则进行命名。有的学者认为“颗粒物2.5”容易和粒径为2.5 微米的单一颗粒物混淆,实际上我们所关注的颗粒物从TSP到PM2.5,都是某一粒径以下或某一粒径范围内颗粒物的全体,一般不关注单一粒径的颗粒物(如粒径为10 微米的颗粒物),所以此种命名方法并不会造成颗粒物定义的混乱。
另外,考虑到总悬浮颗粒物、可吸人颗粒物等名称已经为社会所认可,则可以允许细颗粒物作为又称继续使用。鉴于国际上普遍将PM2.5称为“fine Particles”,为便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考虑采纳其中文含义,将“颗粒物2.5”定义为“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又称细颗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