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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市场经济

2013-12-1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

小康 2013年3期
关键词:体制法治政府

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敬琏

最近30年,中国在正确的方向上有了历史性进步,但是改革仍未过大关,未来的道路也不会平坦。“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在这种“半统制、半市场”的双重体制下,中国社会一直存在一个“向何处去”的问题。两种可能的前途严峻地摆在前面:一条是沿着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前行,限制行政权力,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另一条是沿着强化政府作用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前行,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穷途。这样,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成为一场两种趋势谁跑得更快的竞赛。

在此基础上,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大体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取向:

第一种观点主张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方向,逐步消除旧体制的遗产,建立基于规则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者称“法治的市场经济”。

第二种观点把“半统制、半市场”的体制看作一种可能的体制目标。2008年以来被炒得很热的“中国模式”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它宣称,中国经济能够在近二三十年中创造世界公认的优异成绩,根本原因正在于中国拥有一个强势的政府和具有强大控制力的国有经济。这种体制能够正确制定和成功执行国家战略,不但中国应该继续坚持现有体制,世界各国也应该学习借鉴。而一些代表寻租活动特殊既得利益的人们,不但积极维护现有体制,还力求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不受约束的权力,以便扩大寻租活动的基础。

在前面两种社会力量展开对战、而社会实际生活中权贵资本主义的影响日益显化的情况下,第三种社会力量公开亮出了他们回到改革开放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主张。他们极力让人们相信,目前中国遇到的各种问题,不管是腐败猖獗、分配不公,还是看病贵、上学难,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矿难频发都是市场化改革造成的。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扩张政府的权力,加强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工商业实行“国进民退”,实现再国有化;农业重新“归大堆”,实现再集体化。甚至要求重举“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旗帜,“再来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

事实上,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丑恶现象,从根本上说是缘于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行政权力变本加厉地压制和干预民间正当经济活动,造成广泛寻租活动的结果。大众对这些丑恶现象的不满,正可以成为推动改革继续前行、填平陷阱、扫除腐败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舆论导向出现偏差、理性的讨论受到压制的情况下,改革开放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捍卫者利用腐败日益猖獗、弱势群体受损害感日益强烈的情势蒙蔽和迷惑大众, 把反对的目标从权贵既得利益者转向市场化改革,试图把大众引向歧途。

从世界各国实施宪政民主的经验看,结合中国实际,我认为从法治入手进行现代民主制度的建设,也许是最容易取得成效的。而且,当前人们对于建立法治的要求非常迫切。

改革突破口:加强法治

中国市场已经从以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熟人市场”发展为以非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生人市场”,双边和多边声誉与惩罚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需要建立一个以正式法庭为主的第三方执法体系来保证合同的实施。

可是,由于这一体系极不完善,“司法地方化”成为合同执行的一个严重问题。他们中的一些人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相关政府官员相勾结,以便获取权力对自己的荫庇和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了建立法治,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工作。

第一,要在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官员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执政党的领导成员,都必须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二,建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现在有些政府官员无视人民的知情权,把反映公共事务处理过程并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做党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并加以“保密”,或者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官员很容易上下其手,枉法害民。

第三,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要通过自己的党员干部对党组织严格遵纪守法和司法工作的合宪性和合规性起监督保证作用。但是,这种监督保证作用只针对人员任命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直接任命官员、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

政府改革:应自我限权

在我看来,政府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是和计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相反的政府形态。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它所掌握的资源限于与公共物品的提供有关的资源,而不能任意扩张。稀缺资源的基本配置者的角色应当由市场去担当。

所谓有效政府,则是政府应当在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改善政府的管理,杜绝贪污和浪费,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地为公众提供服务。

从当前看,政府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公约》对人的基本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人身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受任何侵犯。

公民对政府公务活动的知情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因此,现代国家都有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立法。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都要公之于众。

第二,政府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依法行政。在目前的中国,必须在削减各级政府支配经济资源权力的同时,切实保证所有政府官员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严格遵纪守法,防止他们以国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依法行政问题上,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逐步扩展民主。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农业“包产到户”以后,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在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这种基层自治制度。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进了直接选举的程序。

截至2010年,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六次换届选举,数百万名“村官”实现了由任命制到直接选举的转换。有些地方还开展了乡镇直选的试验。但是,目前基层选举的选举文化还有待培育,选举被操纵乃至贿选舞弊也时有发生。此外,村自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也有待解决。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在基层选举上,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培育公民社会,提升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的充分扩张和民间社会活动空间的尽量压缩,因此在1956年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1958年实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以后,除了独立性岌岌可危的家庭,其他的社群组织都已不复存在。

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中,必须提高民间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放手让社群组织自行处理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出现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繁荣。

最近30年,中国在正确的方向上有了历史性进步,但是改革仍未过大关,未来的道路也不会平坦。“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继续完成市场经济改革任务的同时,积极而慎重地推进政治改革,既是未来中国改革的主题,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亡和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在这样的问题上,容不得有半点犹疑。只有打破阻力,奋力过关,才能实现几代中国人的梦想,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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