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治动力分析
2013-12-26闻立军
闻立军
摘 要:当前,我国法治进程是由政府、法律人、民众、媒体等多方力量推动的。政府成为推进法治的主体;法律人在治国理政、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民众是法治改革的新兴推动力量;媒体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政府、法律人、民众、媒体等不同立场、视角交织在一起,有利于各方达成共识,推动我国法治良性发展。
关键词: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动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39-03
多年前,关于我国法治驱动模式,国内学者一度争论,曾存在典型的三种观点,即社会驱动型模式、政府驱动型模式以及政府社会互动型模式[1]231。1997年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一条政府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变法”之路,政府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时光流逝,我国的社会情境已较法治起步之初有了很大改变,其间我们也积累了一些法治建设的经验。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我国法治的动力问题。本文认为,当下我国的法治发展不只是由政府一方推动,还包括了法律人、民众及媒体等其他力量,正是多方的合力,才促成我国法治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
一、政府
从现实国情出发,我国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政府成为推进法治的主体。在这里政府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执政党、各类国家机关,简言之,就是一种体制内力量。法治是观念、制度和秩序的结合。由于对外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法治偏重制度建设,通过法律移植及自主创新,制定了大量法律。据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共239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 600多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当前,我国法律部门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法律已经制定,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基本实现。
相对于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由于一些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政府在法治的观念与秩序建构方面多少让人感到有些遗憾。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许多法律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都是对西方法律的借鉴和吸收,走的是一条法律移植的道路。西方的法律制度是与西方特定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相一致的。通过法律移植可以短期内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但移植支撑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系列价值理念却有可能与我国现实国情存在“水土不服”。对于法治的价值理念,学者们众说纷纭。尽管政府也曾借助法律人的力量宣扬法治理念,但政府也不确信哪些价值理念应成为“正统”观念。政府在法治理念上的“缺席”,学者们对于法治理念的“自说自话”,导致我国法治理念多元甚至混乱,这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都产生了负面影响。诸如“许霆案”,由于秉持不同的价值理念,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就存在明显的分歧。为了保证法律统一、有效的实施,政府也意识到建立统一的法治意识形态的必要性。2005年底,胡锦涛率先做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述。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表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7年由政法部门推向全党,2009年推向全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当前官方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界定并非是完美无缺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需要官方与民众达成共识,这样在社会中才能被广泛接受。
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主导的秩序。“法治描述了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法律约束住了国家权力,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和谐的配置”。[2]法治秩序的实现取决于法治观念的发达和法律的完善及其良好运作。政府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全社会推广,政府也主导了立法、执法、司法、甚至法律监督,可以说政府是现实社会秩序的有力维护者。那么,当前我国的社会秩序是否是法治秩序呢?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界更多倾向于我国正处于法治的起步阶段,离成熟的法治秩序还很遥远。甚至有学者基于我国近年居民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公已经相当严重,犯罪、信访、群体性事件急剧攀升等现实得出这样一个判断:中国仍处于社会矛盾的上升阶段,存在着社会秩序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3]。
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政府作为法治推动力的先天缺陷也显露无遗。我国的法治改革是循序渐进的,由经济领域开始,继而社会领域,最后至政治领域。法治的发展必然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党的法治化。法治政府、政党的法治化既是对政府、政党合法行为的保障,也是对政府、政党恣意行为的限制。社会实践表明,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政府部门、政府官员都有其自身利益,这似乎是“人之常情”。而法治化则意味着对公权力的约束,可能会损害政府、政府官员、政府内部人员的既得利益。这样的改革就像医生拿着手术刀给自己做手术,而且还不打麻药,这过程是很痛苦的。为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政府、政府官员、政府内部人员会规避、延迟甚至阻挠对自己不利的改革,政府对法治的推动力就会减弱。以当前我国房地产调控为例,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就是存在着地方政府的利益。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上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土地并转让使用权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生财之道。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调控房价,可是没有几个地方政府真心实意地去落实。高地价推动着高房价,调控房价就意味着地方财政减少,官员政绩受到影响。即使硬着头皮调控房价,也会千方百计谋求自身利益。媒体曾报道多例经济适用房成为政府公务员的福利房就是明证。所以,在政府法治动力出现衰竭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期待其他法治动力的出现。
二、法律人
法律人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从业者,从狭义上讲,法律人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从广义上讲,还包括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等。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任何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4]48法治的进步离不开法律人的憧憬与激情。法律人依其职业特点可分为法律学人和法律实务人。法律学人主要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他们为我国的法治发展培养了一些法律人才。法律学人对法治的贡献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些法律学人,特别是从事理论工作的,他们与官方的关系比较密切,热衷于对官方的决策(诸如法治、宪政)进行说明、论证,通过媒体宣传官方倡导的法意识形态,从理论上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有些法律学人,特别是部门法学者,凭借自身学识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将法学知识、理论运用于立法实践,为法治制度建构付出不懈努力;有些法律学人立足纯学术立场,专心于法治知识的生产与传承;有些法律学人以大众“精神导师”自任,关注民生,维护公共利益,经常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制约公权力,启发民智。法律学人不同路径的选择,是基于社会变迁、个人兴趣、教育背景等不同而自发产生的一种社会分工,我们应对法律学人的不同选择给予充分尊重。法律实务人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从事具体法律事务的人员,法律实务人以其专业技能推动法律的运行,是法律职业内部的一股技术性力量,是现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人在治国理政、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从近两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学科背景来看,一些领导人已具有法学背景。具有法律教育和职业背景的国家领导人的增多,对于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保障人权,都有着重要作用[5]。
三、民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社会结构渐趋复杂化,民众利益多元化,不同阶层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境遇使其具有不同的利益主张。这种利益主张在法律层面上就表现为来自各阶层民众的维权运动。起初,民众的维权大多具有私人性、分散性,为个体利益起诉、上访。但随着贫富分化、分配不公等现象的突出,以及政府在处理国企改革、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城市周边农村土地等事务上措施失当,一些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一些利益严重受损的民众会自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利益,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如各地不时出现下岗工人、失地农民上访、出租车司机罢工等事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民众渴望社会实现公平、公正,希望法律能保护民众合法利益,希望通过改革将社会纠纷、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公正合理地予以解决。与几十年前对法治的陌生不同,当下,民众已成为法治改革的新兴推动力量。而且,民众的利益主张、权利要求与社会秩序稳定、政府对社会各阶层利益调整交织在一起而无法回避,民众确已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的本土资源。
四、媒体
媒体是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小觑的,在西方一些国家,媒体被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当前,媒体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法律、法治观念
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开展了多个五年普法教育。相比发传单、开报告会等单一、呆板的法律宣传手段,媒体传播迅速、生动形象的特点具有明显的优势,更易为民众所接受。近年来,中央和一些地方电视台都开办了法制栏目,像《今日说法》还成为国人必不可少的精神午餐。媒体不是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而是通过时效性强的鲜活案例向民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律实践,传播法治观念。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官方也尝试以庭审直播的方式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媒体现已成为民众了解法律知识、培养现代法治精神的主要渠道。
(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
我国法治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权力运行,除了努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外,媒体监督等外部制约也是十分必要的。媒体对一些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引起官方机构的重视,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比如媒体对孙志刚案件的报道引发各界对我国收容审查制度的反思,并促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媒体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惩治官员贪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日,因不合时宜的“微笑”引来媒体关注、继而因层出不穷的名表落马的“表哥”杨达才,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4年。此案也是媒体反腐的杰作。
(三)媒体为民众表达意愿,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平台
在现代社会,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的良知和理性。媒体应体现民意,客观理性地表达民众意愿。特别是那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表达的机会和途径,媒体更应该为其代言。随着网络的出现,媒体也为民众表达意愿搭建了更广阔的平台。网络突破了以往对言论自由不合理的限制,使个人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意见,促进公众舆论的形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互联网调查报告称,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随着社会空间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6]越来越多的民众习惯于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哈贝马斯曾将商谈的“理想的言谈情境”概括为:一是充分开放;二是人人平等;三是真诚表达;四是自由沟通[7]47。而网络就非常接近这种商谈的“理想的言谈情境”。《物权法》开门立法的实践就使许多民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方式行使了一把“国家主人”的权利。网民对一些典型事件的讨论、评议,也是其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重要途径。网络的威力令政府颇为忌惮,聪明的政府会寻求与网络所代表的民意进行沟通、协调,良性互动,这样更容易在政府与民众间达成共识,使政府的决策更能体现民意。
综上,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是由政府、法律人、民众、媒体等多方力量推动的。政府、法律人、民众、媒体等不同立场、视角交织在一起,有利于各方达成共识,推动我国法治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徐显明.和谐社会中的法治[N].文汇报,2006-11-05.
[3]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可能演变[ J ] .法学家 , 2006,(2).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热议领导人“法学背景”是一种期盼[N].新京报,2013-03-16.
[6]腾彪.镜城突围:司法与民意[J].同舟共进,2008,(7).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