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原则:公平与发展
2013-12-24
一、引言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排放上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各国学者和气候变化谈判的热点(罗康隆、邹华锋,2012)。人类社会在进入工业化阶段之前,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普遍极小;在进入工业革命后,工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造成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鲍健强、苗阳 et al,2008)。由于不同的国家工业化进程各不相同(唐代兴,2011),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国温室气体排放存在极大差异(龚微、朱嫣然,2011)。因此,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分配,应该综合考虑各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
发展中国家虽然工业化起步较晚,碳排放的历史累计量低于发达国家,但是近年来,部分发展中国家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导致了碳排放量的激增。从图1可以看出,2010年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当年全球排放量的30%以上。从这个角度来说,发展中国家对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根据这一原则,从公平与发展的角度设计合理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是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础。
二、现有减排责任分配方案的比较
(一) 减排框架比较:总量控制与强度控制
现有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框架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强度控制。表1从分配思想、操作原则和代表性方案对这两类减排框架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总量控制框架通常都利用某种模型或经济方法进行计算,按照计算结果进行责任分配,对不同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缺少充分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分配方案有可能与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特别是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此类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的实施会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因此,该类方案的实施难以在政治上被各国所接受。
对于强度控制框架,部分观点认为这类方案允许发展中国家经济进一步增长,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然而事实上,经济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并非密切相关,例如最不发达国家的排放强度都很低,是由于其生产结构中几乎没有工业生产和相关的化石能源利用。此外,发展中国家大多是从1980年以后进入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较高碳排放强度的基础设施及技术应用都存在锁定效应,很难在短期内大幅降低碳排放强度,因此,强度控制框架对快速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 减排政策比较:碳税与排放权交易
在总量控制与强度控制减排框架之下,相关的政策手段是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关键措施。目前主要的政策手段集中在碳税和排放权交易两方面。例如,OECD环境发展报告(2008)中就明确分析了全球碳税对于实现2030年和2050年减排目标所发挥的作用和相关的经济成本。一种观点认为,全球碳税的征收使得温室气体减排具有成本有效性,也就是具有经济效率特征。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看,碳税征收的对象,需要分析引起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活动,涉及到碳排放源的核算、认证和审计,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一定困难。此外,全球税制一般来说是均质的,对于全球同一行业的不同生产者来说,其生产成本和减排成本都有不同,因此统一税制的确定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表1 总量控制与强度控制减排框架比较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另一个重要的政策实现手段。各国家和地区为了追求本国的减排成本最小化,也为了使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实现减排有效,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产生了以碳排放权为商品的市场。《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权市场规则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排放目标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额度;而提前完成减排目标并且有富余的,可以到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排放额度(魏一鸣等,2008)。
欧盟已经于2005年建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并于2008年进入施行的第二阶段。很多研究对排放权交易市场采取积极态度,认为通过交易机制可以最大化减排效率并将全局减排成本降至最小,同时还能够通过市场的传导机制激励生产者向低碳高效率的发展方向转变。例如IEA世界能源展望(2008)就明确认为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引入可以大幅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有效降低减排损失。但是从EU ETS的经验来看,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价变动对于钢铁和水泥等能源密集型企业生产的影响甚微,主要影响因素还是能源成本和供需关系等。因此,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性也受到了质疑。此外,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是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原理,提高生产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成本,并最终实现降低排放强度的目的。这样的机制对经济市场化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对碳密集行业和能源行业等相关市场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无论是哪种减排方案或手段,最基本的运行基础都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确定和分配。只有明确了配额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量,才能使减排方案确立一个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指标,并进一步对减排的环境成本和经济成本进行合理的评估,最终确立一个被各参与方认可接受的、切实可行的减排方案。此外,减排方案中减排责任的分配需要有较高的政治可接受性和实践可操作性,明确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真正体现公平与正义,才能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由此可见,排放分配原则,对于国际减排方案来说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以下我们将在现有的分配方案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清晰的分配原则,并就此原则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思考。
三、未来气候变化谈判原则的若干思考
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为了达到控制温升目标,更多的是指在气候变化这一大环境中,如何采取各种措施能够使人类更好地生存下去,发展下去,使自然和人类实现协调发展(唐代兴,2012)。这就需要从生存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未来气候变化谈判的原则问题。
(一)代际间公平
生存与发展问题和公平与正义问题,在气候变化系统中都具有(时间上的)水平和垂直的两层含义。
水平含义上的生存与发展,指的是在同一时代,不同人群和国家的基本诉求和期望。生存与发展这一概念,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更多关注的是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易损性高的人群以及其他相关的弱势群体和地域。在普遍的认识中,这类对气候变化(及相关环境变化)易损性高的人群或地区,受到的影响最大,所具有的适应能力也最为有限。
从本质上来讲,对气候变化易损性的差异,权利1此处权利指广义上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所有、使用、支配的权力和利益。(entitlement)获取和分配是最重要的驱动因素。权利的获取,对不同的群体来说是不同的。对当代人来说,发达国家面临的权利是对清洁空气的获取、对舒适环境的获取,以及对更高层次群体精神的追求2此处精神追求范畴既包括宏观层面,如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等,也包括微观层面的个体精神需求,如追求返璞归真的生活以及有机主义。;与之相对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权利是对基本资源的获取、发展空间的获取,以及平等权利的获取。不同的权利期望使得关注的对象不同。高易损性群体的基本诉求是生存。生存以对基本资源的获取为基础。在保证了基本的生存之后,发展是更高期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减缓气候变化尚未成为其主要的诉求。
垂直含义上的生存与发展,则更多指向代际间的公平。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时间尺度过程,我们目前所采取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与促进人类后代的生存与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人类不同代际间的一种公平与正义。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对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中,包含有代际间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一定义指出,可持续发展“要确保经济发展在用尽足以支持地球上人类生存的自然资源储备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的生存机会。为了遵照公平原则,无论贫富,所有社会均需实施这一政策。”(CGG,1995)。因此,代际间正义可以被看作是对实现同代人之间正义的一种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的含义在于,各代人在利用广义上最基本的资源方面,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机会。因此,未来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原则当中,必须在兼顾同代间公平的同时,充分考虑代际间公平。
(二) 群体间公平
对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不同时间尺度解读,引发了两类公平与正义的排序问题。一部分观点认为,南北之间的正义(即贫富之间、同代人之间的正义)的满足应当服从、至少不应危害代际间正义的实现(Hengel,1998)。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认为水平上的公平与正义应该服从于更大尺度的公平与正义(或可持续发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更为急迫。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群,其出发点都是以保证不发达地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为基础的(Steger,2004)。
事实上,在整个气候变化的复杂系统中,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只有当结为集合或集群的时候,例如富裕人群和贫困人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等概念,才引出对公平与正义的考虑。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集合或集群对个体的权利效用有一定的放大作用,同时其社会心理基础,是个体或具有共同利益的集群都想最大程度地扩大自己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说,生存与发展,是高易损性(贫穷不发达的人口和地区)群体对自身权利的保障和扩大所提出的需求。
在人类几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在生理、心理和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现有的社会模式,并在相应的环境下产生相应的制度。其中,环境因素3此处指广义的环境因素,既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指所在系统中的意识环境、制度环境和所谓的群体利益环境。在社会决策和群体认知方面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津巴多早在他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中就发现了这一点。同样,在考虑公平与正义问题时,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发达国家提出的解决方案都是出于发达国家利益考虑,而基于发展中国家背景的科学家们则更多考虑本集团的生存和发展。从时间尺度来说,发展中国家(或称南方集团)更多地着眼于当下这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而发达国家(或北方集团)则更多关注于与未来各代的平衡和公平。换言之,当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在激烈讨论排放核算的基准年应该是1990年还是更早,是应该秉承“生产者责任”还是“消费者责任”的时候,人们更多注意的仅是“减缓”中的公平性问题,而没有将整个人类系统都纳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中。这也是气候变化谈判当中,不同群体间所持观点巨大差异的原因。
目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各方大多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本质上是对其所在群体权利的争取和保护。国际气候谈判的成功需要所有国家都达成一致,只考虑自身群体利益的谈判方案是无法被各方所接受的。因此在未来的谈判中,群体间的公平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 全球系统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当我们把整个人类置于气候变化的复杂系统中可以发现,尽管着眼点不同,但不同的国家群体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全球的系统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在此,我们所说的人类并不考虑以国家划分的团体或以收入划分的阶层,而是指每一个单独的个体。在这一层面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应从水平和垂直(当代和后代)两方面进行考虑。因此,“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指的是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各国的共同目标,所有的国家都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则指的是根据各国发展水平(或富裕程度)的不同,发达国家在现有基础上,更多着眼于未来后代的生存和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则应努力为当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中,片面地强调无论哪一方面责任对整体来说都是不完备的。
生存与发展,公平与正义,两个根本性问题是从不同方面对同一问题的描述。根据经济学原理,利益双方在争取本集团的最大利益时,采用不同的策略最终会达到帕累托有效。然而在气候变化问题中,同代的公平和正义以及代际间的公平并非零和博弈。这一问题,早在人们研究自由市场中行为的自私性和利他性时,就已经有了争论。在气候变化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帕累托有效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在面向久远的未来时所需要建立的均衡关系,从而帕累托改进(或者称为利他改进或互惠改进)成为更有可能达到更大尺度或更高层次均衡的途径。本质上,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代际间的帕累托改进。
可以明确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所谓的公平和正义、生存和发展,都是出于不同利益角度而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原则。而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分配原则的可操作性也都是基于不同集团对于权利分配的认可而成立的。在此,气候变化问题,或者具体到减排方案分配问题,都是即时关键利益与长远共同利益的分配问题。
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矛盾,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分担问题,也就是富裕国家与贫穷国家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对已经满足了即时利益(社会经济发展)而着眼于长远利益(代际间公平或惠及后代)的集团来说,更多地为未来付出努力,以达到代际公平的目标,同时,对以即时利益为当前最大目标的集团(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更多地为解决当下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付出努力乃至争取最大利益,应该是整个社会(制度)系统最终的目的。更明确地说,当考虑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方案或称利益分配的时候,一个可以满足当下及未来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方案,在政治上和操作上就是一个可以被接受的方案,无论其分配基准是国家还是个人。在此,全球系统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应该是在减排方案分配原则中充分考虑的内容。
(四)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分配原则
IEA在《世界能源展望2008》中,对目前世界上讨论最多的8类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分配原则进行了简述。这8类原则的出发点都是公平,不过由于不同的参与方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公平,导致了大家对公平的见解不同,使得这8类原则具有巨大的差异性(表2)。
可以看出,以上8项原则所关注的重点及层面都有所不同。原则1和原则2可以看做是对责任阶段的划分;原则3、原则4、原则5和原则6都是对减排能力和减排潜力的考量;原则7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把各参与方国家未来的发展与参与减排所必须承担的环境成本之间的利益冲突纳入到该框架中;原则8是对责任主体进行一个简单的划分。这8项原则尽管描述很具体,但还是都围绕着两个问题的探讨:公平与发展。
通过对比IEA的8类对公平与正义的不同理解结果,我们认为,能够行之有效并被广为接受的方案,应该是考虑到全球所有国家和群体间公平与正义的方案,也应该是兼顾到当代和后代生存与发展的方案。因此,基于以上对代际间公平、群体间公平和全球系统均衡与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的思考,我们提出全球分配方案的四项原则,具体如表3所示。
在“公平与发展”原则下,在整个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系统中,从减缓和适应两个角度出发,兼顾到当代和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发达国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更多地承担减缓的责任,将更多的财富和智慧投入到为后代创造生存和发展的努力中;发展中国家则应量力而为,将主要财力和精力投入到消除当代贫困、保障高易损性人群的生存权和发展基础上。
未来气候协议的政治可接受性,直接决定于能否贯彻实施公平与发展这一原则。国际气候协议应当考虑不同的国家和区域的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不把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加诸于处在生存型排放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无论达成什么样的决议,从代际间公平、群体间公平和全球系统均衡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公平与发展”都应当成为新的国际气候协议的主导原则。
表2 IEA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分配原则
表3 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协议减排责任分配参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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