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之间要制衡
2013-12-10
两则新闻可以放在一起。一则是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就大关县一官员“强奸4岁幼女获刑5年”一案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另一则是一名在广东打工的男子因发表过激的网络言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该男子获释放。
这两起案例都一定程度地与大多数人的正义预期相吻合,并且在通往正义之路上,检察院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以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来说,从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起各界哗然开始,到受害人家属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关县检察院给出“决定不予抗诉”的回复,再到受害人家属向昭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直到最后,昭通市检察院以3点理由认定量刑不当,做出抗诉决定,对当地司法系统能够公正审判此案的信心才慢慢确立。
虽然仍有一些声音在追问,为什么正义姗姗来迟,非等到媒体曝光,但上级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意义不能就此掩盖。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是一种合作与制约共存的关系。面对刑事犯罪行为,发挥各自作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为互相配合。而互相制约,则是指其中某个环节出现认定或判断错误,都可以通过批捕权、抗诉权、再审权等权力的运用,避免与正义、真相相违的决定出现。现在的问题是,为了提高效率,公、检、法三方普遍强调合作,不少检察院和法院建立起沟通、协商机制,它无形中弱化,甚至限制了制衡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在已经证实的冤假错案里,人们总是颇为困惑,为什么在相关程序立法明确,制衡机制、所涉部门并不缺少,可还是会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接力”错误,让甚至不难发现的不公不义成立,让无辜者蒙冤,给法治中国蒙上阴影。联系前述现实,本应防止权力滥用的制衡作用的“失灵”是显见的。
寻求司法系统内部的制衡,不是要排斥合作关系,更不是追求制衡,而是以事实和公平正义理念为基础,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专业判断,这是任何法治国家司法正义的起点。
(摘自《长江日报》 本文作者:付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