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
2013-12-26田安国
田安国
[提要] 本文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通过深入调查,直观地得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并通过整理分析,找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也通过深入研究,给出四点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院校提升基层农技人员科技素质的作用发挥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与思考——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14日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民致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发展得怎么样?发展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深入到农村,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并作了一些思考。
一、黄冈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近年来,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其列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全力以赴,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支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发展数量不断攀升。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达2,698户,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办法实施前增加2,611户;会员出资521,628.66万元,比实施前增加514,884.66万元;吸纳农民等会员23,816人,比实施前增加23,385人。
二是投资主体逐渐规范。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会员为主导,入会农民23,816人,非农民成员1,153人,企事业单位成员301个,分别占总数的94.24%、4.56%、1.2%。
三是业务范围日趋广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贮存、运输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多个行业,并且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多业并存。
四是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00~500万元的716户,占总户数的37.85%,比上年同期增加52户,500~1,000万元以上的132户,占总户数的6.78%,比上年同期增加12户,其中1,000万元以上68户,比上年同期增加3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宣传引导不够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早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也出台了《实施办法》,农业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银监会等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财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章政策,但这些在部分地方没有及时宣传到广大干部、社员和农户,优惠政策、行为规范被束之高阁,成了一纸空文。为什么办社?怎么样办社?办成怎样的合作社?在部分分管领导、基层干部、骨干社员中至今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由于宣传不广泛、不深入,导致两个方面不利影响:一方面引导能人、大户、企业、农户依据主导产业纵向联合、捆绑入市不够,像养殖、种植等行业,组建的县(市、区)级专业合作社的还不多;另一方面引导合作社围绕特色产品做大、做精、做强还不够,没有形成产业规模。同时,对一些带动力较强、运作较规范、社会反响较好的农民专合组织,一些地方总结宣传不够,指导规范不够,典型的标杆示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是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法一办法”出台后,国家和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申报办证、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这些政策非常实惠,但在部分县市区还没有落实。不仅如此,有的地方甚至有部门还变相向合作社乱收费,社员敢怒不敢言。农民是最讲实惠的,好的政策不落实,就好比对襁褓中的“新生儿”,只发“准生证”,不配“营养餐”,势必面临夭折的危险。
三是管理运作不够规范。就外部环境而言,在民政、科协、农业等部门登记的一些协会或社团体性质的合作组织也大多叫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鱼目混杂,不利于真正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未充分体现。从内部规范看,入会的会员中,农民占总数的96.1%,大多文化素质较低,管理水平和法制水平还不高,内部管理还不规范。在民主管理上,行政色彩浓厚,许多专业合作社都是村干部唱主角,会员的意愿未得到体现,地位未得到尊重,民主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在利益分配上,为完全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为会员提供的便利上,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程度需要加强。
四是示范带动不够明显。从规模上看,直接参社农户在500户或大户50户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多。而相对部分合作社联系服务农户是“候鸟式”,具有季节性、短期性特点,仍处于初级粗放阶段。从效益上看,合作社真正实行二次返利的还不多。从合作方式看,提供生资采购、供种供苗、产品销售、技术信息等服务的较多,真正把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生产要素、优势资源整合链接在一起,形成一体化、一条龙还远远不够。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引导、支持、规范其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同心协力,积极引导、规范,才能不断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是高度重视,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扶持和引导,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层次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围绕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合作意识。进一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实施办法》普及宣传,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领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确实落实配套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农民切实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
二是坚持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为农民群众服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现专业合作社与会员的共同发展。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不搞行政命令,要按照“适度发展,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同时要对现有使用“合作社”字样的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进行清理规范。
三是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突破社区界限,由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推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它们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是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借助龙头企业等外力的推动,才可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龙头企业,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些市场开拓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对农产品吞吐量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解决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培高.2012年黄冈市市场主体发展分析报告[Z].2013.
[2]陈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中国工商报,2012.4.
[3]马玉波.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效应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