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提升效能——浅谈打造海南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机制
2013-12-18陈驹
□陈驹
海南旅游市场通过近几年的市场整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集中整顿并不是治本的妙方,旅游市场的欺客宰客、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时有发生就是明证。如何有效地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水平,促进旅游业的振兴和发展?笔者认为要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的监管机制,以信用提升效能,使海南的旅游市场得到良性发展。
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机制的原则
旅游市场的信用监管机制,就是监管单位通过旅游市场的信用体系,对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分类进行监督、管理、服务。其作用在于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使市场主体能够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从而达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市场环境的最终目的。
市场主体的信用,一般分为民事信用和行政信用。旅游市场信用监管体系首先要坚持监管范围严格界定的原则,原则上只包括行政方面的信用,而不应包括民事方面的信用,因为民事信用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体现,政府不应干涉。例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与其它企业间的合同履行情况,这些都是属于民事信用。涉及企业经营中商业秘密方面的信息,政府也不应对外公示,否则容易引起行政诉讼。
在信用监管中,还应当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企业在以前的违法行政,只能作为监管的参考,而不能因为企业以前有违法行为,就对企业办事增设条件,在行政法中,“法不允许即禁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执法办事,真正做到严格依法,严谨执法。
旅游市场信用监管的模式
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所依据的信用评价应当是综合的信用评价,包括政府对监管对象的信用评价和旅游者对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的信用评价,概括成公式应当是“政府的信息与信用评价+旅游者的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
首先,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应由旅游委牵头。设立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当包括:旅游经营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投诉信息(需查证属实的)、处罚信息、司法信息(行政信用范围内的)和旅游者评价信息等有关信息。设置了基础的数据库之后,在日常的数据录入中,各个分管职能部门对旅游市场主体的检查、处罚、年检的情况,上报(通报)到旅游委,由旅游委录入数据,并依据这些数据对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作出政府信用评价。
其次,利用科技方便旅游者参与到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中。发达国家的信用评价,是由独立第三方制作并公布的,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评价的制作只能由政府来制作,有其先天不足性。但是靠后天的弥补,是可以克服不足的,特别是现如今科技的进步,方便了群众参与信用评价。群众的参与,特别是旅游者的参与,才能让该信用评价真实地反映市场信息,如若只是政府部门关起门来制作信用评价,又依据该信用评价来监管市场,那么该监管机制仅仅起到一个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而已,并不能形成真实有效的信用监管机制。
再次,要重视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以前的行政处罚一般只是针对单位,而新的立法精神要求处罚不仅要给予单位,而且要对负责的从业人员也要处罚,限制其进入行业的权利。特别是在旅游领域,从导游到旅游购物点的经理人员,都是长期在旅游行业里面工作,对其限制进入,有一定的威慑力。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通过向社会和行业协会的公布,增强其威慑力。
通过信用数据库的信用信息监管市场,主要作用在于:第一,对于该企业再违法时的行政处罚适用的自由裁量理由提供参考,从另一个角度考量,也可以限制执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二,对该企业的检查次数和检查深度提供参考,对于失信企业的制裁,需要有法律依据,但是对其的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职权,执法机关可以加大检查的频率和深度,从而对失信企业造成压力,迫使其改善自己的信用;第三,对社会的消费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对社会公布失信企业,让社会消费导向给失信企业以压力,从而增加了其违法违规的成本。
市场主体是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获得商业利润。政府的职能在于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不应脱离了政府的职能和行政法的原则。信用监管,不仅是为了对失信企业、从业人员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守信企业、守信从业人员的支持,使守信方能够通过诚信经营,获得高额的社会回报和更好的政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