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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三题”

2013-12-23杜时忠岳伟

中小学德育 2014年1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

杜时忠+岳伟

摘 要:传统道德说教与榜样示范式的师德教育模式已经落后于时代,难以起到激励教师、引导教师的积极作用。当前开展师德建设的重点有三:一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培植师德建设的道德根基;二是超越传统师德教育模式,实现师德教育理论创新;三是以教师专业伦理精神重构师德规范,以行业自律带动教师个人道德自律。

关键词:社会公平;教师专业伦理;行业自律;道德自律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104)01-0023-05

杜时忠,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彩虹”学者。岳伟,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0。

①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研究》(12JZD002)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近来,媒体披露出来的个别校长性侵女生事件,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教师道德的强烈关注,要求加强师德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事实上,我国不可谓不重视师德建设:一方面,教育部在2008年修订并公布了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常态性的师德建设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坚持开展全国师德楷模、国家级名师、省级名师之类的评比表彰,借助高尚师德的榜样作用来推动教师道德建设。此外,在各级教师培训中,师德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尽管如此,教师道德现状仍然难言乐观,短期内似乎难有根本好转的希望。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富有时代性、挑战性的难题?

一、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培植师德建设的道德根基

应该承认,当前教师不道德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诸如:体罚学生,以职谋私,爱有等差,违背公正,厌岗怠业,违法乱纪,等等。而且,不道德现象并非个别,而是从教师个人弥漫到学校集体,乃至整个教育行业,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客观存在。毫不客气地说,教师的职业声望与教育权威已经降到了历史最低点!

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它与30年来整体性的社会道德滑坡密不可分,与教师职业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直接相关。此外,简单行政命令、过度依赖政府权力的教育管理体制与教育管理方式也加重了教育领域的不道德。

(一)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制度公平正义

谈到教师的不道德行为,人们往往只是从教育行业,尤其是学校教育本身去寻找原因。应该承认,学校对此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学校无法承担全部甚至主要责任。教师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学校教育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无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社会的影响。而社会道德状况如何呢?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用“一地鸡毛”来形容我国当前诚信缺失的严重情形。有这样一个“故事”:在飞机上,甲问乙是什么职业,乙说是会计,甲马上说乙是作假帐的;乙又问甲是什么职业,甲说是律师,乙马上说甲“吃完原告吃被告”。这个“故事”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当今社会的道德危机、诚信危机,“已达到了让我们每一个生活于其中的人时时都有可能遇到,且(人们)对媒体报道不再感到震惊的地步”。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遍地开花”;在政治领域,贪污腐败、损公肥私“蔚然成风”;在文化领域,抄袭侵权、文凭造假比比皆是;在道德领域,尔虞我诈、心口不一颇为盛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这样一个普遍不道德的社会环境中,教师如何能“独善其身”?要求教师讲道德,先要有讲道德的学校;而要有讲道德的学校,先要有讲道德的社会。问题是,讲道德的社会从哪里来?

其实,讲道德的社会来自于完善而公平的社会制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特里莎修女曾经说过,如果守规矩、讲良心、有道德让你吃亏,会让你蒙受损失,遭受打击,那不是你错了,而一定是这个社会出了问题。同样,如果我们的社会总是有德者吃亏受罪、受讹上当,而无德者边腐边升、发财致富,那我国社会的道德环境无疑存在问题,需要变革。在现代市场经济,人们对自己缺德失信行为的社会后果,除了经受道德上良心的自责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代文明社会,道德的基础和保障是法律,法律制度是防治失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构筑市场经济这一信用经济的有力保障。我国应强调“以法治国”,推进相应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并加大执法力度,真正从法律的高度保护诚信、维护道德。

(二)尊重教师的职业劳动,给予教师以应得的政治经济待遇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之中。市场经济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它肯定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把中国社会带入“言必称利”的时代。在此背景下,个人从事教育职业劳动,不得不考虑个人利益,不得不想办法实现个人利益。可是,不完善、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使得求利与合德处于矛盾状态,事实上造成老实人吃亏,缺德者得利的社会现实。这种社会现实也把教师推入求利与合德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教师个人利益意识觉醒,积极争取、追求、维护和实现个人利益;另一方面,社会未能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和制度安排来保证教师正当个人利益的实现,诸如拖欠教师工资或工资不到位,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教师、代课教师的经济待遇低到惊人的地步,以至于不少教师不愿意从事教育职业劳动,甚至大量“逃离”教育行业。同时,在政府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中,广大教师少有机会参与决策、管理,大多是被管理、被控制的对象,教师事实上处于经济与政治双双“弱势”地位。因此,当务之急,是国家和社会要实现对教师的公平对待,提高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切实尊重教师的职业劳动。这不是什么人或组织对教师的“恩赐”,而是教师应该得到的公平对待。在此前提下,国家和社会才有正当理由要求教师讲道德,这样的要求才是“道德的”要求,才有可能被广大教师心诚悦服地接受。

当前,提高教师物质待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教师法》对教师待遇的规定,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使教师工资水平真正达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二是切实改善教师住房条件,解决部分教师住房难的问题;三是建立教师各项保障制度,如通过医疗保健制度解决教师看病难的问题,通过教师津贴制度提高教师的津贴水平等。

提高教师政治待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学校应重视通过各种传媒进行尊师重教方面的宣传,使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二是政府、学校应对优秀教师进行必要的表彰,如授予“特级教师”“人民教师”等荣誉称号,并授予相应的奖章,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以此表达对教师劳动的尊重;三是为教师职业提供必要的“特殊待遇”,如休假制度、带薪进修提高待遇等;四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应实行民主管理,让一线教师能够充分享有参与学校和整个教育事业管理与建设的权利,充分发挥一线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为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五是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惩处侵害教师权益、侮辱教师人格的事件,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与教育管理方式,维护教师道德主体地位

30年来,尽管我国政治民主化稳步推进,人民享有越来越多的民主权利,但长达几千年的专制制度,使得专制文化、管治思维根深蒂固,阻碍了社会整体进步。这种情况在教育领域里也有表现。

勿庸讳言,我国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等能够促进教育发展的各种资源,主要还是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最擅长通过行政权力来管理学校,这种权力领导的方式传达到学校,就把学校变成了行政部门的附属品。比如,校长应该是教育家式的教育工作者,但是我们有些校长缺乏知识分子的气质,没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没有人格魅力,他们只是政府官员,以行政级别“步步高”为追求,少数校长甚至乐意以这样的身份来管理学校。殊不知,政府给校长的只是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能不能在学校这个专门的文化教育机构获得普遍的尊重,得到认可,很大程度上要靠校长本人的专业水平和人格素质。现行管理体制决定了校长素质先天不足,而先天不足的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只能凭借手中的权力来实行简单的行政管理,把教育管理简化成量化管理、数字管理,把教师复杂的专业劳动等同于简单的体力劳动,甚至用计时计件的方式来考核教师。其结果,校长成为老板,教师成为打工仔。没有主体地位的教师,何以能有自律自主的高水平道德?

二、反思传统师德教育,实现师德教育的理论创新

我国一直有注重师德教育的传统,形成了道德说教与榜样示范两种基本模式。问题是,这两种模式已经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起不到激励教师、引领教师的作用。

传统的道德说教假设教师是道德的无知者,以为通过理论灌输、舆论宣传、师德培训等方式就可以使教师明白什么是道德,进而愿意去进行道德实践。事实证明,这种想法太“天真”了!教师受教育在先,在入职之前,就已经懂得大量的师德规范。许多不道德行为,并非源于无知,而是知而不行,甚至明知故犯。在老师已经懂得要讲道德的情况下,还对教师进行大量的道德说教,只能是劳而无功!

传统师德教育的另一种模式,就是榜样示范。即通过挖掘典型、树立榜样让广大教师去效仿,旨在把极少数人所达到的道德境界变成教师的普遍境界。这种做法有意混淆了一般与个别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区别;加之宣传部门或教育机构有意拔高榜样,导致榜样的虚假性、欺骗性以及形式化等问题,反而使广大教师产生逆反心理。其实,榜样之所以榜样,就在于他的行为不可能成为社会所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普遍性。如果我们硬要广大教师像榜样那样,只会产生道德绑架或道德高压,而不会产生自觉自愿的高尚师德。

传统师德教育模式的失效、低效,迫使我们创新师德教育理论。概括地说,就是从关爱教师生命质量和人生价值的角度来构建师德建设模式。

(一)坚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本”的道德价值取向

今天,“以人为本”已经成了时代文明的根本标志。“以人为本”的实质是什么?所谓“以人为本”,首先应是“以人的权利为本”,这意味着每个人、每个公民都享有普遍、平等的权利,都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目的。教师道德建设要想取得进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在师德建设中具体体现为以满足教师的需要为本。在思想上,我们既要看到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又要看到教师职业的一般性,从而使道德符合教师实际;在实践中,师德建设要把教师的需要看作起点和归宿,创造条件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个人待遇。

(二)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教师道德观

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革,道德也应发生变化。今天,道德不再是柏拉图的理念论或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意义的理性规定,也不是康德的先天行为道德律令,而更多地是容纳情感、本能和激情。能够容纳情感、本能和激情的道德,就是人性化的道德。

传统的教师道德观信奉的是理性的禁欲主义,它由于过分强调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忽视了教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需要。新时期的师德建设应该打破过去对教师的“神化”,从“理想”回归到“现实”。教师道德的变化要求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把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使教师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人”,而是拥有相应权益的主体。这是教师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也是教师道德素质提高的动力。正确的义利观是义与利的统一,不能把利看作是恶的东西而加以排斥。教师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正当行为,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我们要克服教师评价中的“泛道德论”倾向,要认识到,那种排斥教师利益的道德本身是不道德的。如何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马克思主义思想使我们受到启发:教师道德应该承认教师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应当允许教师正当地追求自身利益。只有如此,教师的道德行为才能够发生。假如只有那些为了他人和仅仅为了他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那就不会有任何道德行为!

三、重构教师道德规范,以行业自律带动个人自律

在我国,由教育行政机关制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已成惯例。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分别在1984、1991、1997和2008年四次颁布、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问题是,这些师德规范是否合理、是否完善?特别是在教师专业化的背景之下,由谁来制订、如何制订师德规范更符合教师专业伦理精神?我们的研究表明,教育行政机关作为制订主体并不合适,其所主持制订的师德规范并不“道德”。当务之急是依据教师专业伦理的精神,重构师德规范,以行业自律推动教师个人自律。

(一)成立教师专业自治组织

我国教育体制中虽然有“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工会”等教师组织,但观其性质,均为学校这一行政单位架构下的职工组织,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制与科层体制下缺乏独立性,更谈不上专业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之建议书》中明确提出:“由于伦理或行为准则对教师合法之权益与其职业权责之行使有极大影响,这类准则应由教师组织加以制定。”因此,重构师德规范,必须首先成立教师专业自治组织。

首先,成立、维护与发展教师专业自治组织是教师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专业自治组织是保障教师这一权利的合法机构,能够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其次,教师专业自治组织性质上属于民间组织下的社会团体,其管理规定应依据社会团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的教师成立、参与教师专业自治组织,均符合国家、社会以及作为公民的教师自身的利益。

再次,教师专业自治组织应该成为教师专业伦理的制订主体。教师专业自治组织作为教师行业的管理机构,而非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托管部门,需要自主制订专业伦理,既维护教师专业自治组织的专业性、自治性、权威性,使其在管理、运作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从而维护行业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使教师专业伦理内在的专业性、权威性得以体现。

(二)依据专业伦理精神完善师德规范

成熟的教师专业伦理,不仅仅是“道德理想宣言”,同时应该包含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体现专业伦理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同时,在以生为本的理念之下,专业伦理要改变传统师德强调关爱为先的伦理精神,凸显公正的优先地位,对成绩不好的学生公正,对“无权无势的家长”公正,以公正的伦理精神实现无差等的爱。此外,要明确的是,在“道德滑坡”、教育公平备受质疑的时代背景下,专业伦理还应该体现教师的社会责任,凸显教师利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社会进步贡献力所能及的力量。可考虑从两个层面来进行:

首先是在师德理想层面:要努力维护职业的崇高形象;增加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不断致力于专业发展,积极尝试各种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方法;为所有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以加强公众对教育工作者的信心,赢取他们对教师职业的尊敬。同时,教师要以身作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利用专业知识为家长、公众提供服务,发展与家长和公众平等合作、三位一体的伙伴关系;通过教育为社会服务,传递公平、民主、正义的价值观;积极支持有关促进人人机会平等的政策和计划,为教育机会的均等而斗争;保护儿童权利,为儿童成长拥有更美好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其次是在师德规则层面:参照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教师行为规则,明确而详细规定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与职业的关系。不得帮助不具备资格的人进入教师职业;不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做宣传;不接受可能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不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二是师生关系。禁止教师对学生性骚扰、恋爱和性行为;禁止教师建立任何以家庭背景、性别、学业成绩、外貌、民族、地域等基础上的歧视;禁止教师用消极思想、个人偏见去影响学生;禁止教师泄露学生个人资料和家庭资料;禁止公布或公开学生分数排名;禁止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谋取私利;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三是教师与家长关系。禁止以不平等的态度对待家长;禁止接受家长的异常馈赠;禁止在家长不允许的情况下泄露家庭隐私。四是教师与同事关系。不在学生面前议论和批评其他教师;不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不故意使同事难堪、受辱等。

总之,师德建设要想有所突破,就需要在保证教师利益的同时恢复教师的道德主体地位。恢复教师的道德主体地位,一方面是为了还原教师道德的本来面目。是谁的道德谁就是道德的主体,教师道德的主体理所当然地应该是教师。传统的教师道德规范把教师排斥在道德建设之外,教师成了被动的适应者、顺从者,而不是主动的参与者。以人为本的师德建设要恢复教师的道德主体地位,让他们由道德的仆从变为道德的主人;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强师德教育的实效性。从他律走向自律,这是道德教育的一般规律。师德教育同样不能违背人的道德发展特点。在实践中,作为道德主体的教师要唤醒自我意识,改善自我形象,培养自己的批判精神与反思意识,在反思自我行为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反思现有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这样,师德建设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应该承认,由于道德现象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多样性、艰巨性,特别是我国传统教师伦理的特殊崇高性,师德问题难以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能以理性、平和、发展的观点和态度来面对问题,以实现师德问题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杜时忠.新世纪,新师德[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9:前言.

[2]杜时忠.教师道德从何而来[J].高等教育研究,2002(5):79-82.

[3]杜时忠,张添翼.以专业伦理精神重构师德规范——以"2008版师德规范"为研究对象[J].教师教育论坛,2013(创刊号).

责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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