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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浮猪事件”的法律解读

2013-12-19程新友

检察风云 2013年8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行为人上海市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黄浦江浮猪事件”的法律解读

文/本刊记者 程新友

近日,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一事引起各方关注。日前,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了“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研讨会”,与会嘉宾对本次死猪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

《检察风云》:为什么会发生抛猪事件呢?

吴荣良(上海市律协环资委副主任):虽然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但为什么有人仍然愿意选择这一违法行为?我认为存在这样的可能性:或者是倾倒行为的违法成本低,而政府集中收集后焚烧或掩埋等无害化处理手段的成本较高;或者是正规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实施,导致行为人不得不选择向水体直接倾倒死猪。无论原因为何,都说明目前的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不健全、不合理,政府部门并未有效建立该机制并监督执行情况。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倾倒死猪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苛的法律责任,间接鼓励了行为人选择违法行为。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回收、处理死猪的机制,加强该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引导并强制养殖户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死猪,避免采取向水体倾倒死猪的违法行为。

《检察风云》: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李晨(上海市律协环资委主任):是的,这主要包括三种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抛弃死猪的行为,违反我国关于水污染的行政条例。这次不是简单的水污染,而是污染上海全市的水源。因此,对他们的行政处罚:一是消除污染;二是罚款。

民事责任。现有《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一旦这个事件确实污染了水源,导致周围居民的生活或者企业生产受到损害,这时候,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抛死猪的个人或企业,就要担负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环境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抛弃死猪行为如果符合三个要素就是犯罪。“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只有这三条全部具备才构成这个罪。我认为,如果要定罪的话,现在还缺少“严重污染”这个要素。因为根据现在的报道,有关部门出来说 “水没有污染,大家放心饮用”。如果抛猪者被定为“污染环境罪”,大家想想,这会是什么样的矛盾?

另一方面,向水体抛弃死猪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故意实施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有可能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以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就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如果本次事件中的死猪携带了高致病性的病菌,足以危害到公众的健康,即便没有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抛弃死猪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风云》: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该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李晨:公众对死猪原因众说纷纭,有关部门理应及时公布死猪原因。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很好地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就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事件原因的不合理猜测,甚至导致恐慌情绪,其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政府部门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义务设置过于简略,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不公开的法律后果等并未做详细规定,而且,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并未做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这会导致政府部门无故拖延信息的公开,而且社会公众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建议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完善立法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李镔(上海市律协环资委副主任):黄浦江上游漂浮死猪的现象并非今年所独有。实际上,这一现象已经存在了十几年,只是今年漂浮的死猪特别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水体抛死猪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污染水体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死猪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司法机构追究抛弃死猪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完全有法可依。死猪漂浮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屡禁不绝,表明相关部门执法不严。虽然在实践中,准确查找、确定倾倒死猪的行为人存在一定难度,难以落实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主体,但相关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对长期存在的倾倒死猪现象视而不见。相反,由于死猪主要来源于养殖户,政府部门完全可以采取日常监管措施,事前跟踪死猪的流向,从源头防范死猪对水体的污染。

《检察风云》:怎么看待此次事件的应对措施?

李晨:对这次事件,我们要定性为什么事件?怎么定性,关系到适用什么法律。对这个事件,很多人没想到的一个定性,那就是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我们有一个《突发事件应对法》。现在这个事件有个对应,叫突发环境事件。这样去理解,我们就可以有两个定性:一是恶性水污染事件,二是水污染突发事件。这样各个部门就知道该如何去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如果出现涉及相邻的区域的环保部门,就要通报相邻的政府。但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政府没有及时公布信息,而是靠网友的曝光。这方面,有关部门做得有些瑕疵。

水污染有两个特点:跨部门,流动性。因此,这个事件,需要跨部门与跨流域合作。由于本次漂浮死猪事件涉及嘉兴、上海两个行政区域,因此,地方政府间应有协作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机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跨流域的水污染事件应当由所涉及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相互通报事件的情况,并协商确定处理方案。其中,共同协调涉及两个层面:第一是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包括农业、环保、水务、卫生等政府部门;第二是不同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本次漂浮死猪事件中,虽然嘉兴和上海两地政府初步形成了相互通报信息,争取共同解决本次事件的机制,但协作还不够紧密、高效,而且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并不及时,在处置死猪时基本以地方政府的单独行为为主。在跨部门层面的协调机制上,目前还未明确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统一协调其他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这一层面不足尤为明显。

因此,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跨部门、跨地域协作机制进行细化,明确协作的内容、程序、时间、职责分配等内容。

崔嵬(上海律协环资委委员):农户扔的死猪怎么就能顺利进入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我们上海的饮用水源区的保护是否有问题?猪都能进去,还有什么不能进去呢?对于上海政府怎么来应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很多法律规定。现在要谈,就只能两地政府谈赔偿损失。本次事件的受害方为处于下游的上海市,而且打捞死猪的工作和费用都由上海市承担,上海市已经因此次事件遭受损害。那么上海市是否可以向此次污染事件的源头——嘉兴市求偿呢?此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两地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来分担处理死猪的费用。目前上海的损失,至少包括政府打捞死猪所发生的费用。

《检察风云》:对此次事件,有什么值得我们反思的?

皮岗升(上海市律协环资委委员):此次事件暴露出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我们的社会管理机制。比如,环境污染的检测鉴定机制。我们的检疫检测机构,是国家垄断,如果国家垄断的话,别的机构检测出的结果,都不能作为依据。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只能找当地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假如他们不肯,就毫无办法。因此,未来改革要政社分开,建立第三方中立机构,这样才能更加有公信力。

另外,要进一步发挥NGO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作用。国外有环境公益组织,所以推动环境污染赔偿更快。通过这个事件,在推动NGO上,我们要进一步努力。

此外,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诸如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等实务问题都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障碍。因此,建议完善跨地域污染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明确所涉及地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解决纠纷、向受害方赔偿或补偿的程序。

政府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很好地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就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事件原因的不合理猜测,甚至导致恐慌情绪,其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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