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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村官”落马记

2013-12-20通讯员金剑

检察风云 2013年23期
关键词:张明补偿款王强

文/通讯员 金剑

“问题村官”落马记

文/通讯员 金剑

动迁,动出天价养猪场

2009年8月,张忠被提拔为金山区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管理村务以及协助镇政府进行动拆迁的工作,成为村里名副其实的“一把手”。

2010年4月,因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该村的养猪场需要动迁。张忠得知这个消息后,由于和养猪场业主王强有些私交,便打电话给他通通气,并透露很快就要开展评估工作。王强的养猪场是租赁得来的,一部分猪舍是村里的老猪舍改造,另一部分则是在旁边新建的,每年支付给村里1.6万元的土地租赁费。为了拿到尽可能多的补偿款,思考了一番后,王强要求见面详谈动迁的事。张忠“心领神会”,开车到了相约的僻静地方“谈事”。

“张主任,这回您可得帮我好好打点打点啊,让我养猪场的拆迁补偿款多一点!”王强拿出一沓3万元的现金塞给他。张忠假意推诿了一番,还是把现金收入囊中,说了句“包在我身上”。第二天,他就约了拆迁公司经办人等到酒店吃了顿饭,疏通关系,暗示他们多“关照关照”养猪场拆迁的事情。张忠还特意去了趟评估公司,向负责人打招呼要求评估的时候宽松一些。2010年10月左右,养猪场动迁评估报告很快就要公布,王强心里十分忐忑,揣着3000元跑到张忠家里请他打招呼。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张忠再次来到评估公司请负责评估的工作人员到酒店吃饭,要求他们务必把价格放宽一些。

2010年年底,动迁事宜进入附属物测算阶段,王强熟门熟路地来到张忠家中,给了个6700元的大红包,笑眯眯地说:“张主任,又要请你帮忙了。养猪场有一排铁栏杆拆除之后放在一边,但被动迁办按照废铁测算了,你看能不能当做设施来测算,这会让我多拿不少钱呢!”张忠答应帮忙,收下钱后就积极打招呼、跑关系,向动迁办和拆迁公司争取将拆除的铁栏杆作为附属设施来测算,王强最终如愿以偿。

2011年4月,养猪场的动迁补偿基本确定,但迟迟不见签约,这让王强有些担心,为保万无一失,他又联系张忠见面。张忠如约开车来到一个僻静地方,王强钻进车里又塞了1万元给张忠,希望张忠帮忙活动,争取早日签合同,把动迁款早日定下来,张忠点点头笑纳了。2011年6月,王强的养猪场终于和拆迁方签约了,但拆迁款还没有拨下来。王强总感觉不踏实,又找到张忠请求“帮忙”。张忠心领神会,积极奔走,终于在2011年10月帮王强争取到拆迁方先拨付的一部分补偿款。拿到补偿款的王强不敢怠慢,再次奉上2万元表示谢意。

最终,王强租赁的养猪场拿到了动迁补偿款598万元,村里分了10万元左右,而王强个人竟拿到高达580多万元的补偿款。这让不少村民觉得纳闷,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合理,肯定有猫腻,于是纷纷举报。据举报人透露,该养猪场最初测评时补偿金额在420万元左右,而最终上浮了接近200万,明显不合理,是在骗取国家的补偿款。另外,养猪场部分房屋是村里的集体资产,村里和王强分配补偿款时仅以部分面积与王强进行分割,村里养猪场实际面积远远不止这些,这使得集体资产凭空蒸发,村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动迁,坍塌小屋也是屋

2010年2月,村民朱亮家房屋也碰到拆迁,但拆迁公司没有将朱亮家一间坍塌小屋的面积算进去,这让朱亮损失不小。眼看马上就要签约,朱亮左思右想,打算去找张忠“帮忙”。一天早上,朱亮跑到张忠办公室外专程等候。张忠一到办公室,朱亮连忙溜进去,不停地与张忠套近乎。看到朱亮欲言又止的样子,张忠心里马上明白,随后关上了房门。朱亮内心窃喜,知道事情“有戏”了。他表明想请张忠帮助让村委证明他家里是有这间坍塌小屋的,想把小屋面积算进去。张忠听了朱亮的请求后,说道∶“到时看看情况再说吧。”容不得多想,朱亮马上掏出准备好的4000元购物卡放在办公桌上,急忙说道:“还请张主任辛苦了。”张忠假意让朱亮把购物卡收起来,朱亮哪里还敢久留,点头哈腰赶紧退出房门。看到张忠并未追出来,朱亮心里轻松了,知道这事十有八九能办成。果然,在张忠的积极活动下,没过多久,朱亮家那间坍塌小屋的土地面积如愿以偿被算进了补偿范围。

村官的权力究竟有多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段根据规划开展改造项目,村委会掌握了村里的财务、土地等资源的主控权,村官的权力也随之膨胀,这滋长了个别思想有失偏颇的村官的“野心”。(图/CFP)

动迁,安置房上捞实惠

2009年10月,村民张华听说村主任张忠办事能力强,人脉关系广,特意找到村主任办公室,上门求他帮忙解决动迁安置房的事情。张华虽然是该村村民,但由于出嫁后又离婚,目前住在外面购置的房子里,户口则挂靠在了村里的集体户口,人户分离,并不在父母户口本上。按照现行政策,她无法享受安置房。

“请帮帮忙,为我开张房源安置单啊!”张华来到办公室后,向张主任道出自己的情况,提交了离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材料。原来,按照规定,该村农户房屋拆迁之后,村民需要凭借村里开具的房源安置单到房源安置办拿取安置房。张忠看了看材料,既没有说可以办,也没有说不可以办,这让张华一时摸不清底细。张华思索再三,找到张忠的老朋友张明,托他去帮忙说情,并将10张共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放在信封里,让张明转送给张忠。张明来到张忠办公室,一番寒暄之后,直接把购物卡塞到了抽屉里。张忠又是一番推托,最终还是收下了,拍拍胸脯说道:“你们就等好消息吧。”不久,张华到村委查询,果然,她的名字已经加进村委电脑上有关房源安置的名单里了。

其实,对于这种事张忠早已熟门熟路,之前也有个别村民来到他家,托他帮忙向开房源单的办事员打招呼,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张忠变得失去理智,一次次越过犯罪的红线。虽然这些钻空子的村民在张忠的“帮助”下都顺利地拿到了房源安置单,但是美梦终究还是没能成真,由于2010年动迁安置房政策发生变动,他们至今也没能享受到本就不属于他们的所谓安置房。但张忠却实实在在趁机谋取了不少“好处”。

手,插向村里各项事务

2008年中旬,该村老村部和仓库由于年久失修,需要重新修葺一番。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装修承包商陆平第一时间敲响了张忠的家门,在他眼里这是张主任“一句话说了算的小事情”。陆平向张忠暗示道,只要把工程交给他做,一定铭记在心,日后少不了他的好处。张忠意识到这又是一次捞油水的好机会,便答应了下来,第二天就向其他村委会成员打招呼,事情很快搞定了。装修工程在当年底完工了,陆平收到村里的工程款后,特意在2009年春节前去张忠家拜年,说了不少奉承话,并把现金1万元用报纸包好和水果放在一起请张忠笑纳。张忠假意推脱一番,最终还是把这袋水果收下了。张忠愈发感受到了权力的好处,不断插手村里各项事务。

2009年,村委把老村部卖给了做五金生意的俞明。俞明开始改建,还搭建了不少违法建筑。由于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出行安全,遭到群众举报。镇拆违办接到举报后,就让张忠代表政府制止该违法建筑。俞明听到消息很是不安,动起了歪脑筋。

2009年8月的一天,俞明主动打电话邀请张忠一道去老村部工地查看。在开车去工地的路上,俞明在车里悄悄地把装在信封里的现金1万元塞到张忠手里,说道:“这事还请张主任高抬贵手,只当没看见就行。”张忠推托起来,但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还是收下了这1万元,答应帮忙。之后,张忠通知俞明,目前村民正在举报,风声太紧,让他先停工,等没有举报之后再说。不久,老村部附近的村民基本上动迁搬离了,在张忠的默许下,俞明又继续搭建违法建筑,张忠也就做个顺水人情,不管这些违章建筑了。

2010年年初,张明找到张忠想承租村里的砖厂。原来,张明的叔叔在村里租赁了一块土地做砖厂,由于经营不善,很快便废弃了,也一直没有向村里缴纳土地租赁费。这让一直想做生意的张明逮到了个赚钱的机会,表示想将砖厂从叔叔手里买下来继续承租。没有村主任张忠点头,张明想承租砖厂是不可能的。张明找到张忠询问此事,张忠表示砖场已经列入拆迁范围,道理上是不能够再转租了,再出租是需要村里同意的。张明心领神会,连忙表示请张忠“帮忙”。之后,张忠指点张明继续以叔叔的名义履行和村里的土地租赁协议。两人还私下约定,之后每年只要向村里缴纳2000元的土地租赁费就可以拥有砖厂的使用权。张明依计行事,在廉价接手叔叔的砖厂后,张明马上转租给了做钢管生意的老板,每年可以收取25000元的租金。作为村主任的张忠当然不能白帮忙,张明承诺给予部分“分红”。2010年年底,张明收到租金后,马上跑到张忠办公室奉上5000元的红包,而2011年年底,由于租金上涨,他给张忠的“分红”达到了1万元。在利益驱动下,张忠就这样一次次地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牟取私利的工具,也把自己一步步推向了无法回头的犯罪之路。

多行不义必自毙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2012年年底,金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线索,认为张忠极可能存在受贿等经济问题,随即展开调查。2013年1月初,张忠接通知到反贪局接受谈话,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忠是村委会主任、书记,应政府的要求和指派协助政府从事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张忠在从事上述协助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其身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张忠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利用负责管理村集体资产及村务管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装修工程、租赁土地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依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经审查终结,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忠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方的指控,认定张忠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动拆迁、查处违法建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9.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忠还利用负责管理村集体资产、村务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张忠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没收全部在案赃款。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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