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月票”是公权勒索
2013-12-20刘文嘉
“罚款月票”是公权勒索
刘文嘉
媒体评论员
十几个部门对公路治理都有执法权,若每个部门的权力都要设租、寻租,每个部门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空置责任,公路管理无疑会成为问题的渊薮。
河南永城的货车车主刘温丽的货车11月14日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拦截,在按“规矩”出示“月票”(每月给路政提前缴纳的超限罚款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提前缴纳的超限罚款3000元)后,路政执法人员仍要求“另外拿钱出来打点”。当事女车主再三求情无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抢救。
此事在12月初被曝光后,众多媒体追根溯源。人们发现公路治理的部门有十几个,包括交警、运政、路政、城管、环境、卫生、林业、盐业、质检、工商等。政出多门和标准繁复,引得网民齐声惊呼“苛政猛于虎”。
公路管理乱象由来已久,但永城“月票”、“年票”显然更耐人寻味。基层治理以罚代管的模式在这里发展到了极致——罚款都能与违法行为相剥离而纯粹变成了一种“人头费”,变成了一种提前赎买。这理所当然会造成治理的失效或无效,但更重要的是展现了公权运行的两种危险倾向。
危险之一,权力被部门、集团利益绑架。有一些细节很能说明问题:“运政”看了“年票”,就叫“路政”来罚款;“路政”看了“月票”,却临时要求“另外拿出点钱来打点”。这种剪径做派、路匪腔调都是信号——一旦权力被某些特定的部门绑架,执法就会随之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公权勒索。说实话,公权被各种利益绑架的情况并不罕见,永城一事让人们惊诧的是,它竟然能被绑架得如此蛮横、被驱使得如此随意。
危险之二,权力与责任的日益分离。权力与责任相匹配是公共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各种职能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在。但在目前的基层治理中、尤其是多头治理的领域,行政部门却越来越有一种尽量将权力扩大、将责任缩小的倾向。提前让车主购买罚款的“月票”、“年票”,等于将基本的、日常的检查执法都省略了,唯一“常态工作”就剩下罚钱和数钱了,以最小的责任成本换取最大的权力使用,永城的执法部门极致化地展示了这种倾向。
一旦公权被绑架、权责相分离,明规则不彰、潜规则盛行的情况就会自然而然地出现,懒政和渎职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十几个部门对公路治理都有执法权,若每个部门的权力都要设租、寻租,每个部门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空置责任,公路管理无疑会成为问题的渊薮。现在想想,在这条层层设卡、处处设障的路上,女车主刘温丽注定是寸步难行。
“女车主不堪乱罚款自杀”的新闻出来后,很多评论者都援引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句话:“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这样的引用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无论在领域上还是地域上,都没有人认为永城是个案。这个号称“豫东明珠”的河南城市在全国新闻媒体镜头前的“表现”,引出的已不仅仅是公路执法乱局,影响的已非永城一地的公信,而是已将公权力运行的危险倾向放置在了各种观察与反思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