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农民获得新的“土地话语权”
2013-12-20何三畏
何三畏
媒体评论员
要让农民获得新的“土地话语权”
何三畏
媒体评论员
在迅速城镇化的年代,农民离开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政府承认并且让农民实际拥有土地,让离开土地的农民获得符合交易规则的土地补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改革方案提出了到目前为止最为开放的“农村土地政策”。包括“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现有土地权属基础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等。这些内容非常引人注目。无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做出怎样的规定,该方案引起的讨论都很有意义。它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突破,而在于它积极地回应了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是两种定义下的土地。农村土地是不能交易的。而城市土地暴涨以来,农村土地的“潜在价值”看涨。一些地方政府也已经实际地改变了不少农村土地的用途。由此引起的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正因为农地不可交易的性质,政府在征用农地时给农民多少补偿,没有价格可循。所以,各地方政府在使用农地时,很难和农民谈妥。而农民失去责任地,尤其是失去宅基地之后,几乎等于失去了一切。土地收益正是他们重建生活的资源。
国研中心的改革方案提出,首先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很重要,经过了这一道程序,农村土地才能进入和国有非农用地的“平等的交易平台”,意味着农民是交易方,获得交易收益是理所当然的。接下来的问题是交易收益的分配。对此,国研中心的方案提出,“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在“公平共享”的原则下,如何分配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这是这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对政府很大的考验。但对农民来说,无论如何获得了新的“土地话语权”,有望增加土地的谈判能力和实际收益。
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并且可以与城市土地平等交易以后,便不再有“小产权房”的问题。“小产权房”是过去城乡两种土地性质的格局遗留下来的问题。它不合法,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被拆除,确实也有不少“小产权房”在建成的不久后被强拆了。但“小产权房”毕竟是新建的,强拆更困难,同时还是很大的浪费。按“383”改革方案提到的“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无论如何解释,当时的失地农民都是不应该吃亏的。
在这个迅速城镇化的年代,农民离开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政府承认并且让农民实际拥有土地和它产生的价值,让离开土地的农民获得符合交易规则的土地补偿。这也是农民的历史命运和现实生活的要求。过去有一种观念认为,农民离开了土地后就是“一无所有”,那是因为没有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造成农民没有实际地拥有土地和处置土地权利,不能获得土地交易的相应收益。如果按国研中心的“383方案”所规划的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一切会成为过去。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土地矛盾亦将大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