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过程”的标准
2013-12-10
现代阅读 2013年12期
有效的参与
社团在实施一个政策之前,所有成员必须拥有平等而有效的机会把他们的观点向其他人阐述,以使其他人知道他对政策的看法。
投票的平等
当人们就这个政策最终做出决定时,每个成员都应该拥有平等而有效的机会去投票,并且所有的选票必须得到平等的计算。
充分知情
除了时间上的合理限制,每个成员都应该拥有平等而有效的机会去了解相关的备选政策和它们可能出现的结果。
对议程的最终控制
唯有成员有机会去决定他们怎样去抉择——如果他们愿意的话——把什么事情提上议程来讨论。因此,前面提及的3个标准的民主过程并不会止步。成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改变社团的政策,如果他们愿意的话。
成年人的公民权
全体——或至少绝大多数——成年的永久居民应该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这是前面4个标准所隐含的结论。在20世纪之前,这个标准并没有得到大多数民主鼓吹者的认同。成员——不管他们的数目多么有限——都应该以政治平等的方式来决定社团政策。换言之,如果违背了任何一个条件,成员将不再是政治上平等的。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论民主》 作者:[美]罗伯特·A·达尔 译者:李风华)