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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主义、公民社会以及中国民主转型

2013-12-19刘依平

行政与法 2013年1期
关键词:主义团体公民

□ 刘依平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探讨就从未停止过。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的多元分化调整和重塑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对民主转型的路径研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为客观描述中国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的新特点,学界提出了诸多新的解释框架,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是其中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型。研究中国政治问题需从现实逻辑出发。作为有不同学术假设前提的理论模型,法团主义和公民社会哪一个更接近现实,哪一个对分析中国民主转型更可行,即是本文的关注所在。

一、法团主义的立场

法团主义(corporatism,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合作主义、组合主义或统合主义)理论被认为是发端于近代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权威主义政体。而作为制度结构的称谓,学界通常认为,法团主义思想是20世纪70年代末经由施密特系统概括,代表着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另一种体制说明。[1](p22)

法团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学说,不如说是一种结构。它最普遍的现代意义就是凸显国家与社会之间利益组织的协调作用。它认为国家是影响利益的决定性力量,应当在利益团体和国家之间寻求建立制度化的联系通道。为避免团体利益的斗争危及秩序,国家需要将它们吸纳到体制中,让他们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发挥作用,同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根据施密特的观点,关于法团主义的结构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点:[2](p24-26)⑴国家具有重要地位,社会参与则以行业划分的功能团体形式存在。两者互相承认合法性,并相互协商进行政策制定;⑵法团主义政制的中心任务是将有序的分散利益传递到国家决策中,促进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制度合作;⑶获得批准的团体不仅是有限的,还要承担建议公共事务的责任和执行决策的义务,同时对该团体具有控制力;⑷各团体按照层级秩序排列,并有在自己领域形成垄断性代表地位的团体存在。上述结构被视为法团主义的经典说明,这些要点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首先,利益团体要设立一个得到国家承认的最高代表机构,且在本领域内具有垄断性。其次,代表团体既能代表本团体利益又能控制本团体行为,使其符合国家要求并接受管制。第三,国家与利益团体的关系是互动支持的。基于此,法团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之结构性冲突条件及秩序建立的模式。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的主要区别及其与中国民主转型的密切关系。

二、作为新视角的考虑:关于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的讨论

在极权主义的模式假定中,“公民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也不存在国家和社会团体合作的问题。但新权威主义的界定已经提出了某种程度的国家与社会领域的分化。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方向上,中外学者的观点集中于 “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这两种观点。对此讨论,笔者简要评述如下。

“公民社会”论者认为,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将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伴随着出现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的出现,这种独立最初表现在经济领域。比如:怀特关于浙江萧山地区的民间社团的研究。怀特发现,一种非官方的民间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出现。这种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进社会团体的利益,并划分国家和社会的边界。虽然国家在公域还是保持优势,但是私域已经混合其中,这是基层向公民社会过渡的标志。[3](p162)类似地,倪志伟也认为中国经济制度由再分配向市场的转型,将对中国的社会结构秩序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直观表现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倪志伟也据此对中国未来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有一个乐观的预期。[4]

除了对公民社会的产生保持乐观外,“公民社会”论者更关注此结构对实现中国民主化的积极意义。与西方公民社会强调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不同,国内学者在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之时,会特别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具有对抗性。比如:邓正来、景跃进就主张建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自律的中国公民社会,并认为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此来反对民间社会之于国家的对抗。[5]还有学者将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联系起来,指出公民社会正在推动民主治理和善治。[6]这些论者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此种关系将为新权威主义模式下的民主化发展提供结构性基础,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概言之,“公民社会”论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经历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重构的过程,一些社会团体特别是经济类社团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较大自主性,这可能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同时也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新模式的出现。而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壮大将为中国民主化进程提供强大的动力和结构基础。

但另外一些学者却对上述结论保持怀疑。针对“公民社会”论者强调最多的则是在改革开放中首先在经济领域有独立于国家的力量萌生的观点,索灵格就提出了相反的观点。通过对武汉市私人企业的调查,她发现这些企业并没有发展出体制外的力量。这些机构虽然在正式国家部门之外,但仍受国家支配,其生存需要依赖官方体制的支持。她认为,在中国,地方官员和商人正在融为一个多面向的连接体,官员竭力和企业发生关系,企业也竭力使用在体制内具有影响的人。[7]很明显,这种观察同公民社会的结论相反。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还有戴慕珍。戴慕珍在研究中国改革初期如何推进地方政府工业化的过程中发现,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所以取得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协调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此,戴慕珍使用“地方政府法团主义”来概述这一现象。

在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上,法团主义者认为法团主义模式才是对中国更具现实意义的分析路径。学者们认为中国近年的变化并没有分化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逐渐模糊了这种分化。在著名的安戈和陈佩华的关于法团主义的研究文章中,他们通过对中国的工会和商会的研究,认为不应该用“公民社会”来描述中国发生的变化,因为这一框架为中国社团假设了过多的独立。他们发现,中国政府在社团发展中具有决定性地位:政府决定承认哪个组织为合法组织,并建立与这些组织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他们认为,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对20世纪80-90年代中国发生的转变给予了更准确的描述。[8]康晓光则通过对中国社团的研究认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从 “国家法团主义”向“准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由于社团依然处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中国保留了国家法团主义的基本特征。[9]

不论“公民社会”论者还是“法团主义”论者,其共同之处都在于认为中国必须做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在对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民主化导向的政治核心。[10](p1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结构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很容易支持法团主义生长,因为法团主义保持了中国传统的利益结构。但在国家主导性很强的情况下,中国社会团体的自我表达和自主性的发展则都比较缓慢。如此一来,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充满冲突的。因为,在中国的政治领域中,公共领域往往占据优先地位, 个体利益往往被视为对权威的挑战。[11](p178)从这点出发,研究中国的关注点就不应该是新的独立组织的问题,而应该是在公域的范畴内,对原有体制中的不同部分如何加以重新组合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团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比“公民社会”学说更契合中国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现实。当然,事实是否如此,还需要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论证。作为一种替代公民社会的模式,法团主义被引介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但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排除公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发展中的大国,不仅法团主义的因素显著存在,而且公民社会的因素也同样萌生并发展,只是它们各自起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因此,或许只能说法团主义模式对于研究中国的民主化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法团主义与中国的民主转型

与早期的全能社会主义不同,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制已经放松,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出现了更加多样化和自由的活动空间,因此,新权威主义的转型方式和方向备受关注。而关于转型的研究离不开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建构。根据前文内容,用法团主义的结构来理解和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可能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它与中国民主转型的契合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民主发生学的角度。选择论是权威主义民主转型的一种分析视角。选择论强调政治精英在权威主义政权向民主转型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乃至决定作用。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选择主体,政治精英能够发现权威主义政权的缺陷和现代化冲击带来的危机,进而主动进行改革。中国政治改革正是在政治精英的推动下发生和进行的。但精英的本质往往是在转型阶段限制与大众的直接接触。[12](p174)正如康晓光所指出的,代议制民主形式无法解决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矛盾。对于底层民众来说,最重要的是形成那种“法团主义”的制度结构,让劳动者有组织地参政。[13]因此,法团主义更有利于通过缔结政治协约而推动民主转型。由于法团主义提供了这样的体制:代表功能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建立常规的协商关系,国家要求他们为公共政策提供意见;作为交换,他们必须服从国家并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14](p27)这些团体既能代表此类团体的集中利益,也能被国家权威所控制并赋予其合法性,既呈现“官”色又体现“民”彩。也就是说,法团主义通过制度化的代表和控制机制保证了转型过程中的两项关键性条件:精英在协约谈判中的自主性以及精英向大众贯彻政治协约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利益团体的代表通过在体制内影响精英的决策,进而影响民主进程。

其次,从制度的角度。一方面,法团主义寻求在利益团体和国家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联系通道。在中国,诸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完整建制为法团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先天的制度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现已逐渐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中介机构。这类被定位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的组织为国家与社会集团之间提供了双向联系的渠道。他们将“使得中国走法团主义的社会发展路径……要更为便捷,也更有利于社会稳定。”[15]另一方面,法团主义理论与中国制度的契合还表现在这些团体的层级结构上。这些团体不仅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垄断性,还被吸纳进入国家体制。他们不仅在于得到了国家的承认,还在于他们是按照层级结构排列的,呈现出一种伞状型的组织结构:它们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分支机构或者附属团体,既能够代表利益又能控制利益。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可能要属政协制度。政协制度作为有助于法团主义发展的先天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政协充当了大量团体特别是知识分子团体与党和政府的决策者之间的主要中介机构,[16](p177)因为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集中代表各集团利益且具有垄断性,也就是说,它可以进行利益的有组织表达;二是政协的层级结构也符合法团主义要求。因为法团主义重视排列式,它主张利益团体的层级结构,从而避免因为平等的关系而导致竞争。政协即是按照层级结构排列的,它们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分支机构,拥有大量的代表。而这种层级结构为国家与团体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和协商渠道提供了条件。在法团主义看来,如果社会利益的组织化方式与国家在结构上越接近,就越决定利益组织的合法化和影响决策的机会。政协会议与人大会议同时召开,其成员可相当便利地接近政府官员,更有机会向政府机构发出提案、影响决策。

第三,法团主义还与渐进制改革有内在的一致性。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渐进改革之路,它“是一个通过试错不断取得进展的过程”。此改革的渐进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改革的发动者要始终有能力维持改革的领导权;二是要选择一条阻力最小的较为可行的改革方案,以此尽量减少改革的摩擦成本。[17](p53)而法团主义模式的政治发展恰恰是强调协调与整合的问题,即如何将社会冲突转化为秩序。法团主义确信,只有形成某种强制性的政治联合结构,才能避免冲突带来的社会分割。这正符合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特征。面对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政府希望政治精英能将这些利益整合进国家的政治结构。这不仅保留了传统团体的权益,也为国家平稳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提供了条件。如此一来,既不会引起大的社会结构的调整,改革又能不断地被推进,而国家依然占据相对于社会的强势地位。据此,可以认为这种渐进式改革与法团主义发展模式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总而言之,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面临着诸多的利益诉求,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差别利益的存在并非坏事,关键在于要有一套完善的、对利益进行组织化和有效表达的机制。作为一种思潮,法团主义理论为解释 “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也呈现出法团主义的某些因素。较之公民社会,法团主义作为一种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通道,在实现中国民主转型的社会利益传递结构方面可能更具现实意义。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民主转型并不能一劳永逸,它更需要延续到民主的巩固阶段。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团主义式的结构构建对于中国民主的实现,其意义就更为深远。

[1-3][11][14]张静.法团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Victor Nee,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ume 101,No.4(Jan 1996).

[5]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邓正来.市民社会[M].台湾扬智文化出版公司,2001.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趣与治理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27).

[7]Dorothy J.Solinger.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Statist Legacies And Market Reforms,1980-1990;M.E.Sharpe,Inc.,1993,pp.256.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65.

[8]李力东.政治发展研究的法团主义维度[D].浙江大学政治学博士论文.2009,159.

[9]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10]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12]张宝辉.组合主义、全权主义和民主转型.比较政治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3]康晓光.威权政府、法团主义:让底层有组织的参政[J].绿叶,2009,(07).

[15]萧功秦.选择法团主义——发展公民社会[J].绿叶,2009,(07).

[16]汤森·沃马克.中国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7]何增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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