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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

2013-12-20朱超群刘萍

检察风云 2013年18期
关键词:小洁结婚登记继承人

文/朱超群 刘萍

半路夫妻

文/朱超群 刘萍

一对半路牵手的夫妻相继离世。也许他们谁也没有想到,身后的事会如此别开“生”面。继孙女竟动起了继祖父房产的脑筋,妄图将老人逼向死角……

对簿公堂

2013年5月15日 法庭

“你根本就不是我孙女,现在我儿子人走了,你凭什么要他的房子!”年过八旬的老李激动地说道。“我一直都把他当做亲生父亲来看待,我妈妈跟他在一起二十多年了,他们两个是事实婚姻,那房子是李阿爸跟我妈在一起之后买的,我妈有一半的份额,而且我十几岁就和李阿爸生活在一起,如今他去世了,为什么我不能继承他的房子?”面对老李的质问,小洁不慌不忙地回答。

“这个房子是我儿子买的,买的时候他们还没领结婚证,是我儿子一个人的财产,现在我老伴、儿子都走了,就剩下我一个老头子,你还要来赶我出门……”老李泣不成声。

本该安享晚年的老李为什么将自己的“孙女”告上法庭,为何老李坚称房子是儿子与小洁母亲的婚前财产,而小洁却认为房子是母亲和老李儿子共同所有?这一切还要从二十年前说起。

相识

1993年5月1日 饭馆

张女士是曲女士的邻居,看着住在隔壁的曲女士搬来一年多,一个人带着个孩子生活不易,而曲女士人长得不错,料理家务也是一把好手。张女士想到自己老公的同学是单身,工作也不错,人又老实,正在找对象呢,便想着可以撮合一下,于是约好双方在一家饭馆里见面。

“我以前结过一次婚,丈夫对我不好,就分开了,现在带着16岁的女儿生活,住的房子是单位分的公房。”曲女士自我介绍。

“我没有结过婚,之前谈过几个朋友,都嫌我没房子,我现在和父母一起住,也是母亲单位分的公房。”李先生回应。

就这样,李先生与曲女士相识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俩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李先生一周总有几天到曲女士家里居住,三人看起来俨然已是一家人。但是,谁也不曾想到,曲女士还藏着一个秘密。

秘密

1993年10月1日 曲女士家

急促的敲门声传来,李先生开门后看到了一个凶神恶煞的男人。曲女士闻声从房间里出来,看到来人大吃一惊。

“你来干吗?我们之间没什么好谈的!”

“你是我老婆,我凭什么不能来!我们还没离婚,是合法夫妻!”

曲女士和来人随即推搡起来,而一旁的李先生早已惊呆了,曲女士还未离婚……

“我……我不是有意不告诉你的,我父母走得早,我没有办法才嫁给他,可是他对我经常打骂,开始的时候为了孩子我还能忍,后来实在受不了就跟他分居了,他不肯离婚,我已经起诉到法院,不用太久,我们就能离了,我对你是真心的。”曲女士看着李先生,流下了委屈的泪水。

想起这几个月的幸福时光,李先生最终被曲女士打动,仍然和她保持同居生活。

后续

1995年12月,法院判决曲女士与丈夫离婚。同年3月,李先生使用公积金出资将父母承租的公房买断产权,产权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由李先生和父母居住。

曲女士离婚后,和女儿及李先生一起居住在自己的公房内,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到了2009年,曲女士的公房传出了动迁的消息,为了增加利益,两人于当年9月1日领了结婚证。

结婚后,李先生母亲突发疾病,李先生便搬回家去照顾母亲,2010年其母离世。2011年春节,李先生的父亲去大儿子家过年,李先生一人在家,不想意外横生,他突发脑溢血离世。一年后,曲女士也因意外身亡。

谁能想到,之后曲女士的女儿小洁提出自己母亲于1993年就和李先生同居,两人属于事实婚姻,李先生的房子是他与母亲同居后买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应该有一半的份额,自己当时16岁也和他们一起生活居住,与李先生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有权继承其遗产,所以李先生的房子,自己应该占有5/6的份额。对此,老李大呼荒谬,所以才有了开始的一幕。

到底该房屋属于李先生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曲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到底从何时起算?小洁是否能作为李先生的继女继承该房屋相应份额?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法律解读

1. 李先生与曲女士的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李先生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余律师: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以登记为要件,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为了解决我国风俗习惯遗留的一些历史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事实婚姻作出规定。

该法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虽然曲女士与李先生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但由于曲女士直到1995年6月才与前夫离婚,在此之前,曲女士与李先生属于非法同居,甚至涉嫌构成重婚罪,在此期间,两人的关系肯定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构成事实婚姻。

而1995年12月,曲女士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曲女士与李先生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直至2009年9月1日领取结婚证,可视为补办结婚登记,两人的婚姻关系应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1995年12月之后。而李先生的房屋系李先生个人出资,于1995年3月买断产权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根据公房买断产权的95方案,该房屋系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并非李先生与曲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2. 李先生与小洁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小洁是不是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余律师:尽管小洁16岁时就随母亲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但此时曲女士和李先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小洁与李先生自然无法律上的关系;而至1995年12月,小洁已经年满18周岁,即便曲女士和李先生结婚登记后两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追溯至此时,小洁系李先生的继女,但由于小洁已成年,两人并不构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可见,李先生与小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小洁并不能基于继女身份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3. 本案中小洁为何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余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配偶、子女、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先生母亲早于李先生去世,不能继承李先生遗产,曲女士晚于李先生去世,系李先生第一顺序继承人,老李作为李先生的父亲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先生的遗产。小洁系李先生的继女,但两人之间无抚养关系,小洁不能作为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曲女士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小洁系曲女士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曲女士继承李先生遗产的权利则转移给女儿小洁,因此,小洁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4. 本案中老李和小洁对于李先生遗产应如何分配?

余律师:由于李先生未留下遗嘱,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原则上老李和曲女士作为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均分李先生的遗产,即对李先生的房屋各享有50%产权份额,曲女士死亡后小洁基于转继承,获得房屋50%产权份额。然而,由于李先生生前主要和父母一起居住,且老李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对老李予以多分。

法律小常识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针对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而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的认定也比较严格,一般需考虑当事人双方本人意愿及群众(如周围邻居、居委会、村委会等)看法,结合双方是否举办过结婚仪式、是否共同生育子女等情况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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